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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乎公平

罗纳德·科斯今年97岁了,是在世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中最年长的,听说他仍然在为一个有关中国的学术会议张罗。在科斯的学术贡献中,当数“科斯定理”最为著名,它不仅被主流经济学所接受,而且在现实中特别是环境经济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个定理说的是,在市场不存在的地方,如果谈判等额外成本(科斯称之为交易成本)为零,则交易双方通过自由谈判也可以达到对社会有利的结果。

举例来说,一家工厂一年给社会创造的增加值为1000万元,但同时又因为排污给周围居民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即它给社会创造的净价值是500万元。从经济收益的角度来说,维持这家工厂的生产对全社会是有利的。但是,居民的利益和工厂的利益之间是有冲突的。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给出的标准政策建议,是由国家授予工厂排污的权利,以保证社会净产出的最大化。科斯定理的创新在于,它认为国家在这里出现是没有必要的,私人——在这里,即工厂和居民——之间的自愿谈判可以达到社会净产出的最大化,究竟谁拥有权利——是工厂拥有排污的权利,还是居民拥有不被污染的权利——是不重要的。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工厂拥有排污的权利,则工厂自然会继续生产,社会净产出最大。如果居民拥有不被污染的权利,则工厂可以向居民支付比五百万元略多的补偿,居民得到大于零的净收益,工厂也得到近五百万元的净剩余,工厂接着生产,居民容忍污染,皆大欢喜。这样,尽管不存在一个污染权的交易市场,私人之间的谈判创造了一个模拟的市场,并得到了市场应有的结果,即社会净产出的最大化。

但是,要把科斯定理真正用到环境政策上来,还必须引进“潜在补偿”这个概念。在现实中,科斯式的私人谈判不容易发生,主要原因是谈判是有成本的,而且可能极其高昂。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受工厂排污之苦的居民的人数可能很多,如果他们拥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则工厂就必须和每个居民进行谈判,其成本之高,足以让工厂望而却步。此时,政府的介入就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是政府也可能无法克服成本问题。一个可能的情况是,居民受污染之苦的程度不同,因此会要求不同程度的补偿,此事政府就会陷入如何分配污染补偿的棘手问题。

在现实中,政府能做的,是向工厂征收一定数量——比如,等于排污造成的损失额——的惩罚性税收,把它收入国库统一支配。只要工厂所生产的附加值大于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则工厂就可以通过“潜在补偿”的检验。这实际上让我们回到了科斯定理的起点,即只要社会净产出大于零,污染就是社会最优的。

科斯定理所做的,是为这一观念找到了一个“微观”基础,就如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为经济最优所做的那样。这个定理说的是,任何社会最优的经济结果都可以由完全竞争市场达到。科斯定理就像这个定理在没有市场条件下的平行定理,即任何社会最优结果都可以通过私人间的谈判达到。换言之,正像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给“经济最优”披上市场这件貌似合理的外衣一样,科斯定理也给“社会最优”披上了私人谈判这件合理的外衣。

可惜,这件外衣并不能包裹住“社会最优”的身子。正如我们可以追问市场结果的公正性一样,我们也可以追问“潜在补偿”的公正性;而且,后者的问题可能远比前者严重得多。以动态的眼光观之,市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的时候,至少不会给其他人带来坏处;在长期,市场的规模效应将创造需求和工作机会,从而多多少少让所有人受益。另外,对于特定的恶意交易,处于不利的一方至少有权选择不交易。但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没有这种选择机会——当一家工厂向空气中排放废气的时候,周围居民只能被动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是以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为基础的,从而它的公正性就值得讨论。

也许有人会说,当前的增长虽然会降低一部分人的福利,但长期而言,经济增长总会给这些人带来好处,比如给他们提供就业、更好的道路设施、更好的医院,等等。但是,问题在于,这些人可能无法等到“长期”的到来,因为他们当前的生计已经因污染而无法维持下去了。像松花江和太湖的污染让几百万人无法得到正常饮水供应这种大型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少见,但慢性的水污染却几乎遍布全国。一座工厂杀死一条河流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耸人听闻;而且,一些污染如对地下水的污染——可能是无法逆转的,从而让居民彻底失去“未来”。

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曾经在《财经》杂志上撰文,批评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近期的一份有关全球变暖的报告,认为斯特恩没有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是不对的。贝克尔的理由是,人类的技术创新意味着未来的人类将掌握比我们这代人更好的生产技术,他们将能够更有效地治理环境,因此,我们少关心未来人类的福利——即对其进行折现——是正确的。他的结论自然是,我们今天为了经济增长而部分容忍环境破坏是值得的。

这个结论背后隐含的假设,是我们这一代人能够以环境为代价获得正的净收益。但这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假设。即使对于全国来说它可能是成立的,我们也要问一下,由此得到的收益是如何分配的,而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失又是由谁来负担的。看一下全国的情况就会发现,收益和成本的分布是极不对称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山西的煤老板们个个腰缠万贯,但山西的农民仍然很穷,而且还要面对采空后的土地坍塌等问题。

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是不适用的。是给工厂排污的权利,还是给居民不被污染的权利,关乎发展的公正性。当国家默认工厂排污权利的时候,经济增长就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盘剥。必须意识到的是,在工厂建立之前,这个世界原本是洁净的,因此我们每个人自然地拥有了不受污染的权利。工厂的排污是对我们权利的侵害,因此是不公正的。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增长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每个人平等的发展。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违背了这一根本目的,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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