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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2006年成果研讨会成功举办

 

 

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资助、清华经管学院主办的为期三年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首年研究工作已完成,成果研讨会于12月2-3日在清华举行。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甘肃省政府省长助理陈有安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言,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何建坤教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主席郑海泉致辞。汇丰与清华于今年3月18日就项目合作正式签约,由汇丰赞助清华1000万元进行为期三年的农村金融研究项目。

当前,中国政府把发展农村经济放在政府规划的首位, 而此研究项目的目标即是支持中国政府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此项目还着眼于让600位清华学子有机会深入农村,增强对中国农村地区的了解,从而帮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何建坤教授说:“汇丰支持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对国家、农村和农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清华经管学院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积极的组织和实施。该项目不仅有助于学生们了解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和农民生活的实际情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其研究成果也将对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汇丰银行主席郑海泉说:“汇丰通过与清华大学的合作来支持中国新农村的建设。我们的合作项目得到银监会及各级政府的支持。清华师生不畏艰苦,深入农村,获取了一手资料。 汇丰北京分行的员工也组成了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调研,从而深切感受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将与清华大学更紧密地协作,以确保这个重要的研究项目对中国农村的发展做出有意义的贡献”。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第一年的研究任务已基本完成,主要工作包括:组织了170名本科生分赴青海、新疆、甘肃、河北四个省区的29个县,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实践与调研活动,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了四省的农村金融现状、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及教育水平;同时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设计了由教师为主承担的专题研究,包括:农村金融市场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设计、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模式研究、农村“小额贷款”可行性研究、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研究、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关政策建议、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研究等七个子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并结集出版。

此次研讨会共邀请40多位农村金融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各地政府官员参会,与项目研究的师生们共同就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交流研讨,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通过此次研讨会的召开,项目第一年研究成果的水平得到巩固提升,产生一些具有实际政策意义的建议,并为项目第二、三年的研究工作打下更好的基础。

 

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2006年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

⑴ 农民对突发支付性需求的低应对能力、农业的低风险抵抗能力、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增加非传统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需要的资金投入都决定了农民对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调查中,需要贷款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63.8%;贷款需求的最低数额为20元,最高数额为500万元,中间值为10000元。可见,小额贷款是农户最为迫切的需求。

⑵ 农民收入低和抵押品的缺乏导致农民的贷款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虽然66.9%的农户可以得到贷款,但是其中51.3%的农户的贷款需求是由非正式途径(主要是亲友互借)提供的。可见,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⑶ 商业银行吸收了富裕农户的存款(18.4%农户),给予农户的贷款却很少(4.5%农户)。可以说商业银行退出了农村的贷款市场,却没有退出农村的存款市场。

⑷ 农户从正规金融得到的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呈现明显的正相关,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83。所以,正规金融的贷款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扩大了农民的收入差距。

⑸ 农户贷款最重要的原因是补充生产与经营成本,占需要贷款农户的45%,其次是治病(占17%)和子女教育(占13%)。所以,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面,解决农民的医疗和子女教育问题,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户的贷款需求。

⑹ 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水平明显高于正规金融,使得低收入农户的最终加权利率水平为14.5%,少数农户支付的利率水平达到30%。但是没有一个农户因为高利率而产生民事纠纷。高收入的农户愿意接受高利率和实际接受高利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的农户,说明低收入农户看重的主要是信贷的可得性。如果利率水平提高,将减少一部分高收入农户对借款的需求,增加对中低收入农户的供给。即,利率水平提高或自由化可能使得中低收入农户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贷款。

⑺ 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贷中对高收入农户有高覆盖率,实际覆盖率和毛覆盖率分别为49%和92%;随着收入水平的降低,信用社的覆盖率有明显下降,对收入水平低于3000元的农户,两个比率分别下降为58.3%和31.5%。信用社这种啄序的结果使得大部分中低收入农户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支持。

⑻ 信用社的贷款啄序还体现在对不同的贷款主体实施不同的贷款配给标准。在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中,贷款的上限水平在5万元人民币左右。而能够获得较高数额贷款的农户通常是高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基本无法获得较高数量的贷款。在信用社的贷款实践中,大多数信用社并没有有意识地、明确地制定主要向高收入农户贷款的政策,但在“信用村”和“信用户”的确定中、在“信用等级”的评定中,农户收入都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这使得高收入农户可以获得较多的贷款数量。而对于低收入农户,如果可以从信用社获得贷款,其贷款的数额往往较低,仅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数额。所以,对于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只能帮助他们维持生计,难以帮助他们走向富裕。

⑼ 作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社尚不能完成满足具有广泛、持久的小额信贷需求的任务,实际上也不具有农村金融领导者的地位。为了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放宽市场准入,放松利率管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系统,形成多种机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可能是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和缓解农村金融抑制的途径。

⑽ 从技术层面讲,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的发放,逐步建立农户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为最终实现较大额度贷款的信用发放创造条件,是一条可行的扩大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同时使得金融机构具有可持续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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