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劣币凭什么驱逐良币?

经济学上有个格雷欣法则:即如果两种货币的法定价值比例与其实际价值比例不符,那么在流通过程中,法定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劣币,就会慢慢将法定价值低于实际价值的良币逐出流通领域。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原理。这一个原理引用的人很多,然而争议也不少,有人认为是劣币驱逐良币、有人说是良币驱逐劣币,最近又看到劣币良币并存的说法。提出劣币良币并存的是香港某刊物的主编杨怀康先生,杨怀康先生是香港少有言之有物的高人。冲着杨先生的专栏这份刊物我是每期必买。本来事情很简单,别人怎么说,说什么我通常不大理会,因为杨先生是高人,每有过人之论,杨先生一说我就免不得顺他的思路想一下,这一想倒让我想出问题来了。杨先生说市场上有纸币,有信用卡什么的,都有货币的功能。然而信用卡世界通行,比本地的纸币方便多了所以是良币,而作为劣币的纸币并未驱除信用卡,或作为良币的信用卡也未曾驱除纸币。是故劣币良币并存。这话听起来十分合理,不过我再想深一层,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纸币和信用卡功能不同,如何可以相比较?要比较只应是纸币和纸币比较,或信用卡和信用卡比较。若以香港为例则2002年金管局发新的杂色十元纸币,市面上“青蟹”(商业银行发行的青色十元钞票)就减少了,其中固有银行回收的原因,也有私人收藏的关系,就此而论还是劣币驱逐良币或良币驱逐劣币。无论劣币驱逐良币还是良币驱逐劣币,要分析这种现象只有先明白什么是货币。古典学派认为货币只是一个交易媒介及支付的方法,没有其它用途。亦有一些学派认为货币是一种资产,着重价值的储存。 当中,凯恩斯就是认为货币是一种拥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即所谓现时通称的“High-Power Money”。但是事实上货币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发行的政府或机构,因此货币只能是一个交易媒介及支付的方法。没有政府强制规定则劣币必然会被淘汰,1985年1月17日,张五常教授在《信报》发表“葛氏定律和价格分歧--评一国两币”,文中定断“葛氏定律大有问题”,因为“买物者当然是要用劣币,但至于卖物者肯不肯收劣币,葛氏是没有考虑到的”。没有政府强制规定劣币与良币同时并存,劣币自然要在竞争中被淘汰。不过有了政府干预,既然劣币与良币实际价值不同,实际价值高的良币必然被收藏起来--逐出流通领域。张五常教授“买物者当然是要用劣币,但至于卖物者肯不肯收劣币,葛氏是没有考虑到的”的话也就有些靠不住了。照张五常教授的看法货币只是一个交易媒介及支付的方法,买物者是货币的供应者,卖物者是货币的的需求者,到底卖物者肯不肯收劣币似乎应该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最后谁驱逐谁也由双方的议价能力决定。然而这个想法忘记了一个事实--货币的流通性。卖物者固然是货币的的需求者,但收到劣币之后卖物者还可以把劣币用出去,于是卖物者又成了货币的供应者。既然劣币只是在卖物者手上转个圈,肯不肯收劣币已经不成问题,大不了把劣币存到银行,而银行又可以之跟政府兑换,既然政府说两者价值一样,政府也就没理由不换。既然收劣币的损失可以转嫁,卖物者又何必为冒损失生意的风险而不肯收劣币呢?这就变成一个没有人受损失的无限次博弈。(我对博弈不在行,有兴趣的可代做个模型出来,看看结果会是劣币驱逐良币、良币驱逐劣币还是劣币良币并存。)再说拒收劣币还有两个法律上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我去买东西,付款的时候卖物者才跟我说不收劣币,则卖物者违犯合同法。遇上那个不怕麻烦的把卖物者告上法庭,姑且不论最后法庭判决如何,卖物者最起码要损失时间上法庭应讯,上法庭就做不了生意,这机会成本可比收劣币的损失为大。而估计法庭最后还会判卖物者收劣币兼付堂费。当然卖物者物者可以先说明不收劣币,但是这又犯了货币法--合法货币不得拒收。好象香港和中国都没订明拒收合法货币的刑罚,但这样做总算是犯法。为了价值不高的劣币而犯法好象有点不值得吧?所以劣币驱逐良币成立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具有货币的媒介性质(是媒介而非最终目的的产品);第二,是政府强制规定;第三,是流通性;第四,拒收劣质品的损失比收劣质品高。而能合乎这些条件的大概只有货币和准货币了,所以把劣币驱逐良币用来解释其他现象很容易就会得出劣币驱逐良币不合事实的结论。可以肯定劣币驱逐良币在别的领域出现只能是暂时的,因为没有政府强制规定大家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譬如实物商品,如果法定/市场价值相同,生产商选择供应劣质品,而消费者选择优质品。由于消费者是最后接受者/受害者,也因为有了这个最后受害者向生产商追讨损失,其结果自然回到良币驱逐劣币的常识上来。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27507&ID=102825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