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产权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产权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tao_29:

  巴泽尔教授在他的序言中就已提到了,在此书中所讲的产权与平时我们所说得在法律上的产权是不同的,在此书中他将会对产权做一番定义,并力求讲其含义,说明为何这种定义适用于经济分析。为此,我想先说明一下通常所指的法律上的产权所包含的内容。

  在英文中,所有权是以单数形式出现,而完备的产权则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即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并且法律上所指的所有权更倾向于是指一种绝对的权利,而经济分析中的产权确是可以分割的。由于产权的这种可分割性,使得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这显然增加了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观察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在法律上界定一项权力往往要比在实际中真正享有这项权力要简单的多。另外,为了把对产权的分析引入经济学领域,还需要追加的一条便是产权的界定是需要成本的。至此,我认为也就为产权进行经济上的分析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下面再来对巴泽尔教授的产权模型做一概述(这主要是依据王丁丁教授的序言而展开的)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可以分析成个人行为的整合。由于资产的产权只有通过具体的个人才能体现出来,因而,对于一项具体的权力而言,他的有效性依赖于与之相关的个人对其作出的努力。而与之相关的个人对产权的影响又可以分为1 此项权力名义上的拥有者对其所作出的保护的努力,2他人试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 3 第三方所作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 。另外,以上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因而他们的行为又无可避免地要受其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比如说,在公交车上,设有残疾人专座,如果这个座位被一个正常人占了,而就在此时旁边也站着一个残疾人,那么,坐这个座位就是该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权力。这时,残疾人会为了争取这项权利而努力,而那个占做的人可能也会为了分享这份权利而努力,第三方在这时仅仅是起到一个威慑的作用。但如果占做的人的意识形态要求他让位于残疾人,那么以上所有的努力都将是没有必要的。)

  由于个人最大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变化着的相对价格,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也应该是一个演进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并非是没有成本的,正是因为这一成本的存在(我们无法不花费任何代价就能知道一项权利的价值究竟有多大以及他又有哪些潜在属性),导致了任何一项权利的界定从来都是不完全的。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人们获取某向产权的成本已经超过了他们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那么人们就将会自动的放弃这项权利。这就是说必然导致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处于公共领域中。同时,巴泽尔也说明了这种公共领域是普遍存在着的。由于公共领域的存在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侵权行为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对人们已有的权利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在有关产权的分配上,也会存在着很多麻烦,为了尽量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应该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因此,资产将产生的净收入取决于资产的权利的事前决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事,虽然上面提到权利的界定是一个演进的过程,但是他依然存在着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对于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组的边际增量。

  上面就是巴泽尔的产权模型的主要内容。但是对于他这一模型的几个基本点,我却有几点疑问和另外一些我认为需要说明的东西。

  第一,巴泽尔的产权模型对权力进行分析是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任何组织的功能可以同样得归结为各种不同的权利由一个与他有关的个人向另一个人的让渡。”《产权的经济分析》

  如果单看着一句话,我们可以有以下两种推测:产权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对于组织的功能的考察,可以通过考察权利从一个与他有关的人向另一个人的让渡的“质量”来反映。结合上下文我们显然可以得出,巴泽尔在这里取得是第一种意思。但我想,把上面两种推断结合起来可能更有助于我们结识一些问题,比如说无效率的组织的原因之一便可以解释为:在界定产权时,没有把产权的所有者确定到个人层面上——这一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因而使得产权不能被清晰的界定。这样组织的功能至少也是局部的缺失了,至此也就造成了组织的无效率。

  另外,关于个人权利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巴泽尔教授又写到“个人最大化的假设,尤其是个人使他们的权利最大化的假设,不仅直接对分析个人行为有用,而且间接的可以作为分析组织功能的假设。”《产权的经济分析》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一些时候,个人最大化与组织最大化并不是一致的,这种不一致性也往往导致了组织的无效率。因此,我认为这样的以此类推还需要搜集更为充足的论据才能使人信服。

  还有在对个人最大化进行解释的时候,巴泽尔采用的还是传统经济学的假设,而没有理会意识形态在这方面的作用,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二,正如在上面已经提到过的,我认为产权的有效性也是意识形态的函数。对此我想引用诺思的一句话“如果每个人都相信私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可以在室内无人而门不闭户的情况下不用担心房屋会被毁或被盗。”如果对此依然感到太过抽象的话,我就举一个身边的例子好了:一次一位外校的朋友到浙大来,当他看到在自修教室里有人用书包占位置的时候感到非常的不可理解,竟然会有人这么大胆,难道就不怕被偷嘛?而事实上,我甚至见过有人用手机占座位的呢。

  第三,是有关信息成本的问题。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即有一部分信息成本是可以通过对产权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极大的降低的,这种成本主要产生与交易的双方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性;还有一种信息成本则是由于人对未来的不可预知性而产生的,他受当时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认为在对产权进行分析时,最主要的应该是能够降低第一种成本。

  第四,是关于产权的演进过程和均衡状态的。在有关这一内容的论述中,无可避免的又要牵扯到成本——收益分析,在进行这一分析的时候,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一笔待过“如果……,就……”但事实上,我认为事情并不就是这么简单,成本——收益分析本身应该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否则,我们也不会看到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企业领导人在面对很多决策时感到无从下手了。关于成本——收益分析这里面一定还有很多事情有待我们去做。

