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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

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建立

(一)“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提出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在论定秦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的同时,力图揭示这一封建社会的特点和类型,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封建地主制”的理论。
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春秋以后中国进入封建时代,秦统一完成了这一过程;更多的人则认为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是从西周的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后者更有对不同阶段予以命名的需要。当时的命名形形色色,但主要有三种:“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 [1] 。不同的命名反映了对秦以前和秦以后社会特殊本质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定位。“变态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典型封建社会”而言的[2] ,而西周封建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典型”,实际上是以西欧中世纪为样板的。所以这一命名没有摆脱“西欧中心论”的阴影。“官僚主义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春秋“初期”的或“分权”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的确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主要是着眼于政治形态。“地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相对于西周春秋的“领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领主制”、“领主经济封建制”)而言的,它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它的着眼点是经济形态。“官僚主义封建制”(或“中央集权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这两种命名各有依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可以并行不悖,但相比之下,“地主经济”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更具根本性的特征,“官僚主义”的基础正是“地主经济”,它显然更能揭示这种社会形态的本质,更能揭示它与秦以前社会和西欧中世纪的不同特点,因而“封建地主制”比“官僚主义封建制度”的命名要更胜一筹,并终于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据我现在看到的材料,最早对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进行探索的是吴玉章和林伯渠。他们1928年底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研究院时,为了驳斥托洛茨基派拉基卡尔说中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没有封建主义的谬论,共同撰写了题为《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的长文。文章把从秦到太平天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殊结构概括为:1、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2、家族的封建社会;3、财产资本的地主阶级政治。第一条是最基本的。“财产资本”,据作者解释,它源于马克思:“生产利息的资本是作为财产的资本,这是和那作为作用的资本相对峙的。”作者认为,中国的地主也是吃利息的人,他是变货币资本为土地作为财产资本去生产利息。“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是地主以土地为财产资本,以佃农的形式剥削农民,阻碍商业经济向前发展而保持半封建的生产方式”。文章谈到了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高利贷,自耕农之转化为佃农,佃既受地租的剥削,又在农产品交换中受剥削等。在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封建地主制”这个词,但其揭示的实际上正是封建地主制的特点。吴玉章、林伯渠的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上的开山作之一。它的成篇与郭沫若发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大致同时而各有侧重。郭著着重论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中国同样适用,它主要讲述先秦历史,秦以后只是简略提及。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郭沫若突出了“官僚与人民”、“地主与农夫”、“师傅与徒弟”的阶级对立,但没有进一步探究其特点和类型。吴玉章、林伯渠的文章则是专门谈秦至太平天国这一阶段历史的,不但肯定了秦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而且着重分析了它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非常很有价值的观点。它虽然带有探索过程中不成熟的印痕,当时没有定稿,也没有公开发表[3] ,但它明确无误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联中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它堪称“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先驱。
明确提出“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最早当推吕振羽。1934年4月,吕振羽发表了《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一文,其中谈到:
战国时代,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所包含的一种变化,已开始成长。一方面,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一方面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因而直到周秦之际,这种内部的变化因素已经存在,旧封建领主所支配的农奴经济不能不让位到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因而建筑于其上层的封建领主的政权,当然不能完全符合新兴地主的要求。秦始皇的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便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实际,阶级剥削关系的内容,本质上不曾改变。这是应该知道的。
秦代以后的封建社会系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因而在政治的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外表的统一的国家,经济上有商品经济和高利贷者的存在和活动——实际,这在其前代就已经存在着的。这便使许多观念论的历史家们都陷入迷途。只能看见现象,对于其本质上的认识,便显出十分无力的窘状。……要了解入秦以后到鸦片战争以前这一阶段的经济性,只有从其阶级的剥削关系的内容上去考察,才是问题的核心,才能说明经济的性质。[4]
接着,他在《秦代经济研究》一文中也探讨了“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换”,并试图描述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点。他指出“新兴地主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生而存在的”,主要剥削方式为“佃耕—雇役制”。在封建地主制社会中,“主要对立的阶级为地主和农民”;地主和商人关系密切,“这时的大地主不必同时便是大商人,而大商人却同时便是大地主”;“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农民,所谓自由也还是表面的,部分地主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对他们实行在其农奴制时代的榨取”[5] 。
