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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经济学大辩论

正方:

  民国之前的中国,一夫多妻是合法行为,辜鸿铭老先生曾用“茶壶茶碗理论”鼓吹一夫多妻制的合理性。当然无论什么时代,一般的女子并不愿意去做男人的小妾,要一夫多妻制能够通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富人可以用金钱补偿穷人损失的自尊;其二,国家法律允许,或者对纳妾行为不会给予严厉惩治。从古代到民国的漫长中国历史,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所以一夫多妻制畅行无碍。

  1949之后的相当长时间,我国基本消除了婚姻生活中的重婚纳妾现象。原因在于上述两个条件都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大众的收入高度平均,虽然存在一定的城乡差距,但城市居民的生活也只是温饱之外略有余存,另外个人的生活作风与政治思想挂钩,法律与道德都是婚外情的巨大威慑力量。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有着自利动机的理性人,都会努力用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收益,每个阶层每个群体都不例外。以经济角度来看,法律上废除一夫多妻制等于减少了富人可以合法购买的商品组合。当然他们也可以用不合法的手段购买婚外性消费,但面临着诸多的交易风险,这些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开支相当于向其征收了一种消费税,用以补贴较为贫穷的年轻人。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这段特殊年代,这一消费税的税率几乎达到无穷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个人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法律和道德观念对婚外性消费比起解放后50年铁板一块的形势大大松动,于是发生一些变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广东、福建等地出现的“包二奶”现象就是例证,根据权威定义,“包二奶”与养情妇和纳妾属于同一含义,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物质、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行为。

  2002年底广东组成了一个联合调查组,专门就包“二奶”、养情妇等情况奔赴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已婚者包“二奶”、养情妇有日趋严重的趋势。1996年深圳市妇联接到有关包“二奶”的投诉是69宗,1997年是96宗,1998年是200宗,一年比一年增多。根据广州市妇联统计,1999年投诉丈夫重婚、非法姘居、婚外性行为的案件为246宗,2000年为582宗,2001年为882宗,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分析这次收集的数据资料,与经济理论分析的结果相当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包二奶”的男人属于高收入群体,属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这是很明显的事,高收入才拥有购买力,没有财力作后盾的需求不是一种现实需求。改革开放初期,“包二奶”主要是一些回内地投资经商的港澳台商人,大陆人当时还缺乏经济条件。而近几年来,“包二奶”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港澳台商人外,内地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包二奶”的现象逐年增多,甚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款们的很多需求得以满足之后,边际效用递减的经济规律必将促使一部分人将目光转向婚外性消费。

  第二,大多数“二奶”文化程度低,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调查数据表明,“二奶”主要以文化程度较低的年轻外来妹为主,初中文化占57.8%,35岁以下的占94.6%,有些“二奶”甚至与丈夫年龄相差40岁。74.5%的被访者认为,做“二奶”是为了能离开穷山区、留在大城市,有42%的“二奶”甚至表示愿意永远处于没名分的地位。这清楚地表明,“二奶市场”的供求双方处于贫富分化的两极,经济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城市女子和高学历女子很少去做“二奶”,原因在于其经济收入较高,依靠别人致富的愿望不太强烈。其次,有属于自己的交际圈子,有与别人交往的需求,而“二奶”的身份名不正、言不顺,是社会交际的一大障碍。

  第三,大多采用秘密或者姘居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二奶”的措施有重婚罪和治安处罚条例。重婚是犯罪行为,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界定重婚有两个标准: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登记结婚;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据有关调查显示,75.7%“包二奶”的人知道重婚是犯罪,因此大部分采用秘密或姘居方式,以逃避法律制裁,只有16%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法律惩治“包二奶”可以视为提高“包二奶”的消费税税率,而规避法律风险其实就是设法降低这一税率。    

反方:
    
    要一夫多妻制能够通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富人可以用金钱补偿穷人损失的自尊;其二,国家法律允许,或者对纳妾行为不会给予严厉惩治。从古代到民国的漫长中国历史,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所以一夫多妻制畅行无碍。

  第一,“包二奶”的男人属于高收入群体,属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第二,大多数“二奶”文化程度低,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 
  第三,大多采用秘密或者姘居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上述观点看似有道理,实则没有道理。 

  余文观点归纳起来无非是说:一是社会贫富差距大成为“包二奶”的社会经济基础;其二是说社会法律制度缺陷是“包二奶”的政治基础。然而,社会贫富差距虽然是经济现象,但其实质是制度问题而非经济问题,是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产生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因此,如果是说包“二奶”问题的社会制度原因分析,应该还是有道理的。而制度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首先,“包二奶”是一种供求关系,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人们心理需求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而“食色性也”,性需求的市场化膨胀是产生“包二奶”现象的根源。

  其次,“包二奶”现象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社会市场化的结果是一切社会资源的商品化,包括人的器官的商品化。包二奶者寻求的是资金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二奶们寻求的是器官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二者交换的基础正是两个“最大化”的交换。

  第三,“包二奶”现象是由消费倾向更新律决定的。喜新厌旧是人们的基本消费倾向,随着消费能力的提高,人们的消费倾向是趋于更新换代的,道德的约束人们保持着“大奶”,消费欲望的驱使人们寻求“二奶”(包不起的就只能找小姐了)。

  从宏观经济学来说,这是一个就业问题,就不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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