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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

本文原载《法学季刊》(《现代法学》的前身)1983年第2期

该文的复印件由吴锦宇先生提供,在此深表感谢!据研究法经济学史的吴锦宇先生考证,20年前的这篇论文是中国大陆第一篇阐述法经济学的论文。“法经济学”这一学科名称也最早出现在该文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

种明钊

作者简介: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克思曾经写道:“我希望为我们的党取得科学上的胜利”。正是为了这个胜利,他不畏任何艰难险阻,花费了毕生的精力,表现了非凡的毅力,终于发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恩格斯曾经说道:“马克思在他所研究的每一个领域(甚至在数学领域)都有独到的发现,这样的领域是很多的,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领域他都不是肤浅地研究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74-575页)但是也应该看到,马克思的研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科学的一切领域,以及每一个领域的一切方面。因此,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的今天,依据他所揭示的一般原理,努力探索科学中的新问题、新领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法学是一门有着广阔研究领域的社会科学。为了繁荣我国的法学,不但要加强法学新领域的研究,而且要加强法学与其他科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的研究。这后一个方面,现在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不然就法学研究法学,不但不符合法学本身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马克思就主张法学的研究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离经济学。马克思在这方面的实践和见解,至今还启示着人们去认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那块广阔天地。本文打算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关系约有关论述,谈谈法经济学的建立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

对于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并不为人们所普遍重视,至于对它的深入研究则更加显得不够。究竟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是经济学,确切地说,应该是政治经济学。离开政治经济学去研究法学,不但成效甚少,而且往往会走上邪路。这一点早已为马克思的实践所证明。

这里我们不妨先回忆一下马克思科学研究的历程。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学习的专业是法律。1843年以后,直到他逝世为止,他的主要精力却放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上。为什么他要这样热衷地研究经济学呢?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不过,他曾经说道,他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因,是由于1842-1843年间,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时,碰上了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法的问题。这就是他说的“要对所谓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当时马克思深感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知识的不够,而不得不对它加以研究。这说明了对于法的研究,是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的。

关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有过许多论述。我们知道,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恩格斯对政治经济学十分推崇。他曾经这样写道,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理论内容是从研究政治经济学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16页)。他还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同上,第三卷,第307页)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毫无疑问应该把政治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谈到自己写的第一部著作,即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法与经济的研究结果时,曾经这样写道,“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同上,第二卷,第82页)在这里,马克思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论证了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法的起源是法学中第一个要碰到的问题。历代的法学家有的把它看成起源于神,有的把它视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如此等等。但谁也没有发现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是相反,把生产关系看作法律的产物。只有马克思指明了“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也就是说,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恩格斯说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同上,第二卷,第539-539页)这样,马克思、恩格斯便把法的起源真正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上了。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学中的又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可是历代的法学家对此均无建树。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针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指出:“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8页)所以法不仅是意志的表现,而且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这种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正是政治经济学所直接回答的课题。

法总是要靠人来创立的。对于一个立法者应该怎样来要求自己呢?马克思写道:“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去制造法律,不是去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去表述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根据什么来表述呢?自然是根据经济关系的要求来表述。马克思还写道:“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上,第四卷,第121-122页)可见,任何社会的立法者,不管是自觉的或自发的都必须认识现存的物质生产关系,才能表明和记载这种经济关系的要求。

以上我们是从法学的最一般的几个问题来考察的。就是对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也是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这个理论基础的。

总之,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产关系,法学要使自己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无论如何也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这是马克思反复告诫我们的科学真理。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地明确地提出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但是他们关于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思想,却给我们探索建立法经济学提供了根本依据。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原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研究同样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因为我们的法律同样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样不能脱离经济关系去进行经院式的研究。应该说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更加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这一点上我们与以往一切类型的剥削者社会毫无共同之处。经济关系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学可以借鉴于以往的是有限的。我们在极大的程度上是要认真地研究这种新的经济基础,才能按照它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和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特别是党的十二大明确规定了在全面开创新局面的各项任务中,首要的任务是把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继续推向前进。所以,现在法制工作的重点理所当然要放到保卫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面对这个现实,法学所肩负的任务十分艰巨。要实现法所肩负的任务,更加需要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进行探索,更加要求以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因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要求更高、更细、更具体了。

彭真同志在申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子女?实际是母亲,实际产生法律,法律法理是儿子”。这个形象的生动的论述,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这里所说的实际,首先是指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的实际。可见,我们的法律不能用臆想来代替现实经济关系的实际,我们的法学不能离开现实的经济关系去探索法的天地,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三)

政治经济学是法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法律实际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必须学一点经济学知识。但仅仅停留在这个认识上还是不够的。探索政治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关系,还应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法学与政治经济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法经济学。

法学与政治经济学的相互关系极其密切,这是建立法经济学的“天然”原因。但是,我们应该承认,它们毕竟是两门不同的社会科学,有着各自的研究对象。要把这两门不同学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既不是政治经济学,也不是法学所能实现的,而只能由一门新兴的学科——法经济学来实现。实践说明,要把政治经济学同法学很好地结合起来,真正把二者沟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间一些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及其所涉及的问题,既不是经济学,也不是法学所能解决的。这个任务客观地、必然地要落到一门新兴的学科——法经济学的肩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的发展,对于法经济学的需要更加迫切了。可以说,法经济学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

法经济学是介于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一间边缘学科。如果说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是研究各个时代的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科学,那么,法经济学则是研究物质生产关系同法的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和研究这门学科,有助于把法学建立在牢固的科学基础上,有助于使法律这一上层建筑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经济学的科学体系的建立尚待探索,它决不是短时间内所能够实现的。不过,依据马克思主义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和今后发展的趋势,它似乎可以设想有如下的一些主要的内容:1.法起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2.法的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3.立法是对经济关系的要求的表明和记载;4.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社会主义法;5.社会主义法与客观经济规律;6.社会主义法的经济作用;7.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对于建立法经济学,我有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我们应该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有关著作,这是我们建立法经济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我国经济关系的客观实际和法制建设的实际。从实际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建议有关单位把法经济学的研究列入科研规划,在报刊上组织对法经济学的讨论,展开广泛的学术交流。

第四、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司法部组织法学研究所、经济研究所、高等院校的法学系、经济学系以及司法工作者,争取在两、三年内写出一本法经济学的专著或教科书。

第五、建议中央教育部、司法部近期内在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开设法经济学专题研究课,待条件成熟后开设法经济学课程。





本文原载《法学季刊》(《现代法学》的前身)1983年第2期
本文来自: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http://bbs.efnchina.com)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69&ID=40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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