比吕振羽稍后,邓拓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他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说: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到清代鸦片战争以前,在这一个长时期中,都是封建制度的历史……在这个长期的封建历史中,有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例如商业资本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日渐兴起,到了秦代就颠覆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制,而确立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封建地主制,出现了商人、高利贷者和地主三位一体的结合状态。[6]
还有一些学者,虽然没有明确以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来与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相对应,但也有类似的提法,或者努力探索秦至鸦片战争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本质。例如,当时在苏联从事历史教育的吴玉章,继《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之后,在其1934年编写《中国历史教程》的讲义中,又一次批评了所谓秦废封建后中国已不是封建社会的论调,指出“秦之改革不过造成另一种初期封建形式”,分析了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发展过程,指出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佃农制形成,“商业、高利贷资本能够购买土地来剥削农民,商业资本找到了一条出路,不必再往前发展了”[7] 。原来持“变相”说的李达,在《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强调商鞅变法后由地劳役地租转为实物地租;“随着实物地租之分裂为田赋和地租,而土地所有者也分裂为封建的领有(按指‘封建的最高权力者私有全国的土地’)与私人的占有(按指‘豪强兼并而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又指出“(秦代以前)地方分权是封建领主对于农民的直接支配,(秦代以后)中央集权是地主的代表对于农民的支配,即是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8] 。应该说,这些分析接触到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本质。翦伯赞在其1939年出版的《历史哲学教程》中,批评苏联学者鲍格柯夫没有把握中国封建制之“部分质变”——“如由封建贵族经济向地主经济之转化,由地主经济向小土地所有者及自由商人经济之转化”。他在《中国史纲》第二卷中又指出,中国从秦代进入“中期封建社会”,其基础是土地所有关系的转变,即就的商人地主土地所有替代了旧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9] 。这已经非常接近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的概念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在论战以后,通过对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专制主义社会说等错误理论的批判,吸收三大论战的积极成果,努力探索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和特点,从而做出“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一科学的概括。
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封建地主制”这一概念的提出者虽然已经阐述了它的若干主要特点,但还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形成系统的理论;这种观点虽然逐渐被学界所接受,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1939年毛泽东撰写《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肯定中国的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称雄封建国家,那末,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 这虽然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但毕竟没有明确采取领主制、地主制作为阶段划分的标志。不过,文中分析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涉及自然经济、土地占有和剥削方式、赋税制度、国家政权形式等方面)时,主要却是根据秦以后的历史做出的概括,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特点。我们知道,该文的历史部分主要依据当时在延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成果和意见。这就表明,领主制、地主制这种明确的阶段划分,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也没有被统一地认定[10] 。
(二)王亚南的理论贡献和“封建地主制”概念之被普遍接受
第一次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系统阐述的是王亚南。王亚南很早就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以此为武器研究中国经济的现实与历史,从不停止他的探索。三十年代初,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周,崩溃于战国,他在《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发表的《封建制度论》,即持此说。三十年代中期,他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在他1935年编写《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中,西周被定为“初期封建制度”时期,秦以后被定为“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时期,春秋战国为过渡时期。为什么说秦以后是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度?他解释道:“秦始皇帝不把领土领民分交于其诸子功臣治理,而大权独揽,对诸子功臣仅‘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此与封建似不能同日而语;但问题不在领土领民用何种方式支配,而在于支配领土领民的所谓支配阶级,究竟寄生于那种形态的生产上面。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行处理;于秦始皇则把这些农奴剩余劳动,全都收归己有,然后再由给俸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由此观之,秦之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封建机构,同是建立在农奴生产形态上面,如其说,一种政治形态是取决于所由建立的经济基础,或者,封建制度的特质,乃存于农奴劳动的剥削,那秦代的郡县制,就与周代封建制没有何等本质区别,从而把秦代这种政治装置,称之为专制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就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了。”[11] 1938年,王亚南、郭大力翻译出版《资本论》第三卷以后,他更加纯熟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经济的现实和历史,这时,他已接受了“封建地主制”的观点。在1946年1月出版的《中国经济原论》中,王亚南指出春秋战国时期,“颁田制禄的封建领主制就转变为佃田纳租纳税的地主封建制;适应着这种经济剥削形式的转变,分立的封建局面,也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统治所代替”。并分析了“作为中国典型的地主封建制”的特点。在1948年初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王亚南对自己原来的认识作了一番检讨,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
单纯从形式上、从政治观点上考察,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了,那是不无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时,亦是如此主张……但后来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的论究,始觉得错了。
……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如果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权的非集中化为特征,但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这个特征虽有了重要的变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质仍没有变更。
