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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如一夜春风来--中国大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大陆法律经济学“百花争艳”

  近些年,大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更呈现出“百花争艳”的好气象,主要表现在:

  学术著作众多。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外法律经济学(特别是美国)的翻译数量逐年增多。早期《法与经济学》(考特、尤伦)、《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算得上是法律经济学译丛的先驱。之后,又相继翻译出版了《波斯纳文丛》、《法律经济学丛书》、《法与经济学译丛》等,对我国大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参考、借鉴作用;同时,国内学者,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关于法律经济学的著作颇丰(特别是2000年以后)。

  有条件院校相继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法律经济学各类研究机构。法律经济学研究正不断渗入中国传统法学。而今,许多法学院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了“法律经济学”选修课、必修课;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立了“法律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方向;部分法学院开始招收“法律经济学”方向的博士,这些学生将成为今后中国大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新生力量。自2003年起,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每年召开一次,至今已成功举办五次。法经济学论坛是中国大陆法律经济学学者的盛会,同时数次邀请国外、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经济学者参与,加强了学者间的交流沟通。

  大陆法律经济学发展面临障碍

  大陆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当今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引起学界的关注。

  偏重理论研究、定性研究,案例、实务、定量研究相对较少。法律经济学最早是作为一种西方法律哲学思潮介绍到中国大陆。引入中国大陆以来,法律经济学就一直面临着来自传统政治、道德、伦理方面的抨击。当法律经济学将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边际分析、博弈论等应用到法律的解释领域,试图为法律找到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效率和财富最大化时,即遭遇到中国传统注释法学的严峻挑战,学界立即将矛头指向了法律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价值取向,因此理论方面的著述颇丰,而真正的案例、实务研究可谓“凤毛麟角”。

  由于受到法理学“路径依赖”的影响,近些年法律经济学才开始渗入到部门法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比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就“中国传统连坐和保甲的连带责任”从“激励”角度进行了详尽分析;黄文平、王则柯教授就“侵权行为”作过专门的经济分析(黄文平、王则柯:《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在法学界,周林彬教授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探析了中国物权立法以及WTO规则、经济法创新(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周林彬著:《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一种法律经济学的观点》,2003年版);顾培东教授在《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专门就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作过较为详尽、独到的分析;郁光华教授借助经济学代理理论分析了《公司法》的本质(郁光华著:《公司法的本质——从代理理论的角度观察》,2004年版)。这些都是相当有意义的尝试,为今后中国大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和空间。

  “英美法”情结深重,有“削足适履”之嫌,导致现有的研究对自身的“本土资源”挖掘得不够广、不够深。法律经济学起源于美国,兴盛于英美法系,受到固有的历史、社会、文化因素影响。许多学者“本能”地认为,大陆法系本身是阻碍接受法律经济学的结构性障碍。但马太教授在《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的研究成果表明: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增多、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以及大陆法系基层法官的相对自由状态,大陆法系对法律经济学的接受并没有形成结构性障碍。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初始学习借鉴美国法律经济学,主要是为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但从现有中国法律经济学一些研究成果分析,某些研究单纯成为了西方理论的注脚,甚至有“庸俗化”的倾向。普遍的趋势是直接套用英美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忽视了具体情境;没能挖掘出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特色,没能对我国的“原始问题”进行反思,而是一味将英美法的理论不论成熟与否套用到中国。法律知识从来都是“地方性”的,强将“中国特色现实之脚”装入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之鞋”,实属“削足适履”的做法。

  缺少法学与经济学的常态合作机制,“非法学化”研究倾向明显。我国大陆的研究现状,是以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以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为辅;而且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也是以与经济学关系密切的部分经济法律领域(主要是指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为主,这与国外的法律经济学已由市场经济法律扩张到非市场法律的研究相比,差距很大。最大的原因在于“法学家”与“经济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大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经济学家占据了主导地位,掌握了相当的“话语霸权”。不可否认,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的热忱及研究水平要超过法学界。“博弈论”“计量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学科,往往令许多法学家对“法律经济学”望而却步。专业背景知识的缺乏加之传统法学的“路径依赖”使得法学界的法律经济学研究陷入了重定性研究、轻定量研究,重法理研究、轻实务研究的困境。而对经济学界而言,缺乏传统法学的思维训练,使得经济学家在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现象分析时,忽视了法本身的价值判断,研究往往缺少深刻的法理探讨。总体上说,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内在结合”的联姻仍存在相当大的欠缺。

  研究方向应转向实务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

  中国大陆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面临的问题是:转型期的中国到底需要怎样的法律经济学?如何去寻找研究突破点以完善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框架和体系?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研究方向必须发生重大转变。大陆法律经济学近些年主要是注重理论研究、注重定性分析;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缺乏定量分析,这是大陆法律经济学无法紧跟国际先进水平的“症结所在”。未来法律经济学发展与研究的热点、焦点、重点应转向实务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脱“英美法”束缚,挖掘出中国特色的“本土资源”。

  法律经济学长久的生命力在于其面对现实、服务现实的“实践理性”取向;实务研究与理论研究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偏废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做法。对于法律这样一门比较世俗的学问而言,对于比较保守的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如果法律经济学不能为法律实务界的困惑提供答案,不能为提高法律实务、解决实务问题作出有益的贡献,那么,法律经济学就只是学术圈子的又一次玄思而已。在美国,法律经济学以研究行动中而非书本上的法律为其特征,为法官、律师在解决当下法律实务中诸多“不符合先例”却“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难题,提供了旨在提高判决准确性和适应性的具体方法及思路研究,从而使得美国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法律现实主义思潮而深入法律人的人心。而我国的法律经济学因为不注重实务研究,俨然变成了“看上去很美,但好似没什么用”的花瓶。

  案例研究是新制度经济学流行方法,目的在于证明经济理论,或者揭示一定的经济学原理。法律经济学的案例分析,是在典型司法案件或者普通司法案件当中总结归纳一般的法律规则,是传统法学案例分析进行到一定程度进行的法律推理。围绕“效率”这一主要目标,对典型判决进行有意识的经济学分析,对法官适用的规则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规则以及判决的有效性。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注重对案例所涉及的各种数据样本的调查、收集、分析和推导,力求通过实证的方法研究案例中的法律适用的科学性,这是传统法学案例分析方法所缺少的。要完成研究重心的转变,关键要建立起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和谐的沟通机制,核心是教育!我们要为法律经济学培养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在具体培养方式上,除了注重理论培养之外,更要注重实践调查,从书斋走向社会,去调查,去收集数据,进而取舍、分析!这是中国法律经济学在新时代下的一条新路,路漫漫、“任重而道远”,但同时应是中国法律经济学历经多年发展之后的慎重选择!

本文来自: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http://bbs.efnchina.com)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26&ID=41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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