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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寻租经济学分析

一、概说

  许多学者和关心农民的社会各界人士对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作了许多探讨,其中不乏深刻的见解。笔者试从寻租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负担。对于农民和政府在农民负担的动态博弈中出现诸多问题,特别是农民事件(如上访、围攻乡政府、抗税、避税)等令人震惊的矛盾冲突,从寻租经济学的角度也许能更好理解。寻租理论于1974年由克鲁格正式创立,现已在诸多领域中得到运用和发展。寻租的"租"(rents)又称"经济租"(economic rents),原意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只要存在政府干预和垄断就有租金存在,当人们以"合法"或非法活动而谋取超常的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成了"寻租"。寻租是指通过非生产性活动来获取、维护某种特定的经济利益或对其进行再分配的活动,这一概念不包括向本身无害的活动寻租,如探求治癌方法获得专利而取得的收入。本文对于寻租者的界定:寻租者不一定都是当权者,也包括有钱者、有关系者等。寻租者既包括政府的公务员、聘用人员、村组干部等权力者,各垄断利益集团中的个人,也包括农民,因为农民也有寻求救济、优惠、减免、超额计划物资等行为。下面分别从农民负担中的寻租现象、后果、原因和治理等几方面予以分析。

二、农民负担中的寻租现象的具体分析

  农民负担是一特定的经济概念,是农民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的费用、产品和劳务的总和,又称农民社会负担。包括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赋,向集体缴纳的统筹、提留和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价格因素的转移性支出。由于种种原因诱发了一系列的寻租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这些寻租行为有些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也有些是合法但不合理的。

  1.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寻租现象。不合法指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合理指超过了农民应该负担的范围或超过了农民负担的上限,影响了农民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简单再生产和生存。这类寻租主要表现为:第一、基层政府各部门利用职权四处创租、寻租:或巧立项目寻求租金,或搭车收费寻租,或私自设卡滥收滥罚寻租,如"三乱"的寻租行为已是社会公害,使农民深受其害。据调查山东冠县烟庄乡1992年其他社会负担达88.7万元,超过农业税、乡村统筹87.3万元,这还不含乡直部门向农民收费6万元,计划生育罚款43.2万元。第二、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寻租行为。这些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或强行搭售、销售,甚至以次充好或假货,或强行服务收费;价格双轨制时期,捞取价差租金。产前部门挪用资金、物资;产后部门在农产品供给充足时压级压价,甚至打白条,而在农产品供给短缺时,层层封锁产品流通,牟取高额租金。第三、税费征收中的搭车寻租。实际向农民征收的乡村统筹常常超过了法定的上年纯收入(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所得扣除生产成本)的5%上限,1989年至1992年,全国农民仅此项负担年年突破5%的警戒线,超过了7.5%。据安徽对5县10乡镇抽样调查,1995年税外负担为农民纯收入的7.38%,1996年7.53%,不含非记帐的摊派、义务工折款。农民因此支付了巨额租金。这些是由税费征收由上往下摊派、税费计提基数超越了农民的农业收入界限扩大税基数、强制性的税费折合现金、以资抵劳、甚至虚报农民纯收入造成的。这类寻租者本身就是创租者。第四、乡村统筹款、专项支农资金、救济金、办学经费、被贪污,被作奖金分掉,被挪用,这一层面上寻租活动使得专项经费被瓜分而不足或短缺,引发向农民追加集资的第二层次上的寻租活动。
 
  2.合法但不合理的寻租。合法但不合理指寻租行为有法规或政策依据、或法律没有明确反对,但对农民来说支付这类租金是不公平的,或超过了农民负担的上限。据中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仅中央一级的机关和部门制定的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收费、基金、集资等各种文件和项目就有93项之多,涉及到了24个部门;另外,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达标升级活动还有43项;而地方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向农民收费的项目更多,达269项,这些虽有法规文件为依据,但相当一部分不合理,所以国务院取消了中央有关部门向农民收取费用、基金、集资的项目37个,同时取消了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这些曾经是伸向农民的寻租之手。

