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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主办,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承办的2011年度(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11年6月18日―19日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来自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台湾大学等大陆和台湾地区近5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学术论坛。
        论坛发起人、主办单位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少安教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部主任史晋川教授和《经济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王诚研究员分别代表主办单位致辞。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魏建教授主持了论坛开幕式并报告了论坛征文和准备情况。
        开幕式之后,论坛进行了大会主题报告和分组讨论。史晋川教授、黄少安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姚洋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史宇鹏博士、南京理工大学朱宪辰教授,分别作了《执法与守法:博弈论与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商业银行治理与公司治理理论的冲突》、《商事审判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作用探析:理论与实证》、《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生产型”政府》、《诉权的经济分析》、《幸福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管制“收-放-收”的考察——基于共享认知行为的理解》的主题报告。论坛共分成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政府与管制、婚姻与侵权、财产法、司法与诉讼、犯罪与刑罚、社会互动、金融制度等8个小组进行了分组讨论。在论坛闭幕式上,史晋川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对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中国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提出了看法,对论坛主办方和承办方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宣布2012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将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

        一、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对法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许多学者是从系统解读科斯的经典文献入手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柯华庆在对科斯的经典论文《经济学中的灯塔》系统解读的基础上认为,经济学家之所以在公共产品究竟由谁来提供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根源在于对物品与服务的纯私人品和纯公共品的二元对立划分,现实中的物品或服务表现为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的连续性,因而对公共品的提供表现出制度的多样性。他由此得出一般命题是,社会是连续的,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制度的供给也应该是连续的。台湾中央研究院和台湾大学的简资修系统分析了科斯经济学的法学意义,他认为当前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是以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埋没了科斯比较制度的经济学,科斯的比较制度,比较的是系统全部的成本,比较的视野是全部法律系统产值的大小,因此作为市场交易基础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而作为市场替代的法律必须有防止恣意的程序控制。
        许多学者对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黄少安和李进中对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最新发展的哈特-莫尔(HM模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他们认为,HM模型相对于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GHM模型,引入了自利偏向的行为变量,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深化了对契约本质的认识,推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宁静波从为什么选择和解、如何达成和解、哪些因素影响和解三个方面对诉讼当事人选择和解或诉讼决策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认为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比较成熟,研究方法已经从基本的成本—收益分析发展到复杂的博弈论模型,而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则比较单一薄弱。山东大学的桑本谦对刑法经济学的文献进行了系统综述,并试图采用经济学理论解释中国刑法的概念、原则和教义等,认为经济学理论对诸多刑法概念、原则和教义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不仅可以解释“要件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而且可以解释要件理论本身,然而要件理论相对于经济学理论可以降低决策成本,符合“思维经济原则”。山东大学的魏建和王晓文对实验经济学关于互惠研究的最新进展从发现互惠的实验检验、理论解释和现实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认为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对“互惠”的研究虽然结果令人兴奋,但是尚存在一些问题,实验结果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公平偏好的引入及其与“自利”偏好的相互关系使得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模型更加复杂,不过这毕竟是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的大胆尝试,对经济学研究的影响是长远的,也使得经济学的研究更加现实。

        二、政府与管制
        政府行为与监管是许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主要包括对政府行为、政府管制与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大学的姚洋提出了“生产型”政府的概念,他认为从政府公共开支的结构上看,中国政府偏向于生产型投资活动,之所以如此是由中国政府的计划传统与合法性决定的。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魏建和彭涛通过构建“捕食者模型”指出中央政府是转轨动力的真正控制者和来源,其选择泛利性作为执政的基础和出发点,奠定了其在转轨经济中的合法性基础,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做法既符合中央政府的理性选择,又是现有体制下保证转轨顺利进行的动力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史宇鹏、李涛和丁彦超通过构建有序Logit模型和工具变量法实证研究了政府行为对社会信任的影响,认为政府行为通过预期机制和示范机制对社会信任发挥显著影响,在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多的省份,人们对陌生人越不信任,官员腐败较多的省份,人们之间也越不容易信任。
