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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把地底私有化

  一九六三年的暑期第一次见到佛利民。他当时是美国总统候选人B. Goldwater的顾问,到处为Goldwater的经济政策作解释。该年六月,老师艾智仁告诉我,佛老会在Santa Barbara的加州大学讲话,说我不妨去看看当代经济学大师的风采。


从洛杉矶驾车到Santa Barbara只个多小时,到了该市的加大,好不容易才找到佛老讲话的小室。室内只有十多人,都是该大学的教授。学生仅我一个。佛老准时入室,说只回答问题,不演说。他口才雄视天下,在座的都要考他一下,提问纷纷。

一位教授问:「私有产权为何重要?」看官,你会怎样回答呢?佛老想也不想就说:「如果一个人发现在某块石头上可以种出珍贵的水果,他不会赶着去通知政府。但如果这块石头是这个人的私产,他会私下培植,把珍贵的水果种出来,沽之于市,社会于是得益。这是私产的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大师之见,我拜服。跟着我与佛老短兵相接,在私产的话题上吵了一阵,使他记得我这个无名小卒的存在。

想到上述这小段往事,因为两年来原料的价格上升得快──不限于与石油或铁矿有关的,所有原料的价格都大幅上升了。这显然是因为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大事发展制造业,对原料的需求大幅上升。问题是地大如中国,天然的矿藏奇怪地少──虽然有出口的,但比起土地面积相若的国家,奇怪地少。一个可能是上苍不眷顾,另一个可能是发掘工作做得不够,尤其是需要高科技、高成本的。

这就带来佛老当年提出的有趣观察:为什么中国不把地底的矿藏权利界定为私有呢?美国的土地产权,是从地面界定到地深无限处。中国的土地产权指地面,地底的矿藏权益是国家的,解放前早就这样。为什么不把地底的矿藏权利也界定为私产呢?有谁会花巨资去开采,有所获要交给政府呢?地区的官员明知矿藏不能占为己有,会落力去发掘吗?

界定地底的矿藏权利给地面的拥有者,然后让地面权与地底权分开出售,有百利而无一害。矿藏原料的发现一定增加,虽然不一定很大量。矿藏权利(mineralrights)与地面的使用权是可以分开出售的。三十年前在美国花了十万美元买了大约一千英亩农地,极劣,只宜疏落养牛,从那时起亏蚀亏到今天。当时对石油有研究,看地形报告认为有少许机会有石油,于是赌一手。占了先机,有两家石油公司也认为该地可能有石油,出价每英亩每年二毫五仙,买断地底的石油开采权,发现有油后再按行规分帐。

开采权每英亩每年二毫五仙是很不俗的价格,谈不成是因为我也是个专家。我的回应,是开采权可以免费赠送,但获此权者要在两年内试钻一洞。这是要求对方投资数十万试钻了。过了不久油价下降,再没有问津者。

今天这块从月亮用望远镜可以看到的废地仍在,仍然亏蚀(要付一小点地税),产权仍在我手(可能只占一半,记不清楚)。这两年油价大幅上升了,说不定明天有石油公司找上门来。这叫作私产效应。

2005年05月21日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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