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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推动法律移植

  这两天听到北京的一个学者讲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们国家很多领域亟待立法,在这个过程中,最好的办法只能是移植,移植的成本比较低,而且可以借鉴西方的成熟经验。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用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推动立法的个体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体系。

  我国本来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据这位学者讲,在很多领域立法的过程中,却更多在借鉴美国法。部门利益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政治经济学课题。

  但是,那位学者具体的研究我不清楚,所以有几个疑问,大家一起来讨论:

  1.在西方法律体系中,主要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种,这两种法律主要是产生的背景不同,前者主要是在漫长的自发演变中形成,与英国在12-18世纪的政治制度演变密切相关,而大陆法来源于罗马法较多,同时受到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征服欧洲的影响,强调理性在制定法律中的作用,所以表现出来的是英美法强调法官的作用,倾向于争端解决;大陆法则主要仰赖立法的作用,法官的自主空间较少,倾向于立法意志的执行,那么如果移植只是朝这个方向走,似乎不应该是该学者所表达的意思。

  2.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在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都保障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那么,移植过程中采取大陆法还是英美法,主要的考虑依据是什么呢?

  由于我对美国法和大陆法缺乏了解,尤其是对于具体的法律部门没有了解,所以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如果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结合我们国家的体制特征,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好题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立法,如何解决立法的成本和效益的关系。我们立法的每一个条款,甚至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实际上都会带来现实的利益的重大调整,会带来很多利益关联方的损失,也会带来利益关联方的获利,但是很多的立法从来没有做过成本和效益的核算,这个利益损失和立法制度能得到的收益是不对等的,我们从来没有这样的考虑。现在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立法前一定要拿出一个文本来,这个文本是一个数据的文本,这个数据就会代表立法可能会给哪些集团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哪些企业衰退,可能会带来多少就业机会,可能需要多少执法成本等等。所以下一步中国的立法一定要讲成本效益的比较。

  这是学者李曙光的一段话,很有意思。他还有一段名言:政府的转型首先需要法律的转型。法律转型与政府密切相关的是涉及到大量的行政立法。

  原帖地址: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69&ID=395716&replyID=36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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