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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

 
 
历史研究本重实证,力戒浮泛空论,尤其是社会史、经济史的研究不宜做过多过阔的推论或演绎,有多少史料说多少话。也就是说,论点(观点)应建立在坚实、丰富的史料基础之上。这就略有不同于政治史、思想史的研究(当然,并没有否定史料对政治史、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性,只是相对而言)。傅斯年当年倡导“史料即史学”,从重视史实、注重实证的意义上说,也并不是不妥。当然仍应更重视正确的历史观和科学的方法论,优质的研究成果应是观点、方法、资料三者的有机结合。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历史上国家财政是建立在土地和人口之上,即赋役制度。任何一朝一代都非常重视土地与户口,“二十四史”的《食货志》几乎都把土地、户口、赋役列为首要内容。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官田之外,大部分还是民田(私田),土地的兼并(地权的转移)、集中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民生和国家治乱,多少次的流民暴动、农民起义无不涉及土地,他们都要争得土地权和生存权,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如何确定地权?据现存史料,自宋代起已有了土地契约法权的书面形式的存在,迨至明清间,土地契约文书更加完备周全,其种类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这正是适应了土地买卖、租佃等地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频繁和土地买卖形式的多样性而起的。研究土地制度史、赋役制度史等都离不开田(地)契等土地契约文书。
 
土地契约文书以田契为中心,其他还有山、地、塘、坟地、宅基等契约,简而统之称为田契。契者,“约也”(许慎《说文解字》卷十下,第213页,中华书局l963年影印本),推衍之为合约、合同,双方互认互守的文字合同。在民间土地买卖中,口出无凭,怕节外生枝,必须签订土地买卖的契约,即田契。田契的构成除买卖双方签押外,还需有中见人、书写人等中间见证人的签押,以示公正合法。有了上述人员的书面认同、签押,合乎法律程序,契约文书始能成立。
 
田契如从法律视角去分,有赤契(红契、官契)、白契(私契)、契尾(契税单)。把三者粘合在一起最具有法律效应。笔者保存了多份如此三联贯的完整田契,其中一份是山西徐沟县王郁文卖田契。这是一份绝卖契(死契),中有私契、官契、契尾三种文书粘合在一起,有多个县印和山西承宣布政使司的钤印,据此进行考释和研究,写成《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的一份田契及考释》,发表在日本《明代史研究》第30号上。
 
 
白契,实是民间私人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一般写在不易风化、较牢固坚韧、能防水渍的白桑皮纸上,由出卖人立契,内容需载有出卖人姓名、出卖原因、土地数量(亩、分)、坐落、编号、四至八到(土地界限)、卖价、交讫日期、租税额、起割入册、管业归属、防止和注意事项等(如不许有重复交易、来脚不明及一切不明之事,家内外人不许占拦,这是卖方之责,不涉买方等)。交易后双方不许反悔,先悔者要罚款,而原契仍旧生效,立契时间等亦需一一写明。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卖方亦须在私契上写明,如卖方原土地上有附属物(青苗、木植、堆房、水碓等)、火佃(佃户、佃户住房)等,写明一并卖给对方(买方、业户),更要写明买主(业户),自交割之日起即归业户受业。为了表示契约的公正性,必须有中见人,或称凭中、凭中人、中人、见人。中见人一般是年长有声望者受邀参与。书写人,或称书契人、代笔人、代笔,负责书写契约,一般由书写端正清楚者担任。卖主称立契人、卖契人、契人。上述人员(除业户外)都需一一画押(签字)。有了这些完备手续,契约始能成立。
 
赤契,亦称红契,实为经政府登记入册认可的原始文书,故亦称官契。收取契税之后加盖政府印钤。赤契文字内容如同白契,有的重抄白契内容写在统一印制的官契纸上,也有的无印制的官契纸只抄在一般契纸上,但都须加盖政府官印(有盖县印或县税课局印)。
 