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
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论纲》中,王亚南全面阐述了“地主经济的封建制”不同于“领主经济的封建制”的特点,它的来龙去脉以及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
王亚南对“地主经济”理论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论述了“地主经济”特点和本质,主要有如下几点:1、指出地主经济封建制下的商品流通比领主经济封建制发达,因而农业劳动者对土地和土地所有者的依附相对较轻,土地和劳力能够自由转移,劳动者的积极性较高,地主经济是比领主经济进步的一种形态。不过,这种自由只是相对的,超经济强制依然存在,劳动者受的剥削甚至更加严重。2、分析了商业资本、高利贷与地主经济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指出它们是“通家”、是“伙伴”,地主经济的再生机能与商业资本本身的再生是一致的。3、指出地主经济的封建结构具有“钝化或缓和矛盾的弹性”。
其次,把地主经济视为封建制度(主要指秦以后)的基础,深入分析了这一基础与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并试图以地主经济理论为中心解答中国历史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中华民族如何形成问题等。尤其是明确指出了地主经济是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的基础,用水利工程、抵御外侮或选贤任能的要求来解释中央集权的形成都是不妥的。
复次,系统阐述了地主经济封建形态的形成和演变,它的来龙去脉。在这方面,最有特色的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地主经济封建制的形成发展联系起来考察,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诸特点在地主经济封建社会中的残留。
王亚南第一次明确指出,较长时期停留在地主经济封建制度的发展阶段是中国历史不同于西欧的重要特点,这样,王亚南就不但把地主经济视作秦以后封建社会的基础,而且视为把握中国历史的一个“枢纽”,不但阐释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种问题的理论基础,而且分析和研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近代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的有力武器。
王亚南认识的变化具有典型的意义,他反映了一位真诚的学者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追求真理和接近真理的。[12] 我相信,每一个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在了解了真实的情况和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以后,在对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问题的认识上,都会和王亚南殊途同归的。
“封建地主制”或“地主封建制”、“地主经济封建制”虽然是主张西周即进入封建时代的学者为了区别战国秦汉前后的封建社会而发明和使用的,但这和许多主张战国秦汉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者的认识是吻合或类似的。例如首倡秦以后进入封建社会的郭沫若,就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作为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因而战国秦汉封建论者一般也接受“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的概念,把它作为突显中国封建社会区别于西欧的特点的封建制度的一种类型。站在战国封建说的立场对地主制封建社会形态进行系统阐述的,应当首推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13] 。
1949年以后,绝大多数学者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史学界的所谓“五朵金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围绕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规律及相关问题展开的研究和讨论。在讨论中尽管对中国封建社会始于何时有分歧,但没有人对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提出否定的意见。“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的概念也在讨论中被史学研究者所广泛接受,成为对战国秦汉以后社会性质认识中的主流观点。这种状况是学术研究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可以说是多数学者通过长期的学术实践所达到的共识,并没有任何行政命令或“政治权威”施加其间。
四、对质疑者的回答
从以上学术史的回顾可以看到,战国秦汉以后是否封建社会的问题,我们的先辈在七八十年前就已认真讨论过了。在讨论中,否认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各种论调露出了许多破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已经相继为人们所抛弃。肯定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观点,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同意,但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现在有人又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了。我不知道这些学者是否认真研究和总结过上世纪的这次大讨论。如前所述,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战国秦汉以后已经不是封建社会,但没有一个中国学者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学者也不否认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封建关系。现在有的人不但否认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而且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性质相类的封建社会。
那么,他们提出了一些什么新的理论和新的论据呢?恕我说一句不客气的话,他们没有提出过系统的理论,没有做出过严谨的论证。如果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不是封建社会,那是什么社会,如何命名,为什么要这样命名?这些问题,他们一个也没有作正面的回答[14] ,其论证主要是否定性的。说来说去,无非是两条:第一条是:现在所广泛使用的“封建”一词,不符合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所以根本不能成立[15] ;第二条是:认为秦废“封建”后仍然是封建社会,就是犯了西欧中心论,就是拿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剪裁中国的历史。
“封建”一词和世间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其含义都是历史地变化着的,我们不应用凝固的观点看待它。上文已经指出,这种变化早在古代就已经发生了。近代引入西欧的“Feudalism”并用“封建”与之对译以后,“封建”的概念在短短二三十年间发生了两次“飞跃”。第一次突破了把“封建”仅仅看作我国古代一种政治制度的局限,把它视为在世界各地都经历过的一种社会形态,第二次是进一步把“封建”看作一种生产方式。我们现在历史分期中所使用的“封建”是后者,即采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概念。它当然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的初义。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现在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词汇,尤其是用中国古语译介西方有关概念的词汇,含义与该词的古义不同以至相反,并不鲜见。[16] 。何况从欧洲引入的Feudalism未必与中国古代封建没有一点联系[17] 。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关键是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以及用它来确定秦汉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是否科学,能否反映历史的本质。难道二十世纪的学术史和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不是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吗!
