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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制度(十二之二)

  罗拔·蒙代尔,北京的荣誉市民,是高斯的仰慕者。听到老人家亲自策划一个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研讨会议,他建议要有一篇颂赞高斯的学术贡献的文章,而我是写这篇文章的适当人选。但高斯已经邀请我写这篇关于中国经改的开场主题,不是写高斯本人。我想,这里起笔说一下高斯的经济思想对中国的影响,也是适当的。这样做,我无可避免地要牵涉到自己,因为把高斯的思想介绍给中国同胞的只我一人。

  一九七九我发表第一篇中语文章,题为《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注三)。这个古怪的题目是回应早一年我读到的、中国著名经济学者孙冶方发表的《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注四)。文革期间,孙先生说了这句话,被困坐牢七年。我当然同情他,但不同意他高举的马克思的价值与价格概念。我的长文只申述一点:资源稀缺,竞争无可避免;决定胜负要有准则,在无数可以采用的准则中,只有市价不会导致租值消散(注五)。我列举了多个不同的准则,包括排队轮购、论级分配等,指出必会有租值消散的浪费。只有市场价格这个准则没有,而市价的使用是基于有私产的存在(注六)。 

  很多年后我才知道该文在北京广泛流传,不少朋友说影响了后来中国差不多什么都收费的习惯。有系统地以中文解释高斯的界定资产权利与交易费用的理念,始于一九八二,见于《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的中译(注七)。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我开始热心地以中文下笔。《从高斯定律看共产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发表(注八)。该文详细地讨论了畜牧与种麦的例子。到今天,我发表了大约一千五百篇中语文章,一半是关于经济的。经济改革与政策分析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吧。我不是个改革者。然而,抗战期间在广西差不多饿死了,今天作为还活着的老人,我对国家的关心无从掩饰。外人是否同意无所谓,只要他们读我写出来的。我相信任何人读任何人的文章,多多少少会受到影响。 

  没有更好的时间,没有更好的地方,也许没有比我这个写手更好的推销员,在八十年代的中国推广高斯的思想。那时,国内的意识大门逐渐打开:同志们知道他们历来相信的不管用,要找新的去处。一九八二年五月,我获任香港大学的经济讲座教授,那是当时跟进中国发展的最佳位置。我对高斯的论著了然于胸,而众人皆知他是我的好朋友(注九)。我是个中国文化与历史专家,同志们不能对我说我不懂中国——他们对外人例必这样说。我可以用中文动笔,没多久就写出读者认为通俗、风格鲜明的文字。这一切之上是高斯的原创思想,当时容易推销。如果当时的中国像今天那样,我是不会那么幸运的。

  首先是交易费用的思维。中国人在早前的制度中非常熟识那无数的琐碎麻烦,例如要背诵口号,要排队轮购,要搞关系,要走后门。他们每天要花几个小时做这些事。当我说如果这些费用减低,收入会飙升,就是最顽固的旧制度维护者也难以应对。当时的交易费用奇高,怪事天天有,这些大家都清楚,但我需要时间与多篇文章才能说服中国的朋友,如果制度不改,交易费用不会下降。这方面,应归功于我。

  要改为哪种制度呢?不容易说服。我一九七九的文章指出的观点:市场价格是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准则,那些惯于排队数小时的人不难明白。然而,当我指出市价只能用于私有产权的制度,同志们不易接受。私字当头,在中国的文化传统里没有半点值得尊敬的含意,而私有产权更是直接地违反了北京对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执著。

  在这重要关键上,高斯的资产权利需要清楚界定这个思想大显神功。作为当时的经济科学推销员,我知道同样的产品有了个新的包装。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带弗里德曼夫妇会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时,赵先生急于向米尔顿解释资产权利界定的重要。这对话有存案,在好几个地方发表过。成功地推销高斯的经济观给总书记也应归功于我。今天,在百度,那普及的中文搜索引擎,「高斯定律」的几个译法出现过不止十万次。

  同样重要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我用上好些例子申述。当时的香港,土地是政府或皇家所有,一幅官地的私人业主只持有一纸长期的租用合约。当我在洛杉矶加大作学生时,借钱购买了一部细小的快意牌汽车。我是注册车主,银行是法定车主,但这两权的分离对我使用该车是没有影响的。高斯对权利界定的分析,在那一九六○的鸿文中用上的多个精彩的实例,我看不到所有权是否私有对资源的使用有何重要(注十)。这话题的出现,是因为当时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九八三开始盛行的承包责任合约。我看到在逻辑上推到尽,这合约是准许私人使用资产但没有私人所有权。承包合约是这篇文章的重心所在,我稍后才详论。

  让我跳到二○○六年八月于北京。周其仁给我看两本我自己的书:《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与《再论中国》(一九八六)(注十一)。二者皆在香港出版,但被影印复制,扉页盖上一个「内部阅读」的印章。这些书是北京同志的内部或「秘密」读物。我从来没有那样高兴见到自己的书给人盗版(据说每书复印二千册)。在这两本结集中,高斯的影响是清楚而又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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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 张五常,《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一九七九年十月《信报财经月刊》。

 

注四 孙冶方,《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一九七八年十月《光明日报》。

 

注五 租值消散是个重要论题,起于公共资源使用的分析:资源的租值,会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使用,引起使用成本增加而消散了。由此引申,我指出只要不用市场价格,或市价被政策压制着,其它的竞争准则一定会出现,而某程度上这些其它准则必会导致租值消散。从租值消散的角度来解释经济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法门,可惜经济学行内不重视。我的经验是分析交易费用时,采用租值消散这个通道非常有效。

有关读物,见Frank H. Knight,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ugust 1924); H. Scott Gord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 Property Resource: The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April 1954); Steven N. S. 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0); Idem,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4).

 

注六 采用市价是有费用的,但作为一个竞争准则,市价本身不会导致租值消散。关于采用市价的费用,见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ovember 1937); George J. Stigler,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June 1961); Steven N. S. Cheung,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83).

 

注七 张五常,《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九八二,重刊于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年八月初版,再版多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八 张五常,《从高斯定律看共产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发表于《信报》,转刊于《卖桔者言》,后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初版,再版无数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九 一九八○年在底特律的美国经济学会的年会中,高斯催促我回到中国去,因为他听到中国有可能开放改革,而他认为我是向中国人解释经济制度运作的最佳人选。几个月后,我听到香港大学的经济讲座教授的位置将会空出。一九八二年五月获委此职,十八年后退休。

 

注十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在早一篇同样重要的文章里,高斯写道:「人们看来不明白的,是联邦传播委员要分配的,或者要在市场出售的,是以一件仪器传达信号的使用权。这样看问题,我们无须想到频率或无线广播的所有权谁属那边去。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59), p. 33.

 

注十一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与《再论中国》,二者皆再版多次,目前由花千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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