  农业税、乡村统筹费、学杂费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国家制度创造的租金。城市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才交所得税,没有生活保障的由国家财政提供200~30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农业税起征点是年纯收入400元以上,农业特产税没有起征点。而且二者的年纯收入差距大,2000年农民税负前的纯收入2 253元(包括实物折合部分),扣除税费和再生产的投入外,可支配性收入几乎很小;200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 280元(不含隐性收入)。如果把农民得到的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视为国家提供了社会保障的资本,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农业税就是国家政策创造的租金。乡村统筹费中的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和民兵训练费均应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乡村办学和修建道路部分可视为是农民支付的使用费,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使用费的收取与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具有特定的联系,政府可以模仿企业对私用品的定价行为,像通行费、入场费、道路使用费都是典型的使用费。但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是国家公民,市民却不负担一分钱,实质上是城市居民获得了转移支付,即制度租金。在这一政策的共同利益中形成的城市居民利益团体阻碍了该政策趋向于合理化、公正化的改革,使农民蒙受损失。在收入分配还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下,不仅让低收入的农民购买公共物品是不公平的,而且让所有的受益人对某种物品或服务都支付相同的使用费也不是公正的方法,至少对于被收费的物品不是奢侈品来说是如此。乡统筹费的上提、串用是不合理但合法的寻租行为,而且常被挤占、挪用,为寻租者所得,修建乡村公路时依据法规又向农民摊派集资,引发另一层面上的寻租行为。对于公益事业是谁受益谁出资,受益人即是支付人,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上级政府却常在行政管辖范围内集资摊派,为受益者向非受益者寻租。合法但不合理的寻租在财政赤字县最严重最普遍,由于地方财政层层包干,预算硬约束化,一半以上的财政赤字县,收不抵支,而人员不断增加,同时政策性的加工资、物价补贴等使开支不断增加,于是大多又转嫁向农民寻求租金。

  3.重工轻农政策等造成的农民隐性负担的寻租经济学分析。农民隐性负担指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的农民支付,即以工业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为内容的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农民无形中支出了价差租金。1979-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累计达15 000亿元,扣除同期农业税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援资金后,平均每年剪刀差绝对额811亿元。90年代"剪刀差"仍在扩大,农资产品价格仍上涨、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下降,每年绝对额都在1 000亿以上,仅1997-2000年农民农副产品价格下降减少收入16 000亿元。这一剪刀差的政策还引发了各产业利益集团、企业利益集团为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政策的寻租活动。

三、农民负担的寻租后果分析

  农民负担中的寻租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后果:减少了农民可支配性收入,直接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消费差异不断扩大;直接削弱了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并且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降低而直接引发了农民有意识减少农业生产投入,甚至出现一方面农业耕地严重不足,一方面大量农田被弃耕或撂荒。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后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基层政权稳定和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像农民因不堪重负自杀事件等。这些是农民负担中的寻租导致的一般即表面性后果,下面将从深层作重点分析。

  首先,造成激励扭曲,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从寻租活动中,农民看到生产者未必能够多劳多得,而没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寻租者却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直接导致一系列后果。第一,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寻租,更多的寻租者又导致新一轮更大的寻租活动,造成恶性循环。第二,扭曲人力资源配置,阻碍农业生产技术创新、推广、实施。寻租破坏了社会正当的价值观念,县乡农技人员的利益没有与工作效率挂钩,因此他们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而直接参与寻租,这就滞碍了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影响了农业经营需求的人力资源积累,加剧了农民不愿教育投资,造成农村辍学率升高和新的劳动力素质低下。第三,造成除人力资源以外其他资源在农业中配置扭曲。农民因他人寻租造成的资金损失,和农民本身参与寻租和避租(如农民找关系走后门寻找计划价生产资料,为农产品卖个好的价格、等级等)花费的资财、时间、精力等,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资源配置,降低了农业农村的经济效率。

  其次,寻租活动孳生部门和地方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和人员分流改革,特别是当前的农村的税费改革的实施;这些既得利益集团非正规的文化色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或示范效应,瓦解了社会的规范体系,破坏了社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同时造成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扭曲,有些地方政府常常并不总是通过抓地方经济增长来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靠摊派、收费等增加财政收入。

  再次,寻租活动通过直接减少农业剩余,即减少了农民的收入,从而直接或间接阻碍了农业、农村的发展。从经济链和国民经济结构角度看,农民负担中的寻租阻碍了农业发展,阻碍农村经济改革,降低了农村社会的效率,就必然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失衡,因受阻碍的农业环节而失衡,从而阻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最后,农民负担中的寻租(仅指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寻租)减少了国家财政,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地方政府的财政硬约束化和其事权的独立化,使利益主体得到强化,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又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所以地方政府不仅扩大收费,而且强化了费的地位,造成了税软费硬、税少费多的现象,这必然肥了极少数人,苦了农民,损害了国家。


溯浪


  1、感谢 hhj19801118 对农民负担问题展开分析,作为一篇随笔,很是不错

  2、问题的分析仅限于描述,虽然运用了不同的名词术语,但是并无与一般农民负担的问题有不同的逻辑推导,也没有找出不同的作用机制

  3、时代在不停的进步,最近的政策与以前大不一样了,乱摊派乱收费的情况已经收敛了很多。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的直觉是即使完全没有税务、费用和其他一切负担,农村与城市的收入扩大仍然是必然的,中间将会存在很多作用机制,人力资本的代际传递、分工与工业的集聚效应等等。但是我没有系统思考过,仅是依靠直觉慢慢的想想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18218&ID=9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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