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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强:法治: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

摘要 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意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在全部领域的改革中,法治改革先行是其他领域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人们的目光主要投放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上,法治改革的步伐及具体法律的制定严重滞后,实质法治更为滞后。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无法长期良好运行,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迫切需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力量,以此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改革势态以及最大公约数的改革共识。

关键词 法治 市场经济 改革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法治建设是中国未来深化改革至关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全方位综合联动改革中其他领域改革的关键枢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这是由于界定和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治理边界的关键是政府职能和权力边界的界定,而政府职能和权力边界的界定,关键靠法治。在“法规治理、激励机制、社会规范”这三大基本制度安排中,“法规治理”是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制度安排。因此,法治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之间具有很强的动态互动内在逻辑关系。在全部领域的改革中,法治改革先行是其他领域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法治改革、完善立法,才能使各个领域的改革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如果法治改革不推进,必定会严重影响其他领域的深层次改革。

可见,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用一个章节论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将改革和法治同时向“全面”的层次升级,一方面是“全面深化改革”,另一方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法治”的至关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长期以来,人们的目光主要投放在经济领域的改革,法治领域的改革常常处于从属和被忽视的地位。过去30多年中国的法治发展受制于政治、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和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法治状况只能随着外部环境起伏,而外部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改革的方向和力度。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尽管在中央文件和媒体中屡被提及,但法治改革的步伐及具体法律的制定较为滞后,实质法治也相应滞后,具体执行同样遇到种种困境 [1],影响到了其他领域的改革,由此难以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的全方位联动改革和综合治理。

法治的市场意义

法治 [2]为什么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法治环境,可以支持和增进市场,真正让市场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3]。市场的本质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必要条件是完善市场制度,让市场有效,而让市场有效的必要条件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一个有效政府首先得是一个有限和定位恰当的政府,因此,政府职能转变成为关键。市场有没有效,关键取决于政府职能的有效界定,其定位需要由法治来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无为而治”不是什么都不管,而是基于法治的政府治理,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无为而治”的法治经济。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良好运行的,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法治。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制,而在于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民主是中国跳出兴亡历史周期律 [4]的必由之路。法治是一个以多数人和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提高到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地位,但当前中国市场化严重不足,在制度上有许多限制,再加上政府本不应该有的权力过多,市场活动往往受到权力干扰。前者要求在立法上改革现有制度,后者则要求完善执法和司法体制,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督体系,两者都呼唤法治体制的建设与改革。

法治的两个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和赋予公民个人权利,界定和划清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边界。其首要作用就是制约政府的行为,约束其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不受“看得见的手”随意干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其制度的基础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也就是依法治国,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传统法制(封建法家)社会的本质根本差别。在传统的法制社会状态下,政府及其领导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独立于法律的权威之外,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 [5]。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理念,就说明中国在封建主义时期不是法治社会,最多只能算是法制国家。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主要用来约束政府以及个人的行为。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和约束,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的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法治还要赋予公民个人权利,同时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合同要得到执行,财产要得到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谁也不能掠夺别人的财富。有了法治,产权就能得到保护,人们就会把自己的资源和精力全部投入于创造财富,经济才能发展,整个社会才能走向富裕。 [6]因而,一个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保证就是依法治国。

与此同时,法治与民主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是民主深化发展的需要。邓小平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就曾提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7]如前所述,法治是一个以多数人和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往往会带来法治上的欠成熟。当前,中国还是一个关系社会,而不是一个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其根源是政府的触角无所不至,过度干预经济,使得规则让位于“关系”,这本身就说明中国的市场制度还不是非常成熟。

那么,民主要靠什么来保证呢?靠分权(或放权),分权保障了一定的民主。具体来说,包括政府部门之间分权,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政府和民间的分权,以及民间内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即不让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手上。分权对保证民主非常关键。为什么要分权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个体逐利。由于经济社会活动方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而往往需要采用分散化决策的方式,再加上个体的自利性,为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需要给予人们尽可能多的自由选择权。 [8]

只有民主与法治、分权相结合,实行宪法政治,才有可能跳出历史周期律支配。只有重视大众对政府的监督,用制度来约束政府及其领导人,才能彻底解决长期执政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和体制问题。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其经济绩效和社会效果会有非常大的差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些国家在体制转型的系统中,其他体制改革难以满足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和支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治环境、民主制度,权力过于集中,陷于权力设租、寻租的权贵资本主义的泥淖中难以自拔。所以,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大量减少直至消除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的现象。建立有限政府,关键是要让公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层次发展和矛盾问题的不断涌现,法治建设正变得日益紧迫,成为中国顶层设计中的刻不容缓的议题之一,随之而来的还有如何让法治落地,用法治精神筑牢中国梦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十年“文革”梦魇的中国,开始重新擎起民主法制的旗帜,对过去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政策就是法律等错误思想和做法进行系统纠偏。尽管还没有上升到现代民主法治的高度,但是与改革前极度扭曲的国家治理体系相比,无疑已经有了质的转变。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强调,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包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首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自此以降,中国的法治建设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首先是宪法核心统帅地位得到彰显。宪法是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 [9],数亿人参加了对新宪法草案的讨论,这也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其后又经历了四次修宪,内容涉及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尊重和保护人权、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0],将改革开放中的一些成功经验肯定下来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民主政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如同习近平2012年12月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仅是一个文本,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其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对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约束等如果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那么法治还是空谈。