契尾,是土地买卖成交后经政府认可,由政府收取定额契税,故有人称契尾为契税单,其实称契税单不完全合适。因为契尾不仅仅是收契税的凭证,还具有确认地权转移的法律效应,即有地权转移的法律认定本性,如果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契尾也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契尾上详细注明了买卖双方的姓名、田产数量、坐落地、价银、税银等,就有法定凭证和制约作用。契尾由各承宣布政使司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于州县再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给业户(买主),一份存州县备案,并造册会同其他文件呈送上级机关查考。“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送司查核”;“如有卖买田房不遵粘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契尾须附粘在白契、赤契之后,形成三联式的标准田契格式。关于契尾印制样式、契税额常因时因地略有不同,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笔者曾有详细考释,请参见《一份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及考释》(《中华文史论丛》总72辑,2003年6月),此不赘述。
 
土地契约文书因土地买卖和地权转移情况很复杂,因此田契的种类也就很多,大体有如下几种:
 
死契:即卖主一次性将地权卖断,不再赎找,不再加价,出卖时收取田价银后就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业户),并由业户负担国家的税粮。这是永久性的契约,故亦称绝卖契、卖断契。
 
批契:是卖主第一次立契将地权转让给买主(业户)管业后,地权转移过程即告完成。但后来的新业户将此地权再次出卖,而不再另立契约,只需在原契上加上批文,载明立契人再次卖给第二任业户(买方),这种契约亦能生效,叫做批契。但必须载明第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的姓名、日期、银价等。
 
活契:活契不是卖断契,与死契相对应,它具有相当的活动空间。这类契最为复杂,有典契、当契、换契、补契、赎契、添契等。卖主立契时没有将地权一次性卖断,留有收回、增添等余地。有的仅属于出典,收取典金;有的属于抵押,称当契,在约定时限内可以向买方偿还买方原典、当的金额即可收回地权,如过期不赎,就成为死契。补契(加价契)、添契(加添契)是卖方不是一次性收取买方田(地)价银,而是分期收取价银。这类活契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土地买卖,只卖田面权,叫做小买田,只有将田底(田骨)权也卖断,才是彻底的地权转移。田底权买卖称大买田。由于有了田底、田面的分离,于是土地制度中就出现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的现象,在皖、闽地区较多存在。
 
其他如山、地、塘、坟、宅地的买卖契约也大体如此。至于租佃土地的租佃契约也很复杂,基本上类同于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形式。
 
研究土地契约文书意义是很重大的,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从法权上确立生产关系的演变。社会的变迁最初起于生产、生产关系的变迁,必然涉及人际关系,即赖以生存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从甲手转到乙手,这是社会上的大事情。为了避免矛盾或冲突,协调人际关系,只有依靠信用凭证——契约来整合。因此,土地契约文书是从上层建筑层面来巩固经济基础的变动,这是法权的体现,表明社会已逐渐步入法权的阶段。
 
地权转移的深刻背景折射了社会经济的变动。为什么有土地买卖,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天灾人祸,有人口增殖,有家庭变故(如生老病死),有外出经商无人经营土地、变卖田产充当经营资本,凡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时因地各有不同。透过地权的转移,深入探讨其背景,无疑是社会史、经济史中重要的研究课题。
 
地赋关系。封建国家的财政基础根植于土地赋税和户口管理上按丁或户所出劳务的徭役。赋役支撑着政权,成为每一王朝的经济命脉。明初建国首先建立户帖(后为黄册)、鱼鳞图册,藉此来管理国家,以维持国家财政。地权的确立、登记人册,建立土地契约文书,都有利于国家对土地、人口的统制。凡是土地转移频繁、土地过分集中、农村分化加剧、失去土地的流民增加,社会就不安定,封建王朝就会摇摇欲坠。建立田契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民间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契约文书的确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学者研究每一时期土地契约文书就可透示这一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如明中叶一条鞭法推行后,富商巨贾不愿多买田,吕坤说:“条鞭法行,富商大贾不置土田。”(《实政录》卷四,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顾炎武亦说:“旧法编审均徭,有丁银、门银,而无地银,则以赀本产业稳括并论也。今去其门银,而以地银易之,则田家偏(遍)累,而贾贩之流,握千金之资,无陇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此农病而逐末者利也。”(《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5册《山东上·户役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版)从地赋关系上就可看出明中叶社会的变迁、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就深入到社会史的根本层面上去,不停留于一般化研究衣食住行的社会生活史的层面。
 