如果说,现在使用的“封建”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和西欧的“feudalism”还有部分的道理,那么说它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概念,就真不知此话从何说起了。至于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广大群众接受了“封建”的概念以后在使用中把它泛化了,一切与“五四”以来宣扬的民主科学精神不符的事物都被冠以“封建”,于是有封建思想,封建迷信等等词汇的出现,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不必作学究式的挑剔,因为词义总是在群众的使用中不断丰富其内涵的。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在某种意义上,它正是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表现,与什么“政治压力” 毫不相干。至于拐着弯把这种现象说成是“一犬吠影、百犬吠声”,就算是困于“精英”情结的一时失言,也未免把自己放到与人民群众对立的位置上去了。
反对西欧中心论是时下非常时髦的一个话题。但在反对西欧中心论的旗帜下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路线:一条是承认各地区各民族历史的发展既是特殊的,也有普遍性的一面,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包含了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而反对把它当作教条,反对把西欧历史变成殭死的模式来剪裁中国的历史,强调从各国历史实际出发,找出其间的特殊性、普遍性及其相互联结;另一条是强调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否认这些特殊性中也包含了普遍性,否认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性,把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中国历史等同于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我们赞成第一条思想路线,反对第二条思想路线。
主张中国和西方都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其前提是承认中国和西方历史的发展具有共同性。自严复以“封建”对译“feudalism”以来,就没有把封建社会局限于西欧一隅,而是理解为人类历史上带有普遍性的制度。前面谈到,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不得不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在研究历史时打破过去封闭的眼界,努力吸收西方的历史理念,把中国的历史与西方世界作比较,在当时,这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正是在这种比较中,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中外历史发展具有共同性。应该说,这是中国人历史观的一个巨大的进步。试想如果特殊的事物中不包含某种共同性,那么能够看到的只是一个个具体事物的眼前状况,无法上升到“类”的认识、“规律”的认识、发展趋势的认识,那还有什么科学研究可言呢?严复谈到国家时曾经说过:“国家为物,所足异者,人类不谋而合。譬如我们古有封建,有五等,欧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车战,西人亦然。平常人每见各国之异而怪之,实则异不足怪,可怪者转是在同。于其所同,能得其故,便是哲学能事。”[18] 诚哉斯言!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正是异中求同,同中求故。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腐朽已经暴露出来,人们纷纷从外国的思想库中寻找武器,寻找能够正确解释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理论[19] 。找来找去,比来比去,“于其所同,能得其故”者,莫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无论现实的或是历史的,毫无疑问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有人把这一认识过程说成是把中国历史硬往斯大林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上套,这与事实相距太远了。我们知道,列宁去世以后,斯大林在和托洛茨基反对派的斗争中,的确对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有过阐述,这些阐述对中国共产党人当然发生了影响。但中国的先进分子和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在这以前早就开始了,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系统介绍到中国以前已经开始了。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到中国以后,他们的理论武器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有关论述。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斯大林的发明;而且,即使到了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时期,斯大林论述五种生产方式的小册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没有出版。
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进行研究,是否就要犯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错误?