  第五,巴泽尔在提到有关产权的最优配置时写道“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从微观上来说,我认为这句话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从宏观的层面上来考虑,即使所有的分配都奉行这一原则,那么一个显然地事实便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如果这一过程得以持续,那么最终将会出现社会阶层中的断层,从而会引发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问题。而这将使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第六,巴泽尔教授认为,无论是“市场”、“企业”、“俱乐部”或者“政府”,都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合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全书中巴泽尔教授所引的例子来看,我认为它这里的合同(比如奴隶制中有关合同的内容)显然是有别于法律上的合同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先从回答下面两个问题开始:合同的主体是谁?他们之间的地位是怎样的呢?如果上面的论述是成立的,那么这里的合同有该有怎样的定义呢?当然这里的讨论似乎更近于是法学和政治学的范畴了。

  第七,有关公共领域的问题巴泽尔教授主要谈的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而产生的,各式各样的纠纷也往往因此而起。除此之外,我想还有一个原因也是会引起纠纷的,那就是当产权的界定发生冲突时。由于对未来的不可知性,如果甲先享有了某种权利,由于某种需要政府又把另一项权利赋予乙,但是后来却发现这两者之间的权利是冲突的。并且如果在法律上对于这两项权利都给予认可的话,那么,又该如何调节呢?

  接下来想说的是有关资源配置的问题。关于经济学有这样一个定义:经济学是研究稀缺性资源配置的一门科学。那么,我想产权经济学作为他的一个分支,也应该服从于这个宗旨。有关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的问题并不是本书的重点,相反,我认为有关非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问题倒是在本书中占有相当的分量,同时,我也把它当作本书的亮点之一,这是这些独特的视角促使我去思考并发现更多的东西。

  根据我的理解,在本书中出现的有关非市场机制配置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排队配给,投票,无偿奉献,政府配给以及权威。而排队又被认为是所有非市场资源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说:大型超市搞促销活动时,当政府对某种商品进行价格控制时,排队买车票,排队打饭……既然排队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得以广泛的持久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的认为他是无效率的。但是就拿本书中所举的“汽油的排队配给”来说,他显然又是无效率的。由于政府对汽油的价格进行控制,扭曲了卖方的激励,使得汽油的质量服务等都有所下降,而在买方方面,由于供给小于需求,排队就作为一种均衡力量而出现了。这个时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以愿意给出的价格来衡量)汽油的顾客,可能反而得不到汽油了。那么,由此观之实行价格控制无论对于买者还是卖者都是的效率的。既然这样,一个字然而然的问题便出现了:政府为什么要实行价格控制呢?为了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显然不能作为一个有效地答案,也许有人会说是为了稳定社会和经济,但是这样做是否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在还是有待商榷的。对于投票,无偿奉献和政府配给的有内容巴泽尔教授在本书的第八章中有详细的论述,他通过投票现象来说明并不总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有效地方法,进而通过对献血与卖血进行比较来说明非市场机制在配置一些资源方面也许比市场机制更有优势。最后他又用产权的分析方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解释。本书中通过权威配给的例子似乎并不多见,但我想从巴泽尔教授援引中东国家“巴扎”例子作为本书的结尾(这里就提到了权威配给的问题),应该可以看出,有关权威配给(按照科斯的观点权威的存在也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的内容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得去思考。

  在巴泽尔教授看来无论是市场、企业还是政府都可以被还原为一组合同。本书中巴泽尔教授主要是通过租佃合同来谈他对合同的一些看法。巴泽尔教授列举了三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工资合同,租佃合同以及分成合同。并分别举例说明了他们各自的利弊。另外他也谈到了独占所有权的有关问题。这四种形式的损失来源如下图所示:

监督劳动 监督土地 监督地产 专业化程度
高损失 FW FR SC SO
中等损失 SC SC FW,FR SC
低损失或无损失 FR,SO FW,SO SO FW,FR
SO:土地和劳动的独占所有权
SC:分成合同
FW:固定工资合同
FR:固定租金合同

  这样的讨论对于我们选择何种合同方式无疑是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但是我认为由于巴泽尔教授在这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局限于佃农 土地 地主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因而他的借鉴意义又是受到限制的。这还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再者就是对于有关分成合同的论述中有些推测是值得商榷的。如“由于分成合同比其他两种合同易产生更多的扭曲边际,所以他的监督费用更高。”《产权的经济分析》

  巴泽尔教授在看待有关奴隶制的问题时的观点真的是很新颖的,通过对这个案例的说明也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法律上那种绝对的所有权与经济学里的产权之间的区别。奴隶主是奴隶法律上的所有者,他对奴隶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即便如此他也没有完全占有奴隶的权利。比如,如果不监督的话他无法知道奴隶是否在偷懒。而当这个监督成本过高的时候奴隶主就有可能放弃或者是减少对奴隶的监督,这样就使得奴隶拥有一些权利(少干活的权利)。而事实上,奴隶主是无法时时刻刻都监督奴隶的。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原因都迫使奴隶主让奴隶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奴隶也就有了为自己赎身的可能。

  然而奴隶制曾经存在过几千年却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并且奴隶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未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因而上述过程的发生至少也是相当缓慢的,并且要彻底的解释奴隶制问题我想需要说明的东西还有很多。

  最后,我想以一个问题作为结尾。按照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这样一种观点,那么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权利的界定永远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而他是不存在边界的。

  这恰恰就是因为人的有限理性而造成的,人们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就需要不断得对权利进行界定已使之清晰化,但又由于人的本性(个人最大化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人们常常徘徊与产权那条并不清晰的边界之上,都希望能从中获益,于是博弈的最终结果便是显而易见