        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韩松和姜鹏从影响上市公司是否造假决策的两个方面研究了信息不对称下资本市场监管的补贴机制和惩罚机制,并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了比较,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者的能力和成本函数决定了哪种机制更优,在监管者能力较低时或者在监管成本较高时,补贴机制优于惩罚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的曾斌等对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权和市场监管权进行了比较,选取信息披露、责任标准、公共执法等内容构建了中国证券监管指数,探讨了新法颁布与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的关系,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证券基本制度、经济政策和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的黄韬研究了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国家管理行为,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的保护存在“司法失灵”的问题,法院对金融市场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判断不能够成立,这是因为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国家的政治性资源调动而非监管者的依法监管承担了“司法失灵”条件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职能。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魏建和王旭研究了“禁止信托公司承诺收益”这一法律规定对社会总收益和总福利的影响,在信托公司的风险规避倾向弱于投资人、信托公司相对于投资人具有议价优势等假定下,通过构建博弈模型,表明这个规定会降低社会总收益和总福利,信托公司应该自主选择是否承诺收益。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赵煊以零售金融产品为例研究了认知偏差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认为在现有交易模式下,认知偏差可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潜在原因,从而为政府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
        许多学者研究了产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浙江大学的史晋川和吴晓露研究了作为事前监管的产品责任规则和事后的产品责任法,分析了二者竞合使用的原因、条件及可能导致有效激励的范围,认为这两种制度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交叉使用。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和张璐通过使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的最优激励契约模型,比较了政府机构和消费者非相互监督和相互监督状态下的激励机制,认为政府与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共同代理人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管可以缩短委托代理链条,在政府机构监管不力时,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可以起到有效的信息传递和食品安全教育功能,提高食品行业安全监管的效率,实现政府、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的共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陶娟运用博弈论方法比较了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和强制认证、自愿召回两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认为只有对存在严重系统性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才能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在惩罚不足时,强制召回尤其重要;在赔偿数额较大、新产品投入市场能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福利提高并且企业自愿召回缺陷产品的成本较小时,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的制度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杨柳采用汉德法则研究了双汇“瘦肉精”事件,认为双汇集团对所有原料进行检测、预防“瘦肉精”的添加是最有效率的,应该在所有食品企业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还有学者研究了劳动法律移植、雇佣年龄门槛等监管制度。浙江大学的史晋川等以“富士康事件”为引子研究了跨国采购中的劳工法律移植问题,认为消费者偏好改变是跨国采购合约下法律移植的驱动因素,供应商行为准则是采购商在发展中国家法治供给不足情况下选择的一种替代机制,劳工法律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经济进步同步,通过私人采购合约的法律移植比正式立法更有效率。中国政法大学的黄立君从监管失灵和法律缺失两个方面解释了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3Q之争”,认为在我国互联网领域监管失灵和法律缺失的条件下,不存在可供选择的治理机制,因而它们有足够的激励通过恶意竞争的方式解决彼此的冲突。山东大学的王凤涛研究了雇佣年龄限制的问题,认为年龄作为职业门槛并不存在违宪问题,也没有侵犯雇员的权利,限制年龄是为了节省发现雇员工作能力的信息费用和提高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反年龄歧视法不仅不会遏制年龄门槛现象,反而会导致大龄工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财产法与侵权