马克思主义最讲实事求是,它本质上与教条主义是不相容的。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一个思想家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公开劝诫人们不要把他们的理论当作教条。毋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的概括主要根据西欧的经验事实做出的,但也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欧。即使是西欧经验,虽有其特殊性,但也包含了普遍性的一面。就马、恩、列关于封建制度的论述而言,有的是针对西欧具体情况而发的,不一定适合其他国家的情况,甚至有些论述从当时掌握的不全面的资料出发,带着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不少论述又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尤其是作为这些论述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其正确性已被实践反复证明。这些学说和理论,如果不是生吞活剥当作殭死的教条,当然可以作为我们研究中国历史的指南。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的各派学者,无不承认封建制度的普遍性,无不承认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指导意义。因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运用它。正确运用这种理论,不但不会导致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相反,这正是克服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有力武器。
中国共产党人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中国现实和历史过程中,确实出现过教条主义,但这种教条主义从来就受到清醒的共产党人的抵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他们一贯坚持的原则。早在1921年,施存统就说过:“我以为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都是拿产业发达的国家底材料做根据的,所以他有些话,不能适用于产业幼稚的国家。但我以为我们研究一种学说一种主义,决不应当‘囫囵吞枣’、‘食古不化’,应该把那种学说的精髓取出。” 还说:“我们狠知道,如果在中国实行马克思主义,在表面上或者要有与马克思所说的话冲突的地方;但这并不要紧,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并不是一个死板板的模型。所以我认为我们只要遵守马克思主义底根本原则就是了;至于枝叶政策,是不必拘泥的。”[20] 三十年代初,毛泽东写了《反对本本主义》,针对的就是在国情调查和认识中的教条主义。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和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从总体上并没有犯教条主义的错误,起码在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上是这样。他们并没有拘泥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社会的某些具体论述的词句,而是抓住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最本质的东西。正因为这样,他们才能够看出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虽然与西欧中世纪社会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但生产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封建式的,从而做出了正确的定性。这决非食洋不化者流能够做到的。如果说当时存在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话,那不是秦以后封建社会论,而是战国封建社会崩坏论。因为它把当时人们所有限了解的西欧中世纪社会当作封建社会唯一的固定的模式,凡是符合这个模式的就是封建社会,凡是不符合这个模式的就不是封建社会。这难道不正是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吗?
二三十年代的人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时,视西欧中世纪为封建社会的典型,拿中国与之相比,是十分自然的。即使是一些赞成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学者,也往往因此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为“变态”的或“早熟”的封建社会。从这里可以依稀看见西欧中心论的影子。认识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封建地主制”论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它突破了以西欧中世纪为封建社会唯一典型的思路,把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作为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典型,彻底摆脱了西欧中心论的阴影。其实,中国的地主经济封建社会,从延续时间之长和发展之充分看,毋宁说,在人类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更具典型意义。应该说,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丰硕成果,是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贡献。
