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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职责是什幺?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里简称「七月决定」),是近年比较重要的经济政策的公布了。阐释分六点,开头两点最重要。

  第一点有革命性。原文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翻过来是说,投资只要不用政府的钱,一律不再需要政府审批。第二点是第一点的脚注:有十三类项目——水利、能源、交通、信息、原料等——还是需要政府审批的。「决定」说明,这些例外是有弹性的,审时度势,将来可以更改。例外说是为了国家安全,也可能是为了维护政府垄断。原因何在是本文的题外话,而国务院要怎样做与书生之见无关。

  写本文的起因,是多地的省或市响应,作出研究报告,说政府应该主理哪些项目,哪些要让投资者通过市场从事。这些报告是老生常谈,对政府的性质没有适当的理解,而更重要是漠视了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发展情况。既然同学们要听听我的意见,就在这里给他们上一课吧。

  政府的职责是什幺?投资是职责,政府要管哪些投资项目呢?问题重要。一七七六年史密斯的《国富论》就以这问题作为重心下笔,而跟着的二百多年来,没有一个经济学者不或多或少地关注这问题。自产权及交易费用的学说兴起后,政府的阐释开始向公司理论那方向走,可惜这方向走出几条不同的路,一般读者不知何去何从。
四十年来,高斯和我对政府的看法最相近,虽然有少许不同意的地方。今天看,我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若干年后可能成为公司理论的中流砥柱。行家引用的次数稳定上升,而一九八二年初完稿时,还没有给女秘书打字,我就奇怪地肯定该文将会传世。

  高斯和我都认为政府其实是一家公司。让我先从下面推上去吧。在西方,一些全部是私有产业的地区,区民可以通过投票而成立城市公司,有地区性的公司法例。国家、省或州政府与城市的税务摊分复杂,变化多,这里不说了。公司市政府的主事人由市民投票选出,与一般的商业上市公司没有两样。公立学校、消防、公安——有时甚至地方法庭——也是由市内拥有私产的居民决定成立的,一般通过投票,但有时这些公共事项由市民委任的市政府决定。我到过两个城市,市内的所有马路都是由市公司建造的。

  上述有几个重要的含意。其一,有关公众享用的事项,因为有「搭顺风车」的问题,愿意出钱但希望别人出而自己不出的市民多,收钱的交易费用庞大,以投票取决就被采用了。其二,城市公司政府的形成与私营商业公司的形成,理由可以完全一样: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政府或公司的存在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其三,有了公立的设施(由拥有私产的市民决定公立),市政府一般不反对私立的参与竞争。例如有了公立学校,你可以开私立的参与竞争。后者没有补贴,要收学费。这导致私立学校把公立的杀得落花流水,支持补贴公立学校的市民越来越少,公立变得经费不足,非常头痛。其四,虽然上述的城市公司由私人决定成立,不一定凡立皆妙。城市扩大了,政权斗争如家常便饭,而就是小市公司也不一定办得好:破产时有所闻。这与上市公司可以破产类同。

  原则上,以上述的城市公司为例,所有投资项目都可以由私产的拥有者作决策,不需要政府,只是有些公众项目,因为市场的交易费用过高,以投票取舍的公司法就被采用了。但投票有多种不良效果,所以城市的公司法,正如上市公司一样,投票项目一般有严谨的约束。

  还有两个大问题。其一是市与市之间或州与州之间的公共设施,要城市个别负担而加起来不容易成事。建设穿州过省的公路是例子。有成功的州立公路,州与州之间公路相连,但市与市的市立公路相连却没有听过。这显然是因为很多土地是不属于城市公司的。国防是类同的问题。没有谁会那样傻,建议国家让私营机构制造原子弹、火箭之类,在市场自由出售。其二是更改财富或收入的分配,劫富济贫是也。这种乐善好施的政策不容易在一家小城市公司推行,因为不「乐善」的市民可以容易地搬到别处去。(香港特首最近高举扶贫,如果神州大地不仿而效之,简化税制,将来的香港有难矣!)

  上述是私产的拥有者自下而上地成立政府,中国的情况不同,是从上而下地改革经济。昔日的共产革命,是革掉私产。比较容易明白的讲法,是弄成一个资产没有明确权利界定的制度,以等级特权管治投资与收入分配。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改革,简言之,是从等级特权转向以资产界定权利那方面去。这是困难程度极高的改革,而不管怎样批评,中国的经验是史无先例的成功效果。从上而下,是把权力下放,北京做得比我二十多年前乐观的想象做得好,做得快。这一两年势头不对,使我有点悲观。但上文提出的「七月决定」的第一个重点,却又做得对。越听越胡涂,越读越胡涂,看来我这个老人家是不管用了。

  这样吧,几位同学要求我回答「政府的职责是什幺?」这个老问题,从中国的情况看,有五点要说的。其一,自上而下,既得利益或权力的维护一定严重。北京要尽可能不顾这些利益,以放开整个社会的生产力作为大前提。其二,可以容许经济自主的地区以小为上,而自主的权利要界定得清楚。这会容许较多的市镇互相竞争,对产出有利。虽然目前国内的市镇没有采用公司法,但地区的互相竞争了不起,制度上可能比公司法更可取(这是我认为目前最值得深入研究的中国经济问题)。其三,政府的职责或投资项目,要点是从交易费用的节省考虑。这种考虑是用不着读过经济学才懂得的。其四是外国怎样做,海龟派怎样说,我怎样说,只能考虑,千万不要轻易地相信。

  最后是「扶贫」的问题了。乐善好施是奢侈品,中国目前还不是那样富有,而就是要做也不应该仿效西方的做法。困难有三。一、不容易设计出可以扶贫而对资源使用没有不良影响的方法;二、凡是政府扶贫,有关官员是主要的得益者,上下其手的例子书之不尽;三、扶贫这回事,易发难收,开了头越搞越大是惯例。

  小小的香港,曾经是史无先例的经济奇迹。当时一连三位了不起的财政司我都认识。他们搞经济的座右铭,主要只有一条:凡是市场可以处理的,政府一律不干。除了房屋的供应,这三司大致上言而有信。这里提出的交易费用,他们没有听过也知其然。
搞经济要从一些基本原则入手。香港放弃了当年发迹的原则,俱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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