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集体土地产权行使的现状与改革」研讨会综述

「集体土地产权行使的现状与改革」研讨会综述 
 
天则经济研究所


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与中华三农慈善基金会共同主办的“集体土地产权行使的现状与改革”研讨会于2009年11月19日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出席研讨会的专家有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教授,中华三农基金会代表蒋丽,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军,云南民族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孔德继,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汪晖,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所研究员陶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人庆,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博士杨俊锋。此外,参会的还有多家媒体记者。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教授和三农基金会代表蒋丽女士在会议致辞中分别介绍了本次研讨会合作主办的背景以及讨论的侧重点。议题包括土地产权的主体和行使权的规则问题,如谁有权决定出售土地或政府征用、政府征收的赔偿以及分配形式,制度变革的研究等等一系列问题。
 
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军引述我国历朝历代的农村土地制度,说明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并非历史的延续,而是照搬苏联的产物,干预了传统中国农村古已有之的2千年的土地制度。现已确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以及集体组织的定位不清晰。现有土地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冲突性和模糊性;单行的基本法律跟宪法的表述不一致。他提议农村土地应进行产权的变革,应明确按照现行宪法对土地制度做明确的规范,宪法应对征地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等问题做一些解释。
 
云南民族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孔德继以天津东丽区的低额征地补偿为例;自20003、05年宅基地换房把征走大部分土地,发生了大量农民上访与抗争现象。征地主体违法越权拆掉村子,使集体产权变为不存在,没有了集体组织便瓦解了村民资格,资产变成无主,甚至把整个乡镇拆掉致使农民连被告身份都被剥夺了。反映了国土资源部门利益的无限扩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提出;国土部坚持的现有《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观念,是从过去的工业化时期到城市化时期,一个城乡二元化的观点。城市建设自1994年城市管理法以后逐渐向市场化发展形成了城市和农村、城市商人和农民之间利益的巨大冲突。《土地管理法》的失控,导致无限度的扩张城市和掠夺农民的土地。推高房价带来巨大的利益空间,造就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提议把目标、主张提出,在实践渐中渐进式改革,可适当考虑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作为中间过渡,再让他们让出农村发展的空间。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认为现在研究土地如何流转是过渡时期的产物,而重要是回归本原,即土地私有制。全世界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是土地私有制,所以回归的本源势在必然。在过渡时期首先要取得利益平衡,打破城乡分割。国家目前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是强制集中的国有化,席卷了全社会再度兴起国有化浪潮,对我国经济是一个非常危险和可怕的趋势。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提出;征地领域在根本上应该修改宪法,城市的土地不应单一的公有制、国有制,否则与公共利益征地这个口号自相矛盾;规定一个单一国有制同时又说征地只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征与不征就都违反《宪法》。城乡统筹是在制度上打破城乡格局,要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户籍制度、保险制度和医疗卫生教育等制度,要允许农村居民自由的流动。
 
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所研究员陶然认为;农业用地制度存在矛盾,承包法要求对土地不进行调整,而现存的人员流动发生了不同的农户家庭人口变化导致土地不均。他认为宅基地应即刻施行私有化,而后可自由买卖或留用。到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应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获得与城市户口等同的福利。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提出;土地法规范的是宅基地的问题,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建设用地问题。农村入社解决的是生产资料,而宅基地是没有入社的。宅基地的权属一直保留在农民个人的名下。1982年宪法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也只是一种宣示。《土地管理法》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个继承和交易问题。无论通过何种制度方式从个人手里转化成集体所有的过程必须要有一个宣示,并且使用权不改变,特别是涉及到城市周边的一些土地转为国有实际上是发生了三个转化,个人转化成集体,集体再转化为国有,或者从个人直接转化为国有,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补偿的过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个私有权,通过宅基地转换集体土地所有而剥夺和侵占农民的私有财产,是违反公平原则、违反法律的,将祖居房和集体房同等对待、进行同等补偿,这实际上同样是违法的。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认为;国家发改委的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结合现在的国进民退浪潮,可能下一轮对农民权益的大肆剥夺又要开始,比如国家规划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可能就造成农民永久性贫困,把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差距永续化。集体产权的量化即股份化很重要,应当变消极的补偿为积极的补偿。每个人感到自己拥有自己的份额,当土地被利用的时候,可以分到收益,集体跟个人是连通的,不是一个虚的集体,是一个实的个体。土地、资本、劳动力,是三个生产要素,如果土地能够流转,跟金融结合起来,劳动力自己做选择,通过适当方式占用土地以后,再投入资金,那么就在本地把劳动力、资本、土地结合起来了。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汪晖认为;征地问题有两个核心的问题,一个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第二个就是补偿。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目标就是私有化。在宪政不改革的情况下进行政策改良,就只能从法律细节入手,所谓的土地总体规划是在确定的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征地,不符合的则不能,至少会保护一部分农民的利益。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公共用途的土地,第一个选择是购买,买不下再征,因为征是强制的。
 
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阐述了三个提议:第一,把现在农村用于建设的土地明确为乡村的建设用地,在乡村地区大体上固定下来,以后的乡村用地,包括宅基地、工商业用地,基本上在这个范围内调剂,未来的宅基地在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自由流通转让;第二,把土地和人分开,进行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村民不论有没有土地都可以参与地方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治理;第三,不能用治理国家的制度来治理村庄,村庄可以实行直接民主制,或建立真正的集体决策机制,可以找到类似理事会的模式;所有的事情必须集体决策,全体村民一致通过决议的模式。
 
与会专家从集体土地权利的配置制度、现行集体土地的利用管制、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分配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刻的探讨,提出了改革现行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建言,力求整合资源将《土地管理法》修订法案导入有利于农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


                                      2010年01月18日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TOP
  • 三日
  • 一周
  • 一月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