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就确定了的法治方针,而其中有法可依则是改革开放之后填补法制空白或盲区的首要方针,由此进入了一个立法爆炸期。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这还是2009年国家对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之后的数据,其间全国人大废止了8部法律、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废止了地方性法规455部。 [11]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是不是越多越好?不尽然。当法律干预了不该干预的领域,如过多地介入个人私域,反而可能会造成人们的行为扭曲。二是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只有基于善法之上的治理才是真正的法治。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所指出的:“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2]

第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得到一定推进。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这一定位的确认越来越明晰。1999年,国务院就曾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界定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了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内在基本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并争取10年内基本实现这一目标。2008年2月,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2010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然而,三令五申的背后则是法治政府建设进度的迟缓: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公共服务比较薄弱;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效能不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是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推进。一般认为,在法治结构体系中,立法“分配正义”,行政“运送正义”,司法“矫正正义”。 [13]司法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维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其后在历次重大决议中都可以看到有关表述,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不过,目前看来,我国在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上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

历史与国际视角下的法治建设启示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从春秋战国到秦朝,从李悝著《法经》到商鞅变法,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主导的治国理念渊源。所谓“汉承秦制” [14]、“百代皆行秦政” [15],这里的秦制、秦政,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家之制,特别是商鞅变法形成之制。尽管作为一个改革者商鞅连自身的性命都不保,但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意识到,如果新法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那么贯彻执行起来就势必会遇到重重困难,于是通过“立木取信”和“刑太子傅”这一赏一罚,很快就树立起了政府的威信,保证了新法令自上而下在官员、百姓中的顺利推行。

在商鞅之后,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则提出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法制治理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颁布的法令、政策、制度,赏罚都要以之为据,通过严刑厚赏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并且,要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术,就是国君通过分权制衡来统御群臣的权术,法和术必须结合起来。势,就是国君所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韩非子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以实现变法强国,必须依靠和利用权势。商鞅之所以在国君更替之后落得车裂结局,最根本原因就是大势已去,原有的皇帝不在了,又失去了新的中央最高掌权者的支持,无法取势、树势、借势、顺势将改革引向深入,反而使其自身身陷囹圄。

可见,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世所一再仿效。中国的统一和国家统治体制的建立,可以说是法家的功劳。封建时期的中国其统治管理体制没有多大变化,从而就有了所谓“百代皆行秦政”,甚至在现今中国的行政体制里还留有很深的烙印和痕迹。然而,法家的思想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只看到了人在争权夺利时的残酷,而忽略了血缘关系对人的情感和行为的影响。其实,任何动物都有两重性,既有残酷争夺的一面,也有舔犊之情。如果一味地用法家的思想,不考虑其他制度安排,往往导致高压和强权,不能形成和谐社会,这个政权是维持不了多长时间的,因此秦始皇去世之后秦朝二十年就结束了。尽管之后的每一个朝代都在采用其基本的制度,但是还要吸收其他的制度安排。

实际上,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各有所长,但也各有所短,如果独尊一家、单独使用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相反,管子的思想则讲求综合,并用以治,主张采取“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 [16](《国语·齐语》)的综合治理政策,这也是为什么其后的诸子百家的学说都可以从管子这里找到思想渊源的原因,后世李斯、萧何、桑弘羊、诸葛亮、王安石、张居正等历朝名相,也无不从管子的治国之道中汲取了思想力量。但是,管子的综合治理思想对制度建设和法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治好国,做成事,做大事,人们必须同时采用法规治理、激励机制、社会规范这三个基本制度安排。关于综合治理的思想,老子其实也谈到了,也就是:“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误解老子无为而治的意思,不是要我们完全不管,其前提就是建立团队,政府要发挥作用,同时要建立规则,就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安排。

西方国家转型期的法治建设。西方各国大多也曾先后经历过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其法治建设进程随之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这里,我们简要论述这些国家不同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及其启示。

一是在立法进程上,从私法到公法。以美国为例,其社会经济转型最为剧烈的时期大致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与中国当前所处的转型期较为相似),当时的法治建设重点是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健全市场竞争的法治要素。自罗斯福新政时期开始,在其以救济(Relief)、复兴(Recovery)和改革(Reform)为核心的政策下,则形成了以《联邦紧急救济法》(1933)、《国家劳动关系法》(1935)、《社会保障法》(1935)等一大批与公民福利相关联的社会法,开始更加关注社会公平。但与此同时,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膨胀,于是作为保障私权不受随意干预和破坏而存在的公法开始逐渐全面崛起。“二战”之后,《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司法审查法》(1950)、《信息自由法》(1967)、《政府公开法》(1976)等相继颁布实施。