土地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地价的上扬与下跌,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动。地价除了本身的肥瘠、地理环境位置之外,往往又与时空关系密切。如处于经济发达的江南水网地带与晋、冀、鲁、豫、陕、甘的地价自然不同。又因时间不同,如明隆万间、清乾嘉间虽然经济比较繁荣,社会也较稳定,但因国内市场的扩拓,经营工商者日众,土地价格随之下跌。
 
在土地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种特殊个案,即族田、祠田的买卖、租佃契约的成立,渗透着宗法宗族制的因素。如小宗(族)土地买卖,必有族众一起签名画押,个人不能独立做主,可见宗族潜势力的强大。祠田的租佃更须经族长的许可,由族长等人出面经办画押始可成立。表明在明清时期宗族势力并未消退。李文治、江太新所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就是很好的研究成果。该书第87页所用万历《东嘉英桥王氏族谱》中就有许多宗族族规族约、族田、祠田等资料,笔者在《万历<东嘉英桥王氏族谱>的初步研究》(刊于《谱牒学研究》第三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有较详的论述。
 
土地契约文书对研究土地制度史、法制史有很重要的价值。土地买卖双方都要履行法定手续,当地权转移交割之后,业户要承担交纳赋税义务;而卖方须有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无典当他人、无威逼、永不反悔等信用,还须担当“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不涉买人之事。双方职责分明。这些法律责任各自认可,画押成交立契为据。又如有些地方山地上有火佃的房屋,或有木植、堆房、水碓等,在契约上亦须写明,一并出让给买方。火佃的主仆关系也转为业户(买方)名下管业。
 
明清官契的成立表明政府已介入地权的转移,发挥着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维护公正的法律机制,这对研究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都很有意义。
 
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和研究。傅衣凌先生早在1939年于福建永安县发现了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百余件,20世纪40年代进行了整理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陛搜集了大量田契,并以田契为中心做了较系统的研究,著成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其中有专章研讨《元明时代村落的规约与租佃证书》。日本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曾编有《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日本东洋文库1975年版)一书。安徽省徽州地区储存田契为全国之冠,科研工作者据此进行了整理与研究,其成果有周绍泉、王钰欣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一编·宋元明代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还有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等著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上述这些资料和研究专著都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者的必备之书。
 
研究中国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都离不开土地契约文书,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史学研究是以史料为基础,必须充分掌握资料。科学巨著《资本论》的作者马克思根据治学体验说:“研究必须搜集丰富的资料,分析它的不同的发展形态,并探寻出这各种形态的内部联系。不先完成这种工作,便不能对现实的运动,有适当的说明。不过,这层一经做到,材料的生命一经观念地反映出来,看起来我们就好像是先验地处理一个结构了。”(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跋,载《资本论》第1卷第17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对于资料亦须进行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和丰富性直接影响到研究成果。美国著名史学家魏斐德《讲述中国历史》中说:“对资料出处必须持有既慎重又忠实的态度,尤其是因为语言上稍有变动就可轻而易举地导致叙述背离基本资料。这时主要的修辞形式应该是以准确为主,而不是文学性。我们若要认真对自己的研究,历史的判断就得站得住脚。……尤其是在一些历史学家能够获得别人无法得到的文件时,人们就更倾向于信赖他们。”(转引《史林》2001年第3期)有的田契年代久远,水浸、虫蛀、风化,字迹不清,特别是印鉴不清,对于这些必须耐心细致地一一考查,力求还原于本来面目。
 
笔者因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的需要,曾考查过数以千计的田契,也收藏了一些自明初至民国各个时期的各类田契。对部分田契进行考释,写过《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刊于《中国农史》2002年第3期)等文。田契搜集的主要渠道来自民间,有的收藏者愿意出售就可以有选择地选购。凡到一地的文博部门参观就需留意,如允许拍照、复制就更为理想,或者不妨细心抄录。日积月累,经验就多了,有价值的田契积累多起来,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展开。
 
通过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推动史学研究重视基础研究工作、重视史料的搜集,进而意识到古老的中国史学具有悠久的优良传统必须继承发扬,使史学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力戒当前史学研究中浮躁、空泛之风,踏踏实实,使中国史学能自立于世界史坛。
 
文:陈学文,浙江省社科院历史所;来源:《史学月刊》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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