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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与贪污问题

  

是困难的分析,涉及的层面没有人尝试过,而笔者还没有足够的掌握。

要从佃农(分成)理论说起。一个地主自己不耕耘,可用固定租金合约把土地租给农户,可以雇用劳工,也可用佃农分成合约租出去。四十年前我推翻传统之见,以理论证明,在私产与竞争的局限下,上述三种合约安排的生产效率一样,也与地主自耕相同。支持这结论的实据多得很。

带出的问题,是上述的三种合约皆存在,地主与农户有权选择,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选择呢?提供的答案,是佃农分成的交易(监管)费用比固定租金的为高,但前者可以分担风险,所以风险较大的种植(例如种麦的风险比种米的为高),从事者会偏于选择分成合约。虽然由我提出,但从来不喜欢「风险」这概念,后来成功地以讯息费用代之(见《制度的选择》第四章第五节)。交易费用有几种,重要的结论,是合约安排的选择,在私产局限下,主要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

结论没有错,但中国的发展带来一个意想不到的大问题。历久以来,我认为产权与交易费用的局限皆重要,而在这些局限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不会导致很不相同的竞争效果。这观点被中国的发展改变了。

想想吧。从土地产权的局限看,中国与香港完全一样:双方有年期,期长差不多,所有权非私有,但政府「卖」了出去的地,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都是私有的。然而,从政府到地区到「业主」到厂商之间的合约安排,中国的与香港的是完全两回事。中国的安排世间独有,其促成的地区之间的激烈竞争前所未见,是中国经济发展奇速的主要原因。

解释过中国的地区制度,这里只用一个实例来示范大概,不是完全正确的。我们知道世界各地的大商场或购物中心,业主与租客的合约安排是一个固定租金加生意额的分成。从这例子看中国,北京是大地主,地区是大商场,通过承包的权力下放,每个地区商场发展成为一个佃农分成的「企业」(地价是固定租金,增值税是分成,跟商场的安排一样)。这企业由「商场」合约与上头串连也与下面串连,但左右不连。地区之间的竞争于是激烈起来了。读者可以想象,每个地区有购物中心或大商场的合约安排,很多的,别无其它,商场(地区)之间的激烈竞争不可能不打崩头。这是中国之幸。

转谈贪污,有三点。一、我们历来看贪污,是因为有管制法例的存在。官员协助违反法例而取利是贪污。这些在中国下降了不少。二、曾经写过,因为国企公非公、私非私,导致无数收取「好处」或找寻「外快」的行为。是否贪污很难说,但普及是明显的。

独特而又不易处理的是第三类。上述的地区「企业」近于一种商业机构。西方的法律发展说,企业之外被认为是贪污的行为,在企业之内不一定是。问题是管理地区企业的是干部,一般是党员。从企业的角度看可以容许的,党章说不成。

说过多次,治「污」要从减少贪污的机会入手。取消所有对社会经济害大于利的管制法例是明智的选择。中国的问题,是除了「公非公、私非私」要尽早划清界线,地区制度要很细心地调整。这制度还在改革。目前见到的竞争效果是好的,了不起。如果因为肃贪而削弱了地区制度的竞争性,今天的可观经济增长不会持续!

是难得一见的深问题。我拿不准,但认为应该考虑的,是索性把地区制度推尽一点,成为明确的企业机构。目前不够明确,在模棱两可的混淆中,出现了不少人认为是不可以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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