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为什么不能所有罪行一律用死刑呢?(续)

请先阅读第一部分:
http://www.efnchina.com/cn/ReadNews.asp?NewsID=15890

续:

puyjan:
 
我再增加一点贡献,把我的一篇随笔中的一个段落贴在这里:

从现代社会选择理论来看,法律是一种公共选择,属契约行为,既然是契约,当然本质上就与交易有关了。但交易的主体是谁呢?这是问题的关键!整个社会由包括你我在内的许多人组成,而包括我你在内的所有人皆非圣贤,都难免会犯一些或大或小的错误,甚至犯罪。不要以为抢劫、偷盗甚至杀人放火只是别人才会犯的罪行,在逻辑上不应排除我你等人也会干出此类勾当的可能性(只要环境或诱惑严重到必要的程度),因此,作为参与公共选择的一个成员,我们在为法律提案进行投票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如下“交易”或“权衡”(trade-off):我本人作为社会一员,当然不希望别人侵犯我,因此赞成对侵犯别人者实施报复或惩罚。但倘若只考虑到这一点,我当然也希望这种惩罚愈重愈好,因愈重的惩罚愈能阻遏潜在的侵犯,愈能保护我自己!但从另一方面看,在逻辑上不能排除我本人也会犯错(有意或无意,当诱惑很大即干坏事带来的个人好处足够大时,就有有意干坏事的动机),如果法律给出过重的惩罚,对我本人也是不利的。譬如,当法律给出的处罚为:所有无理打伤别人的人都应被枪毙,当然这能很好地阻遏所有的无理打人行为,从而完全保护自己。但我自己在其一生中也可能因许多难以预测或控制的因素使然而无理攻击他人,这是完全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了这种事,我的损失就太大了。所以,“经济人”的抉择是:投出赞成对无理打人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票,但同时又投出反对对此行为统统施以枪决这种过重处罚的一票。因而,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对犯罪有惩罚,但处罚要适当──“适当”的标准只能由社会中所有成员的上述个人“交易”或“权衡”共同决定。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对熊文中关于法律与市场交易的类比基础给出了诠释──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交易”,法律惩罚是这种“交易”的“价格”。法律的前提是构成一个社会的所有个人都是凡人,都会意识到自己也可能犯罪,所以才有上述“权衡”,否则,倘若个人认为自己不会犯错,他们必定会同意将对罪行的惩罚提到无穷大,比如对所有罪犯都施以枪决,这是因为一旦个人认为法律只是约束他人而非自己,他们就会投此一票!因此,法律既约束他人又约束自己,“交易”的主体就是构成社会的成员自己,是自己与自己的交易。当个人干坏事时,个人会获得某种“好处”,如偷钱可以用于享乐,打人可以出气,但必须为此支付的“价格”──因罪行而受的惩罚,却是保护自己的手段,个人又在这种保护中获得安全感之利。笔者认为,这就是法律惩罚“交易说”的合理解释,因为“交易”的“双方”皆在此“交易”中“获利”。用经济学语言说,出台的法律惩罚是一种“交易”或“权衡”的“均衡”结果。当预期惩罚带来的边际负效用绝对值小于干坏事带来的边际正效用时,法律难以阻遏犯罪;反之,当预期惩罚带来的边际负效用绝对值大于干坏事带来的边际正效用时,法律过于严酷,百姓怨声载道。在预期惩罚带来的边际负效用绝对值等于干坏事带来的边际正效用时,达到均衡,法律被公众接受。


lh2004:

法律的意义在于威慑

法律的意义在于约束人们的非正常行为和威慑现在的犯罪;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犹如导弹或者核弹在中国的诞生不是为了侵略而是做为一种威慑的力量存在,从而保证或者保卫国家的安全,法律同样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安全而存在的,这是它的生命力所在;但是如果法律对生命的安全构成威胁,则人们就会重新审视法律甚至废除它。动不动就死刑的法律会使人人惶惶不可终日 。。。


viullen:
 
这样增大了不稳定性,由于人们必须100%熟悉法律,否则就会什么也不敢做,因为只要做错哪怕一点点的事情,就是死刑,(无法承受的损失),所以,由于这个成本的巨大,会严重阻碍发展。
其次,这也会使得更加的动荡不安,因为,假使一个人犯了一个很小的错误,但是由于这种制度的存在,它便会继续做更大的坏事,而且,可以预见的是,每个人都会作最为最恶的事情,因为那样会得到最大的收益,前提原因就是因为这样的制度已经锁定了大家的成本,成本是固定的,所以,大家都会选择做最坏的事情,而且是不断地做最坏的事情,可想而之,那样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earthese:

刑律在不同发展程度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不能横向类比


三五六:
 
前面已经说很多了,我补充一个盲点:犯罪人在犯罪(不管有意无意)之后,他/她发现 自己难逃一死,他/她会怎么做呢?让自己逃过这一劫的最有效办法将是推翻对他/她执行死刑的统治者,在历史上无数个暴刑酷孽的年代已经太多证明了.你说理性的立法者会选择这样一种刑罚吗?这个问题确实不应该放到这里,希望以后本论坛不再出现这样的帖子.


mjyftr:

法律的宗旨是使社会和谐发展,使社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法律的产生也要经过人民的意见折中,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中国需要改变国家的定义,国家不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是维护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的适用性要看他是不是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我本人主张,应该严格限制死刑。毕竟人的生命至高无上。虽然有的人鄙视博爱,但是博爱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应该提倡宽容,博爱,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masquake:

难道有人犯罪不是那些没有犯罪的人做了一些让人犯罪的事吗?
社会不是完美的,人活着也不是为了不犯罪,人也不是理性的机器,死刑不见得就会减少犯罪。起码不是一定。
罪恶的事莫过于剥夺他人的生命!对犯过罪的人也是如此。


lilly_linj:
 
我认为这个问题问的很无聊.假如版主的想法成立,试问一下:如果一个幼童因为羡慕同学的新式卷笔刀就偷偷拿走玩了几个小时就还了回去.但此事被他人得知并报告法律部门.设想版主是法官,同时又是该幼童父亲,怎么办?是判幼童死刑还是判监护人版主死刑?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凶治恶,还要扶微救弱.依法"量刑"很重要,怎么能一刀切呢.否则只能导致犯罪率大副上升并且是数罪并做!


dlrstd:
 
先举个小例子,在伊斯兰国家,卖淫者要用石头砸死,嫖娼者要割掉手,脚,或小弟弟。但也没彻底消灭性产业的存在。 不是每一次犯罪都会被发现,所以必然会存在机会主义。


Enchanter:
 
不用量刑的结果是犯罪的边际成本为零,而边际收益可以非常大。这样就会成全很多“一不做二不休”的人,既然已经是死(已经付出所有成本),不如多做些(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那样布天下大乱都奇怪。
关于犯罪率应该是一个社会环境和伦理学的共同的问题,只有社会环境对所有成员都有宽松而公平的环境而且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都相当高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


jhtemp: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因此罪与刑必须相适应,按罪量刑。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07&id=28515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