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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与金融的深化发展

创新驱动与金融的深化发展

——在2015北大全球金融论坛上的演讲

中国进出口银行前董事长、行长  李若谷(2015年5月16日 北京)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参加2015北大全球金融论坛。今天上午论坛主题是“新经济,新金融”,围绕这一主题,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新技术发展推动经济形态改变。

当前,互联网蓬勃发展、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一些新型商业模式、服务方式不断涌现。毫无疑问,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推动了相关传统产业改变旧有模式,加速了传统产业转型,也给中国经济带来新的机遇。

在十七、十八世纪,电话、电报产生以前,一个消息从欧洲传到美洲需要一个月时间,有了电报、电话之后,则只需几分钟、几小时,人们利用获取信息的时间差创造了财富。现在也是同样道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缩短了信息的传递与交换时间,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数量发生了质的变化,生产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供需模式得以重构,人们可以借此创造更多财富,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新技术带来的这种改变已经逐渐成为经济的一种新特征,催生了“互联网+”这一新的经济形态,也就是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相互融合。

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传统产业的发展并不矛盾,而是可以相辅相成的。纵观历史,每一个大国的成长都有赖于对工业的牢牢控制,都是以制造业的领先优势为基础的。现在发达国家也都在致力于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重要的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立足新硬件、新产品的制造业。如果传统产业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而弱化甚至消失,显然对促进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不利的。因此,当前我们关注的重点应是将大数据、智能化等与制造业结合起来,推动基于“互联网+”理念的“中国制造2025”,坚定不移推动实体经济创新,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而不是简单地用网络经济、信息科技取代制造业。

第二,金融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新变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本质是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随着实体经济形态的改变、“新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也应适应其变化。但我国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实际上是落后于产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体表现在:

一是技术应用落后。大多数银行的信息科技系统为封闭式,系统升级速度较慢,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不足,往往依靠人工方式获取数据,对内外部资源的整合能力相对较弱。比如在客户信用分析上,往往侧重于对静态信用数据的分析,对客户资信变化的量化动态跟踪手段不足。

二是金融市场化改革滞后,计划色彩依然存在。利率市场化进程虽已开启,但银行存款的利率管制仍然存在,在供给端压低了资金价格,影响了投资者的回报率,而在需求端,仍然存在信贷控制,严重影响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此外,监管僵化问题突出,也限制了金融创新发展。

三是金融深化不够。正规金融体系不够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尚待完善,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造成企业和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受此影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转向以信托、基金为主流的理财产品。截止2014年底,我国信托规模达到13.98万亿,同比上涨28.14%;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到20.5万亿。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了现有金融服务存在供给缺口,小微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居民资产配置、财富管理需求也得不到满足,“金融压抑”长期存在。据统计,中国占比超过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近80%的就业、贡献了60%的GDP和50%的税收,但只有三分之一的企业能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而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互联网理财等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通过渠道和模式创新而产生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出现恰好弥补了上述供给缺口。

从资产方看,互联网银行(如前海微众银行)等机构,结合大量网络信息,利用大数据功能,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影响,节约了网点、人工等运营成本,提高了对项目、客户评估效率,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从负债方看,余额宝等产品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将理财门槛从数千上万元降低到了一元,并采用进出灵活的方式提供服务,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了资金供给者收益。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并不意味着传统金融就日落西山。相反,这些新工具、新模式、新产品的“鲶鱼效应”恰恰对传统金融起了优化、促进的积极作用,推动了其转型和进步。我们已经看到传统银行的改革、监管体系的改变,也看到了投资渠道的拓宽、金融管制的减少。比如,我国银行开始重视发展基金托管、客户理财和委托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着力改进自身服务,以更好对接客户、对接市场;我们的监管体系也在这些创新产品的倒逼下进行着改革,向更加包容、开放的方向发展。

第三,如何看待并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各方学者仍存在分歧,我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对传统金融的功能延伸和补充,它并不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依然以资金融通、支付清算、交易中介、风险管理等为主要功能,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并且,互联网金融活动仍然依托于银行的储蓄、支付等功能,其资金也要存在银行中,也要使用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进行支付与清算。如余额宝,实际上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型基金,它与银行既是争夺资金的竞争者关系,也是银行的融资渠道之一。余额宝吸收的小额闲散资金是通过投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来获取投资收益,其仍然以传统金融为依托的。“余额宝们”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开拓了销售渠道,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快速的服务,是一种渠道创新。再如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购房”本质上与过去的“集资建房”非常类似,只是目的从自住变成收取投资回报,销售形式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还有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其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背后依然需要实体银行的支持,如同ATM的出现,使存取款变得方便,但银行提供资金来源的本质没有改变。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简单的孰优孰劣和谁将取代谁的问题,而是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仍在成长初期,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被视为“最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新型金融组织形式”——P2P网络借贷为例,大多数P2P平台都从事了“准银行”业务,但相对于传统银行,其风控水平相对较低,且由于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行业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据零壹财经统计,截止2014年底,国内“跑路”平台累计344家,占行业平台总数的20.3%。征信系统尚待完善是P2P发展的另一障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目前,中国缺少海量大数据,制约了P2P平台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在P2P发展初期,需要进行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将造成其运营成本较高。这无疑会抬高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违背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发展的初衷。此外,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共建共享成为前提,个人隐私应如何保护才能确保不泄密,也是一个挑战。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带来一些问题,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值得认真思考。但无论互联网金融未来如何发展,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互联网金融要为实体经济中的生产投资服务。如果脱离了实体需要,所有的金融创新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而遵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一本质要求,需要政府、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关于监管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确不能出了事再监管,但也不能限制其发展。而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是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而设置的,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如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了解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同风险,制定不同标准,开发不同工具,对症下药,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是今后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避免盲目跟风与急功近利,要深耕市场划分,挖掘自身优势,增强服务的灵活性,创新便利小微企业的业务品种,填补传统金融覆盖空白,确保资金投向有利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领域。二是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领头企业应发挥主动性,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

第三,发展中小银行,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也是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关键。当前,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归根结底就是要调动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营就业者和农民等各层次群体的积极性。他们恰恰是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主要群体。因此我们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就是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现。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大力发展与企业融资规模匹配度高、且立足服务本地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探索拆大变小的创新方式,在金融基础条件较好的省份,拆分一家大型银行省级分行建立一批中小银行,以此为试点,积累经验后向全国推广。当然,这还涉及到补充资本金、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调整监管体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资本市场不发达问题也不是仅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解决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首先要简政放权,凡是市场能解决的,就交给市场解决,能下放给市场的就尽量下放。其次,要大力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尽快建立评级体系,使产品定价和资金配置由市场决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对于传统银行来说,转型之路才刚刚开启,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谋求变革,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创新步伐,改进服务模式,调整业务模式,发掘新的经营增长点。

以上是我对经济、金融中出现的新形态、新工具的一点思考。

谢谢大家!

(编辑: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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