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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的绝妙案例(之一)--白蚁防治体制改革方案

[原创]按:这个题目有点耸人听闻,然而自己的东西,横看坚看都是宝贝,读者原谅则个。写下这个方案后,自我陶醉了许久。然而由于某种不可告人的原因,它不能以本人名义发表,思之再三,为之黯然泣下。正是“忍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

其文如下:

白蚁防治本身属于“冷门”行业,关于白蚁防治体制的改革的文献并不多,而系统论述白蚁防治体制改革更是寥寥可数。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由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张锡良等提出了蚁防治体制改革一个基本方案(张锡良 吴立群,2005),反映了业界在这方面的主流观点。下文论述了该方案的缺陷,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方案。


一、张锡良先生的改革方案

张锡良的改革方案(下文中称为张方案,参见文后“张锡良先生方案原文”)概括来说就是建立“政”、“事”、“企”三主体以及白蚁预防工程管理方案:

(1)“政” 是指"白蚁防治管理处",隶属房管局,行政编制,作为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 "事"  是"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之所以建议成立"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中心",主要原因在于"政"、"企"之间需要这样一个中介机构。一是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二是负责防治费的统筹管理,确保15年包治期的有效实施; "企"  即白蚁防治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改革后体制的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白蚁防治市场。白蚁防治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再隶属任何政府部门,然后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白蚁防治企业资质,从事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白蚁预防工程完工后,经白蚁防治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由委托方验收并与白蚁防治企业结算。白蚁防治企业应提取其中20%作为防治费交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检测中心集中统筹管理。15年内,遇蚁情发生,由该企业负责先行无偿灭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存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的该项目防治费中结算。15年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应将该项目剩余的防治费退还给白蚁防治企业。如果遇到项目在包治期内发生蚁情,但负责该项目的企业已不存在,那么由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组织灭治,所发生的费用在该项目防治费中结算,不足部分从存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的防治费的增值收益中支出

二、对张方案缺点的分析

张方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白蚁防治市场,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方案的具体设计缺陷很多,如果完全按这一方案操作,将会引发许多弊端。试分析如下:

(1)张方案中的“政”即"白蚁防治管理处",隶属房管局。

在本文的4.2节问题的分析中已经指出了这种机构设置的弊端。"白蚁防治管理处"如果隶属房管局,势必造成了机构重叠设置,意味着资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笔者建议"白蚁防治管理处"应当设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作为白蚁防治总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水利堤坝、交通通讯设施、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的白蚁防治。

(2)张方案中的“事”是"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中心",事业编制。职责一是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二是负责防治费的统筹管理,确保15年包治期的有效实施。

笔者认为防治费的统筹管理以基金的形式管理更为合理。这一点将在下文中笔者所提出的新方案中详细讨论。那么这个检测中心存在的理由就只剩下“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了。

检测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一旦其工作出现过失将很难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又检测结果是否客观不容易判断,再高明的检测手段也有失误的时候。因此即检测工作在事后证实不那么客观,也很难追究具体当事人的责任。这样一来,检测中心与其职员就没有任何约束了,结果是检测中心的职员与承建预防工程的企业瀣沆一气,质量检测将形同虚设。

是否可以将“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检测”交给市场来做?有人担心私营的检测中心做不到客观公正,其实问题不在于是否私营,而在于能否有效的监管。检测工作性质类同于金融市场中的证券信用评价工作,在发达国家,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私营的,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与穆迪,但并没有人质疑其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再如主要的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私营公司,却没有投资者担心它们会营私舞弊。因此,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检测完全可以交给民营白蚁防治企业来做,前提是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具体如何监管将在下文提出的新方案中讨论。

(3)张方案中白蚁预防工程的管理方案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这一方案存在两个重大的缺陷:首先,“白蚁防治企业应提取其中20%作为防治费交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检测中心集中统筹管理。”一个企业的毛利润也就在20%左右,提取20%的防治费相当于把企业的利润全部拿掉了,企业的政党运作将无法维持。其次,对于预防工程质量做得好的企业没有任何奖励措施,而对于质量做得差的企业也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相反,即使在预防有效期如15年内没有任何蚁情发生,企业也要等15年后才能拿到20%的防治费,这实际上是对质优企业的惩罚。

