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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制评析及未来税制构想

在现行农业税即将淡出中国历史舞台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公平角度以及从统一全国税制角度,对现行农业税体系以及在此之上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做出综合评析,同时为未来的农村税制建设设计蓝图。
根据上述目标和原则,借鉴他国的经验,未来中国农村税制建设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取消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扩大所得税征收范围,开征土地使用税;打通税收方面现实存在的城市和乡村的隔离,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体制,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将对农民、农业的课税纳入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中。
1. 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所得税制。
现实农村,不同农民间也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异,部分农民从农业经营及非农经营中取得了较高收益。为调节农村收入差距,有必要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所得税制。对部分收入较高、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农民收入,按统一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扩大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农民课征时,课税对象为农业净收益和其他净所得,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应税所得按各项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税率和免征额的确定要城乡一致,真正给农民以完全的国民待遇。课税方法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办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办法即纳税人提供有关所得资料,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对农民的各项所得,开征城乡统一的所得税,既能保证税制的统一,又能对农村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都进行调节,减轻偷漏税现象,缓解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2. 开征土地使用税。
为体现土地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性质及权益,应开征新的税种——土地使用税,并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入其中。税制设计可遵循“农业用地的总税负低于非农用地的总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的原则进行。纳税人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非农业用地实行税负为重的原则。针对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农业用地进行课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可充分体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可以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可以调节不同土地使用者的级差收益,从而调节土地使用行为,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并节约使用土地;还可以有效促进土地的适度流转。
当然,鉴于现阶段农民的分散经营和过低的收入能力,可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宣布对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 开征新的税种——财产税。
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一直苦于财力紧张,缺少相应的能保证一定收入水平的主力税种。而纵观实行分税制的其他国家,一般是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即便那些实行财产税分享的国家,财产税收入的大部分也是归地方政府获得。鉴于此,近年来一直有学者提议开征财产税,一来调节不同收入水平纳税人的收入差距,二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笔者比较赞同这一提议。虽然从现实来看,在广大的中国农村,由于收入水平和置业能力的限制,绝大多数农民(户)的财产状况达不到财产税起征点水平,财产税的开征也因而对农村基层政府财政紧张状况的缓解并不能起多大作用。但笔者认为,税制的建设应该有效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有时候就应该有超前性。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在各方的关注下,会有一个比较长的增长期,农民收入也会快速增加,财产税从长期来看,会成为基层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
 
二、农村税制建设目标
未来中国农村税制,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立足于公共财政的规范和要求,坚持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公平、高效的统一税收体制。
1.农村税制建设应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流动。我国现有的农业税制在计划经济体系之下建立,与计划管理相适应,在税制规划上,生产要素(土地、人)都是相对固定、不能自由流动的。而市场经济的效率恰恰是建立在生产要素的自由转移与流动这一基础之上。因此,农村税制建设一方面要解除人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解除土地对人(生产者)和单位(村、组)的“依附”关系,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
2.农村税制建设应遵循“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新的税制既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方、不同地段土地收益的差别;又要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以及不同农民个人、不同农户家庭收入的差别,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
3.农村税制建设要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现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和农村是完全隔离的两个世界,与此相适应,我国建立起了两个完全分割的税制体系:城市的工商税制和农村的农业税制。我们未来进行的农村税制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做到农村税制与其他工商各税有效衔接,促进商品及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转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高效运转。
4.农村税制建设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在构建新的农村税制过程中,要依法定税,依法定费。同时,要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使新税制能顺利运转。
 
构建新的农村税制所必须的配套措施
未来中国农村税制建设,还必须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完善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才能确保新税制能顺利运转。
1.精简农村基层政府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现阶段,我国农村政府机构庞大,财政供养人员众多,已成为对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的诱因,也是农村矛盾的焦点之一。据统计,我国农民与所要供养人员之比为68:1,这一比例为我国历史之最,也为世界之最,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不仅如此,许多乡镇近年来耗费大量资金进行办公设施建设,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为保证新税制能在农村顺利运行,必须彻底精简机构和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在村级实施农民自治的基础上,撤销乡镇一级政府,将自治范围扩大到乡镇一级;或将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单位,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同时将面向市场,为农民服务的一些原财政供养单位推向市场,切断财政资金供给和对市场的盲目干预。
2.重新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使二者相互适应。
必须立法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及相互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的基础上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对应,按事权定财权,定税种,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权,使他们的收入与职责相适应。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应参照“提供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和“财政均等化”的原则,使生活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异的不同地区的人民,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得到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同时,对转移支付资金要有适当的分类,明确不同资金的各自用途,增强其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3
3.重新定义农村公共产品范围。
现阶段,我国城乡间在公共产品的划分和提供上,有很大的差别,存在巨大的不公平性,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如教育、医疗、公共道路、绿化等城市居民不直接付费的项目,农民却要自己掏钱。以极其有限的财政收入为占居全国人口70%的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乡镇政府运转困难,大面积负债的主要原因。这其中,又以义务教育投入方面的差别为最甚。
义务教育的受益者不仅仅关乎受教育者个人,它更关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理应属于公共产品供应范围。纵观世界各国,无不把义务交易作为公共产品提供,并极力缩小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人民间受教育条件的差异。而我国恰恰相反,有着较高收入的城镇居民无需为他们的子女受教育交费,真正是义务教育;而广大的农民,不仅要为教育设施和教师工资进行各种集资,还要为他们的子女受教育承担名目繁多的学杂费用。这是我国现实最大的不公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投入中,78%由乡镇负担,这其中,绝大部分又是由农民承担;9%由县财政负担(县乡两级负担高达86%);省市地负担11%;中央只承担2%左右。这必然造成各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一,农村教育发展缓慢,农民子女上学困难。
为解决这种现象,必须在城乡统一考虑的基础上,按照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层次的划分,重新定义公共产品范围,扩大农村公共产品供应,并按照“提供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的原则,扩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转移力度,从而促使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享受相同的公共产品及服务。
当然,由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刚刚建立,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差异极大,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建设农村新税制也需要逐步推行。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目标和原则的确立,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参见: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20&ID=7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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