还有“政治压力”一说。据说,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研究历史,就是一种“政治干扰”、“意识形态诉求”;历史研究只有彻底摆脱政治,才谈得上科学性。不错,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研究和认识,是由革命的需要所推动的,是与革命的实践(也就是政治)密不可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是它的特点,也正是它的优点。我们不赞成把学术和政治混为一谈,但以反对套用五种生产方式公式为由否定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论定,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诉求”,隐含着某种政治。在历史学中,不是每个问题都要与政治挂勾,但是,像“封建社会”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你想和政治脱钩也脱不了。在历史科学中,把革命性和科学性完全对立起来是没有道理的。革命性和科学性可以统一。就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的研究来说,在当时革命与反革命生死博斗的情势下,论争带着强烈的情绪,在正确否定论敌错误观点的同时有时难免缺乏冷静的分析,但总的来说,其革命性和科学性是较好地结合在一起的。因为革命需要科学,科学支撑革命;如果对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历史没有科学的认识,就不可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同时,革命又推动了科学、验证了科学。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指导了革命的实践,同时革命的实践又有力地证明了这种认识的科学性。对秦汉以来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与我国民主革命及其纲领的关系是如此之密切,以至要否定这种认识,势必牵涉到中国民主革命及其纲领,这当然是应该十分严肃慎重对待的事情。
2003年初稿,2004年元月4日改定于京南枫叶居
(作者 李根蟠,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00368)
作者附言:本文在《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刊发,略有修改;此系原稿。
注释
[1] 此外,1934年陈伯达在《中国社会停滞状态的基础》一文中把西周春秋称为“古典式封建社会”,把战国秦汉以后称为“特殊亚细亚形态”的封建社会,强调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封建式土地占有的三位一体。参见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第4—5页。
[2] 在三十年代的《经济学大纲》中,李达又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中国的社会,由周代到鸦片战争时期,是属于封建经济的社会”(《李达文集》第3卷,第66页)。他按经济形态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两段:“这个期间,可以分为典型的封建经济时期和变相的封建经济时期,西周和东周时代属于前者,由秦汉迄于鸦片战争时代属于后者”(《李达文集》第3卷,第110页)。
[3] 这篇文章后由《吴玉章传》写作组整理,发表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据整理者的说明,该文初稿完成于1928年12月,当时未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1933年,吴老又在原稿上批注道:“这本小册子有许多观点不正确,不能发表。”关于该文的评价,张剑平指出:它“是一篇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山作用的史学论著,它的出现同样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的诞生。”见所著《略论吴玉章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的地位》,载《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4期。
[4] 该文载《文史》创刊号,1934年4月15日出版。
[5] 该文载《文史》第一卷第三期,1935年。
[6] 邓云特:《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二期(1935年)
[7] 吴玉章:《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见《历史文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按,吴玉章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存在浓厚的宗法制残余,始终滞留于初期封建形式。
[8] 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法学专刊》第3、4期合刊,1935年5月。
[9] 翦伯赞《中国史纲》第2卷,大孚出版公司,1947年,第29—31页。
[10] 上文谈到1934年4月《中国经济上之史的阶段》中提出“封建地主制”的概念。但同年4月,李达为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作序时介绍作者分期的意见为“周代为中国史的初期封建社会”,“由春秋到鸦片战争前这一阶段,为变种的即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时代”。李达是吕振羽的老师,这里介绍的应是吕振羽原来的与李达一致的观点;论文反映的应是作者更新的主张。但吕氏对李达序中的表述不提出异议,起码反映了“封建地主制”的主张尚未定型。
[11] 《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108页,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版。该书署名为王渔邨,从编写例言看,该书的编写完成于1935年。据作者的说明,该书自第二编以下,大体根据日本章华社出版的森谷克己氏所著的《支那社会经济史》编译而成。
[12] 台湾某学者对王亚南在《读书杂志》表达的观点大加赞赏,说他之所以改变观点,是由于抗战期间任职军事委员会,受到周恩来、董必武的“耳提面命的惇惇教导”,因而“屈从政治权威”,“呼应中共中央的主张”云云(《读书杂志与中国社会史论战》,稻乡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这是毫无根据的忆测。实际上,王亚南当时虽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运用还不纯熟,加上当时他对中国封建社会问题并没有深入的研究(这是他自己说的),所以他在《读书杂志》发表的文章明显受到托派观点的影响。不过,他自信不坚,文章发出后,感到自己“有见解不成熟的地方”,给王礼锡写信,“希望暂缓发表”,可是文章已经印好了。(见王礼锡《编者的话•关于参加中国社会史论战者的一些消息》,《王礼锡致胡秋原》)该作者的专著是以《读书杂志》为研究对象的,难道连《读书杂志》的主编发表在该杂志上的信也视而不见吗?再说,王亚南抗战以前早就改变了观点,认为从周代至鸦片战争都是封建社会,白纸黑字写在他的书(《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版,该书378页)上,这与什么“政治权威”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连最明显的事实也不顾呢?
