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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的一个综述



历史回顾
1927年,美国金融管理当局颁布《麦克菲登──佩珀法》,规定除非州政府特别许可,银行不得跨州设立分行;
1933年,美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承购包销等投资银行业务;
1956年,美颁布《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在购买非银行业务公司后,该被购并公司不得再从事非银行业务;
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此后加拿大,韩国等国相继废除金融分业的法律限制;
1993年,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银行与证券开始混业经营,银行间的专业壁垒被打破;
1994年,日本银行宣布定期存款自由化,标志着金融的进一步自由化,日本银行间的兼并赢得了宽松的环境;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州际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主要以收购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标志着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始作俑者终于放弃分业体制,也标志着混业体制终于在国际金融界占据了主导地位。

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争论
1929至1933年,西方银行业和经济的大崩溃,导致人们对银行业市场组织结构设置的全面讨论,各方对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给予了尖锐的批评。美国国会在1931-1933年期间举行了四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听证会,国会议员格拉斯和部分其他议员对综合性经营的银行制度提出了严厉指责,并将这次大危机直接归罪于近似疯狂的金融交易以及最有权势的银行家,商界巨子卷入了肮脏的交易,搅乱了金融秩序。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阐述了重新构造美国金融体制的理由。经济学家克夫曼•乔治将这些观点概括为如下三点:
1. 银行深深卷入股票证券业务应对银行体系的崩溃负责,2. 指3. 出造成银行混乱和经济大衰退的原因是银行业放弃了“真实票据论”或“商业贷款理论”。为保证银行业的安全与健康,4. 从而5. 恢复6. 公众对商业银行体制的信心,7. 实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
8. 商业银行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下,9. 会把大量资金转向股票证券抵押贷款,10. 从而11. 使银行业务走上歧途。因为所有大银行在股票市场上竞争时,12. 往往会忽略市场的吸收能力和维护市场平衡的条件,13. 从而14. 导致证券市场的过度扩张。因此银行应固守其业务而15. 防止资金从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转向投机性使用。
16. “利益冲突论”。(Conflicts of Interest)该理论是所有批评商业银行综合性经营的观点中最有力度也是影响最大的一种。“利益冲突”假说的逻辑分析如下:银行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17. 较透彻地了解企业的财务,18. 管理状况和市场发展前景。银行的信息优势对综合性银行的客户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19. 银行可以对企业证券作出更为准确的评估,20. 向客户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21. 银行拥有向客户搭配售的机会(即利用其与企业的借贷关系,22. 以提高融资成本或不23. 再续订贷款合同24. 要挟企业购买它所承销的证券)及将破产风险在交易中转嫁给外部投资者的机会。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25. 银行是某家企业的贷款人,26. 并正在担任该企业的证券承销商,27. 银行由于其信息优势比市场更早意识到该企业发展前景不28. 妙。于是为了收回贷款,29. 银行就有可能极力将该企业的证券推销给对银行毫无怀疑的公众投资者,30. 将交易所得用以偿还自己的贷款及贷款利息,31. 手续费。银行在转嫁风险的同32. 时使公众投资的最终利益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以上三点被认为是导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通过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银行业应该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论却远没有因为该法案的确立而停止。
在美国,由于金融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传统银行业在整个金融资产中所占的市场份额迅速萎缩,由1960年的39%下降到了1994年的29%,商业银行所占的比例从1974年的35%下降到现在的22%左右。与此同时,德国全能型银行制度的成功,以及它在80年代以来国际竞争中日显其优势性的现实,使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并呈现出一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批评和指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利益冲突”一说上──利益冲突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它能经受得住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吗?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可以这样分析:如果商业银行在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时只顾全自我利益,银行的投资客户就会被诱去购买劣质证券,那么与专业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比,银行承销的有价证券的业绩表现一定会更差一些,否则“利益冲突”的假说在实证中不成立。另一种分析方法是:假设银行趋向于把经营不好和市场前景堪忧的企业尽可能推向对此毫无所知的投资者,那么这类企业相比之下会比其他企业更快陷入财务困境。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学者循着这两条思路广泛收集具有代表性的资料,对美国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各自所承销的企业债券进行配平,并对它们之间的绩效进行对比研究。数据显示,从1921年到1940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承销的债券比投资银行所承销的债券有着更好的绩效。比如从1932年到1940年,商业银行所承销的企业债券的违约率为11%,而投资银行却高达27%;在1925至1930年间,该数据分别为0.6%和1.5%。
经济学家们于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利益冲突”假说并不成立。

