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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知行义,命在其中

  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并非认为有形的制度可以决定一切。因为实施制度要有成本,如果制度,尤其是有形制度定得过于细密,实施成本就会很高,反而无效率或者难以实施。因此制度不能规定得穷尽所有可能的细节,它们必是一些基本原则;因而具体实施制度的人必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如何在制度空间中决策,取决于具体人的意志。意志所依据的,或者是利害权衡,或者是道德原则。利害权衡依利害主体的不同而有几种。一种是个人利害,一种是团体利害,一种是社会利害。如果决策结果只影响个人,个人利害可以是一个标准;如果影响到团体,只以个人利害衡量,就可能损害团体利益;如果影响到社会,仅用个人利害和团体利害去衡量,就可能损害社会。当一个人身居团体或社会公职时,以个人利害取舍团体或社会决策,就会偏离设立制度时的初衷。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经常看到的个人利害倾向,就是任公职者在自由裁量空间中努力减少自己的成本;较恶劣的,是增加别人麻烦的快感。那时我们经常听到的话就是“这是制度规定的”。


  当然,我们现在知道,这种作法最终对个人自己不利。因为以个人利害决定团体或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团体或社会的衰落,团体或社会中人也必定受损。这就是计划经济下几乎人人贫穷的道理。因此个人在做决策时,要顾及团体的利益;个人和团体在作决策时,要顾及社会的利益。然而,决策只能由具体的个人来做,尽管他或她可能想尽量站在团体或社会的立场进行决策,却会因为无法把握超越个人的空间或时间,而不能从整体和长远权衡利害。


  作为个人,我们如何感知整体的和永恒的利益?依赖于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文化是传统,是不同局部的人之间互动,世世代代的人试错而形成的。其中所包含的正义观念和道德原则,既超越个体具有中立性,又因此而繁荣社会,且具有精神美感。正如孔子所说“义者利之和”;遵循“义”就会对遵循者带来长远利益,这既包括个人与他人和谐相处所带来的好处,又包括社会繁荣惠及个人。因此,当我们遇到决策难题时,可有一个简单选择,静下心来想一想,我们的决策是否符合“义”。余下不用想,定是对我们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有好处。宋儒说过,“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是利”。


  “义” 首先包含着善意,对社会的善意具体体现在对他人的善意。因此“行义”就是善意地理解和实行制度。即所谓“君子成人之美”。制度不是用来卡人或整人的。当然,具体的个人不完全代表社会,与人为善的态度要顾及更多的人,因此要避免乡愿主义,即迎合某些个人而损害更多的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当然,“义”有时会与暂时的“利”发生冲突,遵循“义”意味着忍受损害,但放弃“行义”而“逐利”,个人就会与整个社会一起衰败。在这时,就要有支撑起义理骨架的社会脊梁。在战国乱世,有“知其而可为而为之”的孔孟;宋代衰世,也有“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的宋儒。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社会,若要避免衰败,若要繁荣发展,都要有这样一些人,“惟知行义,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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