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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也是最关键的任务在于“三农”问题。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当代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建设主体作用。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伟大工程

  2006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三年来第三个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从增加农民收入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越来越清晰的思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不是一个单纯、孤立的问题,它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选择以及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的历史条件是紧密相关的。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党中央和国务院就把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放到了制定政策的首位。经过二十多年的强力推进和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和大发展。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资料,中国乡村人口比重,已从1978年的78.1%降低为2004年的58.2%,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从1978年的占70.5%的比重,减少为2004年的46.9%。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亿万农民从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巨大的实惠。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决策;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将令亿万农民受益。

  安徽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农业从业人员和农业产值比重较大,城乡居民收入不均衡的矛盾比较突出,“三农”在全省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位置。在推进跨越式发展进程中,以安徽为典型的农业大省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显得更为紧迫和艰巨。数据资料显示,仅中部六省就用占全国十分之一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国三分之一的农业人口,生产了全国三分之一的粮食。因此,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中、西部的农业大省,关键在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从而调动农民积极性,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

  首先,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民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农村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寄希望于广大农民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繁荣、农民的富裕归根结底都要依靠农民。农民的这个主体地位,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其次,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目前,各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工业反哺农业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这无疑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措施,但新农村建设完全靠财政投入来完成显然是不现实的,新农村必须由农民来建设,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还应由农民来筹措,因此新农村建设不能忽视我国当前经济状况下农民的投入主体地位。

第三,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多听听农民意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至少有四个好处:其一、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广集农民才智,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宝贵的知识资源。其二、有利于因地制宜建设新农村。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千差万别的农业和农村形态。因此只有在决策过程中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听到农民的真实意愿,知道农民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认真听取农民对建设新农村的看法、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掌握最应该给予农村、农民制定什么政策,提供什么帮助。反之做出的政策举措则会脱离实际,这样的政策不仅不会对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收入有帮助,还很有可能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其三、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和创造者”,同样,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者和创造者。只有确定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激发出农民的主人翁精神;只有让农民意识到自己才是新农村建设的行动者和受益者,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全心全力建设自己的家园。其四、有利于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只有真正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才能确保资金归集、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才能确保这些资金用在农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大大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四,明确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新农村农民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实质上就是确认农民作为国民和中国公民的主体性地位。确认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也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只有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才能有力的推进村民自治,才能达到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和谐新农村的目标。

  三、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条件

  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既包括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包括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既包括农村的经济基础,也包括农村的上层建筑,涵盖了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必要条件,是基穿因为新农村建设是个长时期的农村经济发展奋斗目标,其目标的实现需要极其巨大的物资投入和资金投入,这些投入主要还必须靠农村经济自身的发展来提供,国家的、外部的支持只是对基础性、社会性的少量设施提供少量支持,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旨在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推动农村内部的制度变迁,目的在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不断提升农业、农民新农村建设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生产发展为首要任务,否则,新农村建设最终会成为无源之水。

  当前,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最突出矛盾是农村生产力水平低,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加快新农村建设就必须从发展农村生产力上寻求突破。

  (一)发展农村生产力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省农业生产取得了重大成就,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城乡收入差距、产业差距却有不断拉大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总量扩张少、发展速度低、效率提高慢。从总量看,2005年,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959.6亿元,比2000年增加217.8亿元,年均增加43.6亿元,只相当于GDP增量的8.8%;全省61个县(市)生产总值占全省总量的45.9%,而人口却占到了全省总量的72.2%。从速度看,“十五”时期,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仅增长1.3%,分别比第二、第三产业低12.3个和11.4个百分点,低于全国2.6个百分点,比 “八五”、“九五”时期分别低2.8个和4.4个百分点。从产出效率看,2005年全省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为5307元/人,比2000年提高1632元/人,但与二产、三产的差距由2000年的14397元/人、9354元/人扩大到24129元/人和15082元/人,全省近50%的农业劳动力创造的GDP还不到全省的五分之一。

  (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但基础仍然薄弱。一是农田水利设施较差。我省农村水利设施大都是20世纪70年代留下来的,标准低,设施不配套,相当一部分年久失修,破损较严重。到2005年底,全省共有水库4872座,其中病险水库占到三分之一,现有水利设施已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正常需要;旱涝保丰收面积仅占耕地的 61.5%,机电灌溉面积仅占69.5%,节水灌溉面积不到有效灌溉面积的五分之一。二是农业生产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受制于自然条件。安徽自然灾害较为频繁,全省平均每年成灾面积50万公顷,农业“靠天收”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2003年淮河、滁河流域的洪涝灾害使皖北六市、滁州市粮食减产34.7%,油料、棉花分别减产40.7%和42.8%,农民收入下降7.2%。三是耕地减少,农业科技水平较低。全省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九五”末的1.04亩减少到“十五”末的0.94亩,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0%;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不到50%。四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民生产性投入少。2005年,全省每公顷耕地占有农业机械动力9.8千瓦,农作物机耕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重不到一半,机收面积比重不到四成,机播比重不到三成,特别是还有11.2%的农户仍在使用役畜耕作。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当年农户生产性投入不到农户总投资的20%。