二是在权力分配上,限公权保私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形成,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滞胀,里根经济学、撒切尔主义开始兴起,里根在其总统就职典礼上说:“政府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问题所在。”由此,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开始受到限制。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则从基本人身权扩展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市场和社会的自治力在此过程中从而也开始得到培育,大量涉及环保、医疗、宗教、慈善等各领域的维护私人和团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出现。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公共权力的分配也发生变化,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被进一步强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相继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三是在行政改革上,破官僚优服务。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各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普遍陷入结构僵化的官僚格局,公共行政改革被引入改革议程。如1978年美国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确立政府文官的竞争择优机制,这对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前面提到的《信息自由法》、《政府公开法》及《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等则赋予了公民对于公共行政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公共服务开始成为现代政府职能的核心,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各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点。无论是英国1991年颁布的《公民宪章》,还是美国1994年颁布的《顾客至上:服务美国民众标准》,都是旨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的重要措施。

以法治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改革也要与时俱进,并贯穿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全方位联动改革之中,真正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除了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第一,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中设立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第二,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动态适应性,帮助人们统一、深化对宪法的认识和运用,确立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第三,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修改宪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决议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固化下来、推广开来,通过宪法的权威来确保改革不因政府换届或人员变动而出现停滞或倒退。

推进民主立法,重塑公法价值。与中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立法工作也应适时跟进,尤其要加强在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并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的民主化是要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便作出公共决定。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市场的立法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而是宜粗不宜细,因为这里面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如果一个法律难以执行、监督成本过大,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相反,对于政府的立法则应该是越细越好,因为政府的公共行政有巨大的外部性,所以,随着中国政府从发展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与之相应的公法建设也要跟进。没有一个成熟发达的公法制度体系,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难以得到保证。

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也对法院和检察院之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如何真正落实到法治体系中去则需要深入研究探讨。首先,要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司法、中纪委与司法、政法委与司法、媒体与司法、公众与司法以及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其次,要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防止司法行政化以及行政对于司法的干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机关的垂直化管理将斩断其与地方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再次,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民主性和专业化,拓宽民众的司法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公共治理中的救济作用。

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个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运行方式必须向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转变,同时这个转变要牵住“牛鼻子”,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为政府立法项目和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第二,要加强对现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对于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让政府行政建基在良法之上。第三,要对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和量化,将法治政府建设用量化的指标体系固化下来,让法治建设也成为政绩,突破考核体系的唯GDP主义。

结语:让法治深入人心

总之,中国要真正充分发挥依法治国的全部优势,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多次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原因。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迫切需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力量,以此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改革势态以及最大公约数的改革共识,也即是:由中央权威确定法治改革的方向、方针、战略、愿景、整体方案的顶层设计和顶层推动,由立法机关来推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促进司法独立和严格执法;同时,以社会公众的意志为导向,以公众诉求和市场需要为基础,推动自下而上的法治改革,让法治理念落到基层,深入人心。


【注释】
[1]例如,土地流转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已给出,到现在还没有制定法律条款来具体执行;教育经费投入要达到GDP的4%,讲了近20年,直到上届政府才基本上真正落实。
[2]法治的对应英文翻译是rule of law,而不是rule by law.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时,官方翻译还是用的后者。直到十七大报告开始,才正式转为前者。
[3]关于法治与市场的关系的讨论,详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4]对于1945年黄炎培的兴亡周期律之问,毛泽东表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民主能保证长治久安的这一论断给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5]对法制与法治的详细讨论,参阅Olson, M.,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Olson, M.,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Olson, M., The Power and Prosperity, 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0.
[6]对法治与市场的紧密关系的详细讨论,见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此外,法学界与经济学界这些年来曾有过多次对话,如:2002年11月27日吴敬琏与江平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关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对话,2010年7月24日田国强与季卫东在“文汇讲堂”的对话。
[7]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9月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8]法治、民主和分权三者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详细讨论,见王一江:“国家与经济”,《比较》,第18辑,2005年。
[9]这部宪法并恢复了被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所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对于这些民主法治基本原则和价值的追认,也是现行宪法的生命力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其实,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但是,由于错过了改革的时机,并且其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没有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所以终究阻挡不了满清政权的灭亡大势。
[10]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
[1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52、153页。
[13]参见余和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第12期。
[14]商鞅在国都集市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招募民众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奖十金。百姓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于是,商鞅将奖励标准提高到了五十金。有人应召把木头搬到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
[15]当时秦太子犯法,商鞅执法不避贵势,对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施以刑罚,在秦国引起巨大震动,由此上下都能奉公守法。
[16]这与我们所提倡的“待之以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三个制度安排也有一定对应,但也有差异。


【作者简介】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导,教育部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组部首批“”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研究方向:经济理论、数理经济、机制设计、转型经济。主要著作:《激励、信息与经济机制》、《最优选择与一般均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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