        财产法与侵权一直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对侵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产权问题,具体包括公司治理与银行治理、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拆迁与征收等。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和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黄少安研究了公司治理理论与银行治理的冲突,认为公司治理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与公司管理是不同的,所有的公司都存在管理问题,但不是所有公司都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不能够成立的,在银行治理中,政府参与治理是因为政府作为存款人的代理人参与治理,而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准股东”。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曲振涛等以2003—2007年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最终控股股东的不对称股权结构、法律保护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发现,现金流权和公司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存在激励效应;超额控制权和不对称股权结构对公司财务绩效有负相关关系,即存在侵占效应。中国政法大学的时晋等研究了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问题,认为高管薪酬制度本来是为降低代理成本而形成的对高管的激励机制,但是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特殊所有制属性对这种制度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了法律对高管薪酬的监管失灵,需要通过调整法律法规对中国国有控股上市高管薪酬进行严格控制。
  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Georgia State University)的刘志勇和德克萨斯大学(University of Texas)的Ronen Avraham通过一个高成本违约诉讼模型,研究了契约事前预期损害和事后实际损害的效率比较,认为事前预期损害比事后实际损害更有效率,因此法院应该奖励事前预期的可能损害,而不是寻找事后的准确和奖励实际损害,这不仅是因为事前相对较低的信息需求,而且因为当事各方的诉讼决定对事后的私人信息不敏感。
        浙江大学的朱慧和董雪兵等运用创新产业的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上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聚集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聚集呈倒U型关系,消费支出、政府政策、创新阶层和文化禀赋是决定产业聚集的一般因素。在所有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北京大学的叶静怡等在扩展的熊彼特创新框架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从名义和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两个视角探讨了其激励创新的直接机制和间接机制,认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大于名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机制对刺激创新有传导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间接机制不重要。浙江大学的董雪兵和陈丹研究了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认为相关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度和法律执法力度对社会福利存在影响,在社会福利最大化下存在最优网络著作权制度,中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在进一步加强,然而执法力度没有跟上立法增长的步伐,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魏建和张广辉研究了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的变迁,认为二者体现了从保护私人产权的“产权规则”到“责任规则”的变化,这种变化能否提高社会福利关键在于担任多重角色的政府如何在作为“征收者”和作为“监管者”之间进行决策。山东大学的魏泽瑞等以济南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居民为例,研究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下居民决策的影响因素,认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影响居民的策略选择,而居民的讨价还价能力受到预期改善程度、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家庭教育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
        山东大学的乔岳和陈文爽研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这一规定对男女双方婚姻选择的激励作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处分、分割等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是一致的,私人财产对女方的婚姻选择有促进作用,当男方对婚姻质量预期较高时也增加了其选择结婚的可能性。山东大学的康娜对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查问卷和实证分析,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理论反思,认为中国的离婚制度在财产分割方面应该照顾女性,以平衡女性因离婚遭受的高成本,法院应该考虑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一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家务劳动的贡献程度、对配偶现有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做出贡献的程度以及做出专用性投资给其谋生能力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况确定离婚补偿的数额。

        四、司法、执法、犯罪与刑罚
        对于司法、执法、犯罪与刑罚等传统的法学问题,许多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浙江大学的史晋川教授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如何提高守法人群比例、降低违法事件的问题,认为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提高执法人员的激励(约束)水平是比提高对违法人员的惩罚更有效的途径之一。北京大学的张维迎和南京大学的艾佳慧研究了上诉程序中的信息机制,认为上诉过程要避免逆向选择效应,上诉费用制度、小额诉讼一审终审、限制证据更新权、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上诉许可制度是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中国还缺乏这种甄别机制,因而有导致上诉案件逆向选择的可能性,需要完善相关的上诉制度。
        清华大学的董淳锷以“法人股个人持有”所产生的诉讼纠纷的判决为例,分析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宽容,认为司法审判中法官对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宽容,甚至保护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这虽然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却与法律理念相冲突,可能给市场经济造成错误的示范效果。山东大学的王峻峰针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废之争,从权利保障的效率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具有较高的效率,没有必要引入收费制度或补贴制度对申请抗诉的案件进行区分,如果废除该制度会造成社会成本大幅度上升,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刘峰研究了调解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认为调解是否起作用、起多大作用,与当事人、法官等每个参与者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有关,中国调解率远低于美国的原因在于诉讼收费制度的差异、开示制度的缺乏、调解结案率的硬性要求等。