  (三)发展农村生产力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全国各地竞相发展的格局中,与城市及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有所扩大。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64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14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1.1%,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分别比2000年扩大296元和4.8个百分点。与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由2000年的3359元扩大到5830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2000年的2.74∶1扩大到2005年的3.21∶1。 “十五”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6%,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仅增长6.4%。由于收入较低,农民消费水平也难以提高。2004年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为2910元,仅为城镇居民的54.5%,大致相当于城镇居民1994年前后的消费水平。目前,城镇居民已进入万元级消费阶段,而农民仍然停留在千元级消费阶段。

  (四)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穿除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外,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事业发展也相对滞后。一是农民生活条件落后,相当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交通、用电、饮水、居住等困难问题。农户饮水主要取自井水、塘水、江河湖泊,使用自来水的农户只占19.1%,约2000万农村人口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农村现有的人居环境相对较差,48%的农村厕所尚未达到卫生标准,仅有3.3%的农村住户用上“水冲式厕所”,使用旱厕或无厕所的农户占到96.7%。二是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因贫困辍学的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低于城市;师资缺口大,比较优秀的教师主要聚集在城市,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优秀的教育资源;办学条件差,缺少计算机等现代技术设备,病危校舍占到9%,比全国高2.4个百分点。三是农村医疗条件较差。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享有不到30%的公共卫生资源,应住院治疗的农民中有75%左右未住院,农民医疗服务需求难以充分满足。四是农村文化设施落后。全省206个乡镇没有文化站,1284个乡镇文化站没有达标,近300万农民还不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五是社会保障能力不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较低、供养标准不高,特困群众救助标准也较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待完善。

  而所有以上问题的解决,除中央和国家的支持外,主要还靠农村自身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

  四、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历史和现实证明,农民的积极性是农村改革、建设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以发展生产力为必要条件的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围绕农民需求,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首先,建设新农村要树立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树立农民的主体意识,一是要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投入主体地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农业投资的主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基本的一个变化是农户取代社区集体组织成为农业投资的主体。农户投资占全社会农业投资比重由上世纪80年代的不到5%,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社区集体组织对农业的投资上世纪80年代初大约是50%到60%,而现在则下降到不足10%,剩下的30%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投入。据估算,今年政府在“三农”方面注资支出将会达到3397亿人民币,比去年增加了440亿元,增长了近15%,而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新农村的财政支持仍将进一步加大。但从长远看,资金问题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不能包办代替,特别是在村庄一级,全省有24000多个行政村,把村庄一级农民直接可以受益的各种公共设施都纳入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是不现实的,国家的投入只能起引导作用,农村社区集体更多的是组织功能,资金筹集关键是要发挥农民在投入中的主体作用。而且和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安徽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和政府的财政实力都比较弱,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民资金投入和积累的积极性不仅是农民积极性的核心内容和具体体现,也事关安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二是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只有维护好农民利益,让农民分享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意识才能不断增强。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仅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而且通过上地的征用和出让,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同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处理好农民投入与收益的关系,防止为办公益事业再度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现象,重新加重农民负担。

  三是要尊重农民意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是一项内涵丰富、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且还要从农业、农民、农村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具体而言,一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符合农民意愿。二是要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为农民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三是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杜绝因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违背农民意愿、伤害农民利益。

  其次,建设新农村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参加水平。据测算,按照一定标准建设农村道路、安全用水、沼气、用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1700-4900元,这样算来,全省大致需要715亿元到2059亿元。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财力并不充裕、各方面支出需求比较大的情况下,必须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形成“财政资金为主导、农民投资投劳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模式。通过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助、贴息、以物代资、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能动性,引导农民投工、投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农村发展产业和社会事业,对由社会资本牵头的一些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益性支出给予鼓励、奖励和补偿。改革产权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小型水利、农村沼气等一些小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并明确国家补助标准;对农村供水、供电、节水灌溉等工程,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转让等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二是要实施创业工程,着力提高农民收入。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建设新农村,必须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第一目标,采取更加直接、更加有力的措施,广辟增收渠道,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要切实落实中央“多予、少醛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直接补贴政策,从制度上保障农民持续稳定取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要不断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加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实施“121强龙工程”,把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努力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三是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的空间。积极扶持和发展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食品、皮革制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力争“十一五”末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达到50%左右。

  第三,建设新农村要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培育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因为没有一个具有较高文化素质,较高社会主义精神理念的新型农民群体,则不可能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此要加强农民培训和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也是以必要的人力资本为前提的。农村在基础教育方面大大落后于城镇,导致城乡之间劳动力的素质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适应农民分工、分业、分化加速的新趋势,加大对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的力度,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和后备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使转移就业的农民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使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民,使有能力、有技术、有魄力、有创新精神的农民成为企业家和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还要加快农村医疗、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要引导农民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学习法律,了解政策,掌握市场规则,提高运用社会规则保护自身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提高农民的文明素养,通过开展现代文明教育,培养农民文明的生活习惯,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生活。促成农村良好的道德风范,村民互助友爱,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破除现存的陋习和不良风气,强化和发扬农村自身所拥有的尊老爱幼、妯娌和睦、邻里团结、重信守义、遵纪守法等良好的乡风民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培养蓬勃向上的村风民风,形成和谐的村落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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