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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框架下解决资源租金问题

  在自然资源和产权行使上,要在宪政的框架下思考对策。

  首先要以宪法为基础。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关键在于我们对现在的所有权概念,缺乏相关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方面的理解,所以必须和现在的产权制度相衔接,全面去理解。现行宪法也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解决自然资源产权问题时,就要以市场制度为基础,要通过市场制度推动自然资源产权行使和保护制度的建立。目前我们在产品领域中建立了市场制度,也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要素领域中,还有欠缺。

  第二,要建立有关租金的宪法原则。宪法中只有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但所有权的行使就要涉及租金,所以需要在宪法层次上去理解租金概念。要明确区分租、税、利,也要明确优先顺序。一个企业首先要先支付成本,成本包含要素成本,三大要素就是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肯定要先支付的,租金就是作为要素成本支付的;税也是一种成本,是公共物品的成本,有了所得才征税。最后才是交付利润。

  国有自然资源租金处置问题是重大的宪政问题,不能在较低层级决定,应立法建立处置国有资源租金的正当程序,有关租金处置的重大问题,要由立法机关决定。

  第三,区分初始产权和由交易创设的产权。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初始产权,最初由国家或集体拥有。初始产权拥有对租金的绝对权利。国有初始产权收益作为国家收入,是不应该对之征税的,因为租金已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是集体拥有的资源的租金并非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要征税。

  初始产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换产权所有者,从而创造出由交易创设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开采权、承包权等权利。现在有两种情况。一种通过市场交易,比如说招拍挂,通过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协商,这都是市场交易,创设了一个新的产权。通过交易获得的产权的所有者,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如一个人买了商品房就有权租出去,并收取租金。另一种是自然资源通过划拨的、非市场形式实现转移,这并没有改变初始产权的性质,所以租金应该给初始产权所有者。

  第四,因为自然资源租金是一种分成制,与每年的收成有关,较难确定,而国有产权的行使效率较低,所以自然资源产权不宜采取国有形式。因而要尽量通过交易将国有的初始产权转变为交易创立的产权。这样既节约收租金的交易费用,又会使自然资源产权的行使和配置更有效率。

  第五,要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包括初始产权的招拍挂,产权二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形成市场价格和市场租金,为其它非市场配置的国有自然资源提供租金参照。

  第六,国有企业要交足自然资源的租金,租金可以参考市场形成的租金,具体应采用年租制。其他的国有单位要将租金纳入财务核算,交不交是一回事,纳入财务核算,才能知道成本有多少,才能更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另外,现在有大量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把富余的国有资源出租,租金用于小集体的奖金。如此就可以避免。

  第七,要建立大财政体制,把租税利全部纳入到财政体制中。国有自然资源租金作为法定的财政收入,租金可分层级在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必须设立统一管理收租机构。

  第八,自然资源租金数额巨大,一旦开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会更大。所以我主张“收租减税”。一方面可以抑制政府规模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永久性减税可以推动国内市场的成长。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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