我们可以推测一下这种体制执行的结果:企业如果老老实实地把预防工程的质量做好,那么它肯定无法生存下去。所以企业只能在预防工程中偷工减料,尽量降低成本,当然质量也就无法保证了。最坏的结果是,企业在预防工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的投入,只搞一些表面功夫。然后贿赂检测人员,在质量检测中蒙混过关,这样就能拿到80%的工程费用。日后若是侥幸是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蚁情,则期满后还能拿到剩余的20%,这样企业以极小的投入就骗到了巨额的工程费。若是在有效期内发生蚁情,企业也有足够的资金去防治。因此,这种管理体制等于变相鼓励企业搞伪劣工程,其执行的结果是预防工程完全失去预防作用,而预防工程费一部分转化为防治费,另一部分则为企业伙同检测中心瓜分。

那么是否可以将防治费的提取比例减少呢?例如改为提取10%或5%?答案仍然是不行。因为预防工程的有效期长达15年甚至更长,在这个期间内,企业有很大的概率破产或解散。企业若不在了,有效期内一旦发生蚁情,其防治开支完全依靠所提取的防治费。若提取比例过小,则极有可能造成防治开支入不敷出。总的来说,单纯采取提供防治费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株洲市白蚁防治体制的改革的新方案

针对张方案的缺陷,笔者设计出一个新方案,新方案中与张方案相同的部分不再赘述,其要点如下:

(1)设立"株洲市白蚁防治管理处",直属市政府,行政编制,作为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管辖株洲市范围内房屋建筑、水利堤坝、交通通讯设施、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的白蚁防治;

(2)设立“株洲市白蚁防治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白蚁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保证金、白蚁预防工程的保证金等。资金的投向包括公共设施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科研项目的资助、对于新技术的白蚁防治项目的补贴等等。基金应当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以实现其保值和增值。基金资金的使用由具体项目提出申请,"株洲市白蚁防治管理处"依法审批。

(3)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检测由民营白蚁防治企业承担,而不必设立“检测中心”。同时建立如下监管制度:

首先要建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测的资格管理制度,对信誉好,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的白蚁防治企业,经"白蚁防治管理处"审查后,可获得检测的资格。当检测企业有违规行为或检测结果屡次(可规定一个次数,例如二次或三次)发生错误时,可取消其检测资格,且规定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其次检测费的一定比例(例如5%)作为保证金交予“白蚁防治基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则将本金及一定利息退还检测企业,否则罚没。第三,对于检测信誉度高的企业,在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质量检测工程招投标中可适当向其倾斜,以鼓励检测企业提高检测水平和职业道德。

民用设施的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检测由业主自愿聘请具有检测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测,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检测由"株洲市白蚁防治管理处"负责发包给具资格的白蚁防治企业进行。哪种情况,均需将检测费的一定比例(建议5%)作为保证金交予“白蚁防治基金”。

(4)白蚁预防市场的管理方案,要点如下:

①无论公共设施还是民用设施,均须从白蚁预防工程费用提取5%作为保证金交予“白蚁防治基金”;②承建白蚁预防工程的企业必须寻找一家合资格的白蚁防治企业为其预防工程提供担保(下文中将前者称为承建企业,后者称为担保企业),承建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得担任担保企业;③鼓励承建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对其承建的预防工程质量提供保险,对于具有担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双重担保的预防工程,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降为3%;④预防工程如在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蚁情,期满后向承建企业退还全部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如在有效期内发生蚁情,由承建企业无偿提供灭治,如承建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已经不存在,则由担保企业无偿提供灭治。如担保企业也已经不存在,则由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指定企业进行灭治,且:若该工程具有双重担保,如其费用在原工程费的3%以内,则从“防治基金”列支,超出5%的部分由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负担;若该工程不具有双重担保,则其费用从“防治基金”列支。凡有效期内发生蚁情的工程,其5%的保证金,一律罚没,充入“防治基金”;⑤担保费或保险费均由承建企业自行负担。⑥预防工程如在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蚁情,如期满后承建企业已不存在,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退还全部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在企业清算时应当考虑它在基金的保证金,确定其归属后向白蚁防治管理处登记备案,以便于日后的退还。

