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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教学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暨

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58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名单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92号)精神,厦门大学将举办“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教学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 暨“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课程改革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题及研讨内容

研修主题:我国高校财税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课程改革研讨。

研修内容:

1、我国高校经济管理类本科实验教学改革发展动态;
2、财政学、税收学课程实验环节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3、经济管理类综合型实验教学、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
4、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教学案例;
5、经济学科创新性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研讨会征文:会议期间同时征集论文,欢迎教师及研究生踊跃投稿;论文将根据“2009公共经济与管理国际研讨会” (2009年11月30日举办)的规定和要求,选送加入该会议出版的论文集。该论文集将由国际出版社提交ISTP/ISSHP检索(SCI、EI、ISTP/ISSHP三大检索,一般高校评定职称时均列入一类核心)。

征文的主要内容:(1)实验教学改革理念与实践;(2)综合性、创新性实验设计;(3)实验教学管理手段与实验室建设;(4)新型实验教学系统研发;(5)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考试考核方法的改革;(6)其他教学问题研究。

论文格式请按国际通用体例进行编辑,并提交电子版。征文请寄往电子邮箱: elcxmu@yahoo.cnsyzx@xmu.edu.cn

二、时间:2009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31日

三、授课专家:

研修班邀请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两岸知名教授、教育学家等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亲临研修班进行系列专题讲座和实践操作案例教学。研修班采取理论前沿、实验教学示范研讨与推广、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和精品课程实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集中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中青年教师进行创新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提高应用教学改革成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此外,组委会将赠送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教学软件以及财政学、税收学立体化教学软件包(含讲义幻灯片、智能题库系统和课堂讨论辅助管理系统)。

四、日程安排

7月26日 全体报到
7月27-28日 专题讲座、实践操作、教学研讨
7月29-30日 金门技术学院及校外实践教学交流考察
7月31日  结业仪式、颁发证书,离会

五、报名方式

1、请报名参加的人员首先填写附在本《通知》后的回执,于7月15日前用E-mail或传真、信件的方式发至会务组。
2、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纪老师 (0592-2183952)       郑老师(0592-2183387)
传    真:0592-2182136
电子邮箱:elcxmu@yahoo.cnsyzx@xmu.edu.cn
通信地址:厦门大学经济学财政系张进权  邮编361005

六、其他事宜

1、 研修班结业后,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由教育部人事司和高等教育司共同签章的“高校青年教师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对参加研修并获得证书的学员,所在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承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经历,记入相关档案,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2、参加金门技术学院实践交流考察者需在会前于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签注字头为“L”)。在办妥《通行证》及签注后,请于7月10日前由快件寄至“厦门大学财政系张进权老师收(邮编:361005,电话:0592-2183387)”,由会务组委托旅行社预先办理前往金门手续。未能按时寄出《通行证》者,可随身携带《通行证》临时办理落地签。

3、研修班培训费600元/人(注:参加金门技术学院实践交流考察者另加980元/人,含往金门车船费及食宿费用)。

4、因承办单位需提前向教育部人事司、高教司领取结业证书,预订住宿床位,故请各单位推荐、报名后,务必不要变更人数。

5、会议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6、详情请查看会议网站并及时关注会议最新消息。会议网址:http://czx.xmu.edu.cn  http://elc.xmu.edu.cn

厦门大学国家级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2009年6月15日

附件

“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教学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暨“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课程改革研讨会”
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所属系部

 

地址(邮编)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电话

电子邮件

备注(住宿、交流考察等)

 

 

 

 

 

 

 

 

 

 

 

 

 

 

 

 

 

 

 

 

 

 

 

 

(注:请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回执发邮件或传真或寄至至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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