[13] 三联书店,1979年版。
[14]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中否定秦汉后鸦片战争前为封建社会的学者,一般对这一时期都给出一个名称,作出论证,形成一定的理论。现在否定论者往往没有正面的论证。对秦至清这一时期,或称为“传统社会”,或称为“帝制时代”,等等。“传统”一称太笼统,现代以前都可以叫“传统社会”,“帝制”只反映了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某一特征。它们都不足以界定一个特定时期的社会形态。
[15] 李慎之在《“封建”二字不可滥用》(原载《中国的道路》,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转载于网上《新观察文摘》)一文中说:“滥用‘封建’这个词原来正是政治势力压倒‘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的结果。因为时下所说的‘封建’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后’、‘封建反动’、‘封建顽固’……等等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不合乎从FeudAl, Feudlism这样的西文字翻译过来的‘封建主义’的本义,也不合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主义’的本义,它完全是中国近代政治中为宣传方便而无限扩大使用的一个政治术语。”是“‘一犬吠影,百犬吠声’的错误”。
[16] 林甘泉在《世纪之交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一文(载《21世纪中国历史学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指出:“关于封建社会,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历史文献上的“封建”指封邦建国,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完全是两码事,所以不应套用封建社会的名称。这种意见是很难令人信服的。近代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许多词汇,都和历史文献的本意不尽相符,有的意思甚至截然相反。比如“民主”一词,见于《尚书•多方》,原意是民之主宰,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主”意思正相反。再如“革命”一词,历史文献的本意是顺天应人而改朝换代,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革命”意思也相去甚远。如果因为我们所使用的这些名词意思与历史文献不符,都要改正,岂不是乱了套?“封建社会”一词,大概是始于日本学者所翻译,再传播到我国的。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封建社会,根本问题要看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这个基本特征就是封建的生产方式,而不必非是欧洲的封君封臣制度和庄园生产组织不可。我国学者无论是主张西周封建论,还是主张战国封建论或魏晋封建论,都着眼于封建生产方式(领主制或地主制),这完全无可厚非。如果认为只有具备西欧封建制的那些特征,才算得上是封建社会,这岂不是把封建社会形态当作欧洲的专利品吗?”
[17] 当年严复以“封建”对译“Feudlism”是经过对比研究的,他的翻译很快就被人们所接受。西周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lism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例如,通过领地的分封而形成的封主与臣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等;应该说,把feudlism译为“封建”不是没有根据的。在一定意义上,这是西周封建论的认识基础之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人对这种翻译提出异议。上世纪40年代,侯外庐撰写《中国思想通史》时,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指古代的城市国家,被译为“封建”的“feudlism”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两者相混,是“语乱天下”(《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0年,第374页。按,作者在《序》中说,该书写于40年代)。90年代,日知又在《“封建主义”问题》中详论用中国“古典时代”的“封建”对译属于欧洲中世纪feudlism,是错误的。侯外庐和日知均主张西周春秋为中国的“古典时代”。作为古史分期争论的一个侧面,以“封建”对译“feudlism”是否正确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有人以此作为否认中国存在与西欧类似封建社会的一个论据。但他们忽视了,无论侯外庐或日知,都认为秦汉以后是与西欧中世纪本质相同的封建社会。何况,即使这一对译完全错了,也不足以否定中国存在过类似西欧的封建制度。
[18] 《严复文集•政治讲义第二会》(1905年)。
[19] 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关于秦以后社会性质的几种主要理论派别,无一不是以某种外国人的理论为其渊源。如陶希圣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来源于德国人拉狄克的理论,王礼锡等人的专制主义社会说来源于俄国人泼可老夫斯基的理论,等等。这本身无可指责,问题在于采用的理论是否正确和对理论的运用是否正确。
[20] 《马克思底共产主义》,载《新青年》第9卷第4号,1921年8月1日。


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建立

(一)“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提出
“变态封建社会”(对应西周“典型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
吴玉章和林伯渠《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把从秦到太平天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殊结构概括为:1、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2、家族的封建社会;3、财产资本的地主阶级政治
吕振羽在《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秦代经济研究》探讨了“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换”。
邓拓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
(二)王亚南的理论贡献和“封建地主制”概念之被普遍接受
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中,西周被定为“初期封建制度”时期,秦以后被定为“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时期,春秋战国为过渡时期。
王亚南对“地主经济”理论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论述了“地主经济”特点和本质,主要有如下几点:1、指出地主经济封建制下的商品流通比领主经济封建制发达,因而农业劳动者对土地和土地所有者的依附相对较轻,土地和劳力能够自由转移,劳动者的积极性较高,地主经济是比领主经济进步的一种形态。不过,这种自由只是相对的,超经济强制依然存在,劳动者受的剥削甚至更加严重。2、分析了商业资本、高利贷与地主经济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指出它们是“通家”、是“伙伴”,地主经济的再生机能与商业资本本身的再生是一致的。3、指出地主经济的封建结构具有“钝化或缓和矛盾的弹性”。
其次,把地主经济视为封建制度(主要指秦以后)的基础,深入分析了这一基础与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复次,系统阐述了地主经济封建形态的形成和演变,它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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