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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在昆明成功举行

  7月5日至6日,第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在昆明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合作主办,汇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著名经济法学者及实务界相关人士、共同就“改革开放30周年与中国经济法”、“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两项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徐孟州教授和宋彪老师等出席了本次论坛。

  “中国经济法治论坛”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首倡、与多个科研教学机构合作主办的全国性经济法学年度学术论坛,旨在繁荣经济法学术,传播经济法理念,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

  自2006年以来,“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已经在北京、上海成功举办两届,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治”、“和谐社会与地方经济法治”等课题进行专场研讨,并取得积极的学术成果与社会效应。如今,该论坛已成为经济法学界专家交流学术意见、达成观点共识的有效平台,并基于此平台形成与政府相关部门、兄弟科研机构、产业实务领域更为广泛的沟通机制,成为彰显经济法“经世济民”性格的重要学术渠道。

  中国经济法的光荣与责任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与中国经济法”议题讨论中,与会代表首先回顾经济法学在改革开放30年来发展壮大、去芜存菁的历史进程,总结学术实践发展的得失经验,在此基础上,专家们努力探索继续深化改革的动力,为今后经济法学学术发展与指导实践作用发挥而指明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做了《改革开放30年: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的学术报告,史际春谈到,自改革开放到当下,以《民法通则》的颁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作为两个结点,可以把中国经济法近30年的历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从每个阶段的经济背景与法律思潮、立法情况、代表性法规这三者的互动中,可以梳理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脉络,并发掘出有益的经验和教训。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本上在于国家作为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经济力量,在法治趋势的牵制下,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和局部紧密相连。而中国经济法在促进并调整政府与国民的这种“捆绑式竞争”中彰显出巨大的价值和意义,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产生、勃兴的根本原因所在。

  兰州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刘光华则从光荣与责任入手,谈到了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刘表示:中国经济法学从基础理论研究到具体制度构建都已进入了自己的“而立之年”。“三十而立”的中国经济法学,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然而,“悟既往之不鉴,知来者之可追” 。“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同时还需要进一步理性地深思,我们是否已从“前科学阶段” 转入了“常规科学阶段”或“科学革命阶段” ?为此,就亟需我们根据公认的学科理论体系成熟的判定标准,来衡量并总结中国经济法学在过去30年间所取得的成绩,并在总结其不足的基础上,以构建中国经济法学科学的理论体系为目标,来明确中国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具体目标;在既往30年成就的基础上,满怀信心的去规划下一阶段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战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孟洲则认为现代中国经济法学是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解放、法学复兴的大背景和经济法现象大量出现的基础上产生的。从1978年缘起至2008年,中国经济法学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其产生与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至1983年,是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至1991年,是经济法学的调整与过渡阶段;第三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经济法学成熟与稳定发展阶段。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常健则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的阶段性特征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常健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沿着调整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路径展开。国家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也存在着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改革的趋势应为变革“大一统”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最终形成“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所有权”。使得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从而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减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成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反垄断法》30年沧海桑田路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罗芳,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李震则合作写出专题论文《金融监管变迁下的中国反垄断30年法制沿革》,探析中国反垄断法的30年。两学者认为: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经济法体制可谓有了沧海桑田的转变,而作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更是在走过了不平凡的10余年终尘埃落定,但不断前进的中国的金融却在《反垄断法》出生伊始就为其何去何从提出了不容回避的客观问题——中国金融在对外开放、对内发展时如何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公平地在金融竞争的制度平台下同场竞技。今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但该法缺乏对金融业的除外规定,而对以前出台的法律又尚未进行相应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执法机构的缺位,促使在功能监管的历史大潮下,无论是金融还是司法,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必将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炯星则对我国宏观调控法的未来进行了分析。卢表示,展望未来,中国宏观经济法应力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深化宏观调控理论问题研究。第二,加强宏观调控立法的研究。第三,不断探求宏观调控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第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要求,促进宏观经济法的发展。宏观调控法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其产生与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并且结合现实的国情及其发展历程特点,围绕本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国际发展局势,追求内容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国际性,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使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逐步规范、科学,以期使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断加强和完善。

  其次,与会代表还分别就宏观调控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立法、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等议题进行专题报告,对日益繁荣的我国经济法部门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广泛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政府职能创新形式:经济合作

  与会代表还就“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问题研讨”议题,充分结合云南地方实情,借鉴相关国家、地区实践经验,为促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法治建设,从规划、产业、投资、财政、金融、外贸等宏观经济法制等领域建言献策,为形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宋彪从地方政府的角度中分析了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权力。宋表示: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是政府职能创新的普遍形式;该合作以地方自治权为基础,是地方政府经济竞争中的一种博弈形式,是地方政府自治权力的选择性组合。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基本上是一个将国际社会发展经济的成功经验与中国国情相融合、并探讨适合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设立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地区和城市,主要采取放松和下放相关经济管理权的措施,形式上表现为制定开放地区特殊的经济政策,赋予地方政府及企业相应的自主权,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其创造性 。这种合法性放权促进了要素流通和市场发育,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管理素质和水平。与现今的国际区域性合作相比,早期的开放政策是一种中央主导的经济性放权,是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视角进行规划和实施的;现今的合作则更多融入了地区性利益的考量,更多体现为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利益发展的主动推进。此时的地方政府因拥有自然禀赋资源等有利条件并具有强烈的权利观念和自我性认识,在国际合作中具有与中央政府“谈判”或者“博弈”的资格和意识。所以,地方政府权力的发展不再适宜中央政府的授权或者创设的单一路径,而应该多体现对相关权力实施状态的认可或者变通许可。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华则撰文《GMS视野下我国《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空间效力的实用性至少存在两大缺失:第一大缺失,纵容了域内垄断行为的域外效果,这是对该条规范综合运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我国《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那么当我国域内的垄断行为,如国家垄断行业,如果实践证明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而对域外的市场却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那么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否适用?第二大缺失,域外适用效力在主权独立的国家之间不具有可行性,可能引起国家间的冲突。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的效果原则,即当域外垄断行为对本国的市场竞争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时,本国的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可以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对该域外行为行使管辖权。而效果原则从诞生之初就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强权色彩,“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强调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所以常常会攻击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行为。”因此,该原则的适用必然会受到外国的敌视与抵制,没有任何国家的国民愿接受它国强加于己的判决,“单方面推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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