新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1)将保证金的比例降至5%,属于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表面上看,企业虽然增加了担保费的支出,但由于担保可以交叉进行,企业本身也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因而对企业实际成本影响不大。

2)能够鼓励企业提高预防工程的质量。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有效期内不发生蚁情,以便期满能拿回保证金及利息。即使是按存款利率计算,在漫长的15年后,本金与利息和也是可观的数目。

3)有效期内的白蚁防治费用来源保障系数大为提高。

首先分析基金在灭治费用上的支出。在双重担保的情形下,防治基金本身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在一重担保的情形下,只有在有效期内发生蚁情的同时承建企业与担保企业均破产倒闭的时候,才需要防治基金承担灭治费用。这种概率是很小的。举例来说,设在有效期内,发生蚁情的概率为30%,承建企业与担保企业均破产倒闭的概率也均为30%,且这三个事件相互独立。则三者同时发生的概率为2.7%(30%×30%×30%=2.7%)。可知,即使企业破产的概率与发生蚁情的概率均比较高(30%),基金需要自身承担灭治费用的概率仍然很小。

在基金防治费用的收入方面,如发生蚁情,只要承建企业与担保企业有任何一方存在,防治基金即能获得5%的保证金罚没收入。另外需要基金承担灭治费用的情况下,如灭治费用不超过保证金,则基金仍然能获得其剩余部分。

比较起来,在长期中,防治基金的收入极有可能大于其支出。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发现的确如此,则应当考虑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减轻白蚁防治企业成本负担,促进行业的发展。

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需要,请与帖主联系,QQ25479544。

 

 

张锡良先生方案原文:

2.1  改革的基本思路政事企分开、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平稳过渡。

2.2  改革的具体目标  改变目前白蚁防治单位政事企"三合一"的现状,明确"政"、"事"、"企"三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白蚁防治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白蚁防治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2.1  "政"  被确定为白蚁危害地区的省辖市,可以成立"白蚁防治管理处",隶属房管局,行政编制,作为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行政职能:制定和贯彻法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所辖地区白蚁防治业务的指导;负责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的初审、管理;监督管理所辖地区范围内白蚁防治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活动;监督检查所辖地区范围内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2.2.2  "事"  被确定为白蚁危害地区的省辖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在所在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如下职能:接受政府、业主委托,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监测、鉴定,出具检测结果,作为白蚁防治工程合格证明;接受政府、业务委托,组织白蚁防治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白蚁防治药物鉴定、推荐工作;协助政府起草白蚁防治施工规程等技术规范、标准;负责防治费的集中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承担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之所以建议成立"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中心",主要原因在于"政"、"企"之间需要这样一个中介机构。一是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二是负责防治费的统筹管理,确保15年包治期的有效实施。

2.2.3  "企"  即白蚁防治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白蚁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接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业务和白蚁灭治业务;具体施工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开展符合法律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白蚁防治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改革后体制的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白蚁防治市场。白蚁防治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再隶属任何政府部门,然后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白蚁防治企业资质,从事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等委托方可以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选择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进行白蚁预防,双方鉴定白蚁预防合同。按规定,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对于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业灭治,并鉴定白蚁灭治合同。双方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出现违约等问题,按合同及有关法规处理。

    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使用的药剂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    .

    白蚁预防工程完工后,经白蚁防治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由委托方验收并与白蚁防治企业结算。

    白蚁防治企业应提取其中20%作为防治费交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检测中心集中统筹管理。15年内,遇蚁情发生,由该企业负责先行无偿灭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存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的该项目防治费中结算。15年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应将该项目剩余的防治费退还给白蚁防治企业。如果遇到项目在包治期内发生蚁情,但负责该项目的企业已不存在,那么由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组织灭治,所发生的费用在该项目防治费中结算,不足部分从存于白蚁防治检测中心的防治费的增值收益中支出。

 

 

后记:准备写两篇的,所以加了“之一”。

第二篇预告:一位高校老师所受的迫害和他的绝妙反击。

出生时间:未定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12&ID=9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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