全能银行的潜在优势与潜在成本分析
“利益冲突”假说的证伪,为金融混业经营再一次提供了理论依据。日本及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废除金融分业的法律限制,以及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银行业间的大并购,大重组都已证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或者形象地称之为全能银行,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下面试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全能银行的竞争优势所在。
全能银行的潜在优势:
1.信息优势(Advantage of Information)
在与企业建立联系的过程中,在作出贷款决定之前,银行会大量收集与企业及其投资机会有关的信息。贷款决定作出后,银行会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以便对于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在这种体制下,人们通常认为全能银行比专业银行有优势。全能银行可以比专业银行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在此信息优势的基础上与企业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这种银企关系的加强可能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利益,它使银行通过观察企业与更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行为,对企业作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利用收集到的信息,以多种业务形式而不仅仅是贷款的形式对企业的活期存款帐户进行监管。而且由于提供的服务种类更多,在设计金融合同时,全能银行可以使用更多的工具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施加更多的影响,从而节约了代理成本。
另外,银企关系的持久性也相当重要。如果银行和企业都希望在长期内展开合作,银行将更愿意在收集与企业相关的信息方面进行投资,并将这种投资的成本在较长时期内加以分摊,从而降低了投入企业的当期资本成本。
2.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
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可以从金融服务的生产中产生,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消费中产生。从服务的生产来看,全能银行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与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次,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已由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再次,全能银行可以通过调整系统内部财务结构,更容易地发现和面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最后,由于信誉外溢效应的存在,它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誉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
从服务的消费来看,与向不同提供者分别购买相比,向单个提供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可以使购买者节省研究和监管成本。
全能银行的潜在成本
1.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尽管利益冲突已被实证研究证明了它的脆弱性,但从逻辑推理的过程来看,这种风险客观存在,而由此引起的社会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金融有关当局对于全能银行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
2.银行安全与稳健性(Security and Stability)
商业银行一旦可以经营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然需要分离出其一部分资产用于投机性的经营活动,银行作为企业也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其涉足证券业会否导致内部资金分派不合理而造成流动性困难,或者会不会导致证券市场过热而产生经济泡沫,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银行规模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上升,这种监管包括全能银行内部的安全性监管及金融当局对其进行的监管。随之而来的便是监管成本的上升。

两种监管方式及其优劣比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主要在于信息获得和处理的过程以及规模经济的发挥,而这些优势又都建立在银行能够安全,良好地运行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选择即意味着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作出抉择。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混业经营相比之下更注重效率,这就对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业务综合化,银行的触角会深入到更广泛的金融领域,以上提到的全能银行潜在成本中的利益冲突的有效防范以及银行经营风险的降低都有赖于成熟的监管体制,这立刻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实行“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的选择问题。
机构型监管指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管理;功能型监管则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监管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不同的业务实行监管。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一般说来,机构型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由于长期对某类业务进行监管,使这些专业监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管理程序设计合理,管理手段针对性强,对该业务领域风险的判断准确,处理及时。其不足则有两点:一是容易出现“管理盲区”,即对于金融混业经营后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或交叉业务,往往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或责任不明而谁都不管或是逃避责任的情况;二是尽管单项管理的效率很高,但对金融机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容易被忽视,而这恰恰是最关键的。功能型监管的优势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得到相应的处理,金融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其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协调太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减慢,效率降低。
尽管两种监管方式各有优劣,但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功能型的金融监管体制更能符合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它必将取代传统的结构型监管体制而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新方向。
首先,功能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更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
其次,功能型金融监管能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
第三,功能型金融监管体制较之结构型金融监管体制更有利于金融业的创新活动。由于功能型的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就不必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而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型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的有效监管上,从而为金融业的创新活动创造了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更有利于混业经营的经营效率得到充分的发挥。

银行并购中的整合风险与银行持股公司
银行经营业务从分业转向混业过程中的一大标志现象就是银行与证券机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并购活动。银行并购是企业并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银行并购是通过合并的方式完成的,即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通过法定的方式重组之后归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
参与并购的两家或多家银行要实现相互融合,结为一体开展业务极为不易。在并购前期设计与准备阶段,并购中的谈判与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之后各家银行整合过程中都会遇到极大的风险。其中整合风险的化解如何直接影响并购的绩效,需要合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恰当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这些利益主体包括银行的投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金融管理当局、经理人员和银行职工等。这些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兼顾和合理保持,就会引起被并购银行的混乱与无序,从而产生极大的离心力,不利于银行重组目标的实现。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银行企业文化和管理体制的相互整合。银行并购的实质是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的扩张与融合过程。企业文化作为企业长期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理念和文化传统,是一种无形的凝聚力,它会渗透到企业的管理体制中。某家银行的企业文化在向另一家银行渗透的过程中,会形成强烈的冲击波,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如“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对摩根建富(Morgan Grenfell & Co.)的收购和重组所造成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动荡便是整合风险激化的结果。”(《资本市场》1998年10月刊)

为了妥善解决银行整合中的整合风险问题,经济学家们想到了银行持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银行持股公司最早源于美国,是为突破单一银行的限制而产生的。它由大银行直接组织成立一个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或控制若干独立的银行──附属银行,这些附属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决策权由持股公司控制。(如图1)