        运用计量经济学等实证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魏建和王安使用1991—2009年间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惩治酒驾专项活动的实施效果,结果表明法律的执行是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和惩治酒驾专项活动对交通事故具有非常显著的抑制作用。浙江工商大学的陈春良运用中国1988年到2007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城市化与刑事犯罪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城市化进程加快、相对收入差距和绝对收入差距的扩大,共同导致了刑事犯罪率的显著上升。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屹立研究了“严打”政策的效果,实证研究发现“严打”政策对暴力犯罪具有显著的威慑效应和显著的后续威慑效应,但是对财产犯罪和总犯罪的威慑效应不明显,他认为威慑效应是严打政策存在的技术基础,官员的政绩激励是严打政策的政治基础。北京理工大学的徐昕和西南政法大学的田璐对1983年到2009年中国法院执法中的465起暴力抗法案件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暴力抗法的根源在于国家能力和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从惩罚和激励两个方面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和合法性能力。

        五、法律与社会规范、经济增长
        有多位学者研究了法律与社会规范、法律与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之间的关系。北京大学的张维迎和邓峰结合法律经济学对社会规范及其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对儒家法律治理结构从形成和执行两个角度进行了考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组成将礼法理解为法律规则的不同执行体系,即国家垄断执行的刑法和社会分散、复合执行的民法、礼法之间的关系是事前等级化的产权分配规则和事后刑罚之间的关系,礼法分野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法律部门分工,是小政府下的社会分权治理模式,对维护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年来的稳定和统一起到了关键作用。意大利摩德纳大学的吴锦宇等以对部分信教企业家的研究为样本考察了宗教信仰与契约、法律、信任之间的关系,认为宗教信仰在人类契约的演进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人类赖以走出囚徒困境的重要机制,宗教信仰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信任关系、提升道德水平。中山大学的李胜兰和何朝丹研究了法律和社会资本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互动关系,认为在中国转轨经济时期,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替代、互补和冲突,因此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要超脱狭隘的“关系治理”,融入更多的“理性治理”。
        中山大学的周林彬和陈胜蓝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研究了商事审判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认为商事审判主要通过发挥解决纠纷、规则生成、执行政策三个职能作用于经济发展,并主要通过案件审理与判决、司法解释文件、司法政策性文件的颁布与适用三个途径发挥作用,中国司法虽然不独立,但商事审判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李晋从金融资产产权的分析入手,讨论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繁荣和危机中的顺周期效应,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顺周期效应是公允价值计量下金融资产产权的外部性,是每个投资者在有限信息基础上个人理性决策造成的集体非理性的结果。

        六、其他问题
        还有许多学者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思路研究了计算机病毒、小语种语言的保护、公立医院改革等问题。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李增刚运用塔洛克的寻租理论研究了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问题,认为计算机病毒的制作和传播是一种人为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其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计算机病毒的制作和传播所造成的直接社会成本,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本身所耗费的成本,为反计算机病毒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解决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破坏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等。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苏剑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小语种语言的保护问题,认为语言技能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语言能够带来报酬,语言的生命力与投入语言的时间正相关,小语种语言有存在的必要,小语种语言的存亡与语言人数和语言态度有关,政府在小语种语言的保护中起重要作用。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魏建和王箐研究了“竞争”和“呼吁”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作用问题,认为竞争的作用是有限的,难以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呼吁”可以使医院不必大规模进行期初投资就能维持市场份额,提高消费者剩余,“退出”和“呼吁”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提高医院的绩效。

  本次论坛共收到海内外论文100多篇,选出了70余篇论文参加论坛。无论是征文稿件的数量与质量还是参会者的人数都创造了历史新高,特别是来自法学学科的论文和学者数量,都比往年有了显著的提升。这一方面说明“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说明作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我们相信,法经济学必将不断突破在理论研究层面上取得的成功,逐渐渗透到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李增刚,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邮政编码:250100,电子信箱:casslzg@126.com
史宇鹏,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100081,电子信箱:
shiyupeng@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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