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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和尚没水吃”谈国内“普药新用”的创新的局限性

  [摘要]  三个和尚没水吃,这是一则古老的寓言故事。本文用“欲价学说”来解释水价,欲望大小及满足的程度决定一个产品的价格,而实际当中,市场上产品的价格在某一时间是固定的,在这时,其价格低于个人的心理“欲价”时,他就会决定购卖这个商品。所以,商品交换的前提不是等价交换,相反,商品交换的过程是一种个人权衡取舍的行为,同时也是物价与欲价权衡对比产生交换行为的过程。但企业这个经济人来说,即使是一个企业的老总想普药新用的发展做贡献,想必甘付血汗为社会共享的企业也不多吧。普药新用的研发在没有一个机构与制度来保障实施之前,在国内新药注册管理办法上只能是虚无摆设。

  三个和尚没水吃,这是一则古老的寓言故事,同时,这里面也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原理:我们试分析一下,对于一桶水,当一个和尚从山下提上来,他可以一个独喝三天;对于两个和尚,他们若是从山下抬上来,每人只能喝上半桶,这样两人只能喝上一天半。可能对于这两个和尚来说他们会喝上三天,但每人都不能尽兴而饮,不能完全解渴。所以,对于自私的和尚来说他还是愿意独自提水独自饮这种生活方式的。但这样无疑会增加个人劳动付出。

  以前我也说过,一种物品的价值,是由面对它的个人的欲望及其满足程度而定的,所以,一桶水,对于一个和尚来喝,其可以尽最大的满足,所以其价值就较小,而对于一个和尚的一劳动付出而言,其价值在和尚眼里,可能会小于他的劳动付出,因此,一个和尚会想办法再找来一个和尚与自己共同抬水并分享这桶水的价值,与此同时,这桶水的由于平均对于一个和尚的欲望来说满足程度将会减半,因此,其价值就会因此而上升一倍。假如原来一个和尚提的水的价值是10元钱,对两个和尚抬的同样一桶水来说,共价值将会翻倍,成为20元钱。这就是我所建立的“欲望价值决定学说”,简称为“欲价学说”吧。

  三个和尚并不是就没有水可以吃,下面说一下三个和尚如何把水从山下弄到山上的寺里来。三个和尚可以轮流换班,不行一人提三分之一的路程,或是三个人两两轮流来抬,这些都是解决三人没水吃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要三人达成共同的意向,定一种抬水制度。三个和尚就是一个集体,他们要来完成运水这样一个具本的任务。凡是涉及到多人集体来完成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切可行的科学的制度来规范任务的实施,这些人、制度与目标,就形成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我想,一个项目不能实施,或者说不能很好的实施,不是人的问题,也不是目标本身可行性的问题,而是一种项目实施的制度问题。三个和尚如果能有一种合理分工制度,完全可以实现合理合作,并进行劳动成果的公平分配。三个和尚抬水之前,需要确定运水方案,需要明确运水到寺后的分水方案,如果分配不合理或不公平,最后可能会造成抬水过程因为某个和尚心理不平而导致效率的低下或相互怠工。

  下面准备用“欲价学说”来解释水价。一和尚提水吃一桶水价格若为10元,两和尚抬水同吃价格为20元,三和尚抬水吃价格可能为30元。这些都是建立在一种理想的模型之上,具体情况可能会比这种假设复杂得多,可能会因为某个和尚需要洗衣服多用水而使水的价格相对这个和尚来说欲价高一些,也可能某个和尚得了消渴病需要每天大量饮水而使得水对于他的价格更高,当然也有可能因为某个和尚多吃些水果不需要喝太多的水而使水价于他的欲价下降了。欲望的大小及其满足的程度决定一个产品的价格,而实际上,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在某一时间是固定的,在这时,其价格低于个人的心理“欲价”时,他就会决定购卖这个商品。所以,商品交换的前提不是等价交换,相反,商品交换的过程是一种权衡取舍,对比商品价格与个人欲价,而后权衡其大并交换的行为过程。以上是我对商品等价交换的批判。

  一项任务其实很简单容易,往往领导者缺乏有效的人员分工制度及利益分配制度,造成了怠工延时,使得一个工程项目无法实施,最后造成彻底的流产失败。对于一个普药,可能存在临床新用途,这种新用途可能是一种理性的猜想,需要临床研究来验证,其实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新药的研究,因为其目的与新药研究是相同的,就是为了验证一个药品的临床应用效果并对其临床效果进行评价。但应看到普药新用的研究与新药临床研究又有所不同,因为新药为未上市之药品,未有厂家生产,而普药为上市产品,可能存在多个厂家生产。对于未上市的新药,如果一家单位通过临床研究确定了其有效性并取得了新药证书并投入了生产,该药自然就会成为其独家知识产权的产品,就可以独享市场占有权,故这家单位对于这种新药的研究积极性极高,他们会积极地投入人力、物力及资金来做该新药的临床研究。然而,对于已上市的普药来说,虽然对于一个需要验证的新的临床功效也有必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资金来完成,其新颖性也不会亚于那些原创新药,但由于该普药不是独家生产,就存在临床验证后使用过程中多家共享研究成果的问题,因为其他生产厂家的药品也同时具有这种临床功效,均可以在临床上使用这种新发现的功效,虽然现在注册法中要求只有做过临床研究的单位才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但其他药具有同样的功效是事实,根本无法保证在临床中不被使用。这样,如果对于一个普药,即使有90%的把握确定它有一种新的功效,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临床研究合作方案出台,同时再没有一个新效应验证后上市产生的利益分成方案出台,就不会有厂家主动提出做临床研究。这就象三个和尚在山下面对同一桶水一样,在没有一个抬水方案及抬上山后的分水方案出台之前,他们谁会自告奋勇去自个提水上山再分给另两个和尚呢?怕是两个人抬水上山再三人分配的可能性也没有。当然,如果哪个和尚大公无私,这就例外了。但对于一个社会,对于企业这个经济人来说,我想,即使是一个企业的老总想为社会为普药新用的发展做贡献,想必这种心甘情愿付出血汗为社会共享的企业也不多吧。如果真有这样的老总,真有这样的企业,他们无疑是具有一颗佛性真心了。他们真算是不是图的社会回报,而是为了回报社会。

  如果一个科学合理的普药新用的临床研究体制,我想,这种普药新用的新药研发不会有所发展,虽然这种新药受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无法具体实施的,因为这种保护从经济学上讲,投入大,而收效小,是不经济的。所以也根本无法具体在现产中实施,在现行药品注册法规中,这些保护性的条文显得毫无意义。而普药新用的研发在没有一个机构与制度来保障实施之前,我想,普药新用的研发只能是新药注册管理办法上一个虚伪的摆设。要想把这种条文变为切实可行,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研发这种普药新用的企业具有把自己研发成果无私奉献于社会的精神。第二,如果没有上面所说的奉献精神,就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对各个生产这种普药的企业进行协调,让他们共同投入这种普药新用的研究,所有经费由所有生产这种普药的企业来分摊;或是由国家指定研发单位进行研究,当然这种研究费用需要国家从自己腰包来出,上市后这种所有生产这种普药的企业统一说明书,统一在临床中应用这种普药的新功效。如果不能实现以上所说的研究方案,我看普药新用的研究永远将成为画中之饼,最终仍是可望而不可及。如果这种普药新用的研发体制不能尽快得到完善与健全,将直接影响到中国未来药品的仿制创新。

江雪独钓

20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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