银行持股公司在资本扩张、削减摩擦、实现全能化经营和银行经营机制变革等方面有其独到的优势:
大量节约金融服务集团化所需的资金。持股公司以产权为主要经营对象,依靠持有的股份掌握其他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日益分散化的情况下,通常实现控股权的持股比例远低于51%。基于持股公司具有的显著节约支配资本的效果,反垄断学认为它们客观存在使连锁性的,无限制的扩大企业结合关系成为可能。
简化了银行间的联系形式,回避了银行间的其他矛盾。各家被并购的银行仍在原来的经营环境下从事商业活动,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比起对等式的银行合并,依靠股份持有所形成的结合关系更少地涉及了银行间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矛盾。对于较大的人事变动或管理上的安排,则可由各并购行推选董事所形成的持股公司董事会协商解决。
有利于金融业的全能化经营。银行持股公司可行使其对附属银行的决策控制权,协调各附属银行展开更为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各附属银行的业务相互渗透、融合,并最终促进下属银行的多样化和全能化经营。

中国是否已具备混业经营条件的经济学分析
(下文试图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金融混业经营的一般条件,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金融分业向混业转化的进程,从中透视中国银行业离混业经营的差距,并通过成本效应分析使这种差距更直观地显现出来)
我国从1993年末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明确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的政策导向,而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从法律上确立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业务发展范围。但是随着我国持续数年的通货紧缩,国家不断用降息来刺激经济增长,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领域获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借鉴美、德等国的经验,放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通过混业经营来提高银行的赢利能力已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银行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依然困难重重。
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演变过程中的各类成本变化趋势
良好的金融体系可以使社会资本迅速流向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使社会资本迅速退出劣势产业,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另一方面,社会金融系统的建立和运作也要支付成本,这种成本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监管成本。本文在以上的论述中已经分析了混业经营中全能银行的潜在优势和潜在成本,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由于业务复杂程度提高,将会加大监管的难度,使监管成本增加(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和全能银行内部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混业经营可以增加银行服务手段,减少交易环节,从而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规模经济)。分业与混业经营在三类成本中的表现可由下图2表示。
图中表示的分业与混业并不是两个绝对对立的概念,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分业和没有限制的混业,在分业和混业之间还存在一个过渡阶段,即“交叉经营”。由分业到混业,每一个截面都可以得到一组三类成本,即社会为金融系统所支付的总成本GC,GC=SC+MC+EC,是否实行混业经营,或者说在分业、混业之间选择那一个截面作为目前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导向,要根据监管成本SC和内部管理成本MC的上升与交易成本EC的下降幅度的比值来确定。由图2可以看出,是否实行混业经营,关键要看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比
阶段 对比项目 分业经营 交叉经营 混业经营
阶段特点 金融法规初步建立,金融机构自律性增强,监管经验比较丰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分业经营 金融法规基本完善,金融经营机构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监管经验丰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相互渗透 金融法规完善,金融经营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监管经验丰富。银行可综合经营各项金融业务
三类成本 变化趋势 分业 交叉 SC ,MC ,EC MSC MMC MEC 交叉 混业 SC ,MC ,EC MSC MMC MEC 混业 过度经营 SC ,MC ,EC MSC MMC MEC
比较利益 SC +MC > EC 由于三类边际成本的变化,由分业向交叉经营的转变对社会有利 SC +MC ≈ EC 由于三类边际成本的变化,由交叉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趋势对社会有利 SC +MC < EC 混业经营对社会有利,但由于边际效率作用,混业经营突破大金融业范围对社会不利
管成本的边际递增率减小。(即MSC下降)
2、金融经营机构内部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成本整体下降,内部管理成本的边际递增率减小。(即MMC下降)
3、以电子化、信息化为基础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总量和边际成本下降。
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就会发现我国金融业离混业经营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产权界定不明,不良资产比率过高,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身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参与和监督约束作用,股东的金融意识淡薄、专业经验缺乏。这些问题会致使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缺乏内在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对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远没有达到“完善”的要求,政府及央行的监管仅限于一些相当有限的范围内,与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所需建立的庞大的功能型监管体系相去甚远。这些问题又使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持。此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较为落后,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开展的中间业务仍存在范围窄、品种少、效益低、规模小、市场竞争缺乏秩序等问题,加上缺乏合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将使我国目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重重困难。以上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一方面将有碍于商业银行规模经济的形成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改善和解决这些问题,必然大大增加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成本及其内部管理成本。
然而困难和差距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可能,并不意味着在今天探讨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可能性就没有任何意义。正如本节开头所说的,只要建立起混业经营所需具备的条件,金融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就会带来正的社会利益。
任何金融领域的创新在其初始阶段总要付出一定的市场代价,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而中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正是为将来的这种可能性付出先期成本,用改革、创新的方式去迎合社会的需求,去迎合实行混业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基于以上的设想,我们课题组将在允许的情况下对国内几家国有机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他们在混业经营的金融国际大环境下将会或正在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以期对此问题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黄宪 《美国新金融法案后面的经济学争论》
郑鸣 《风险整合与模式设计》
桥恩·A·C·桑托斯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理论分析》
丁俊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新方向》
吉卫民 常浩 《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成本效应分析》

 

来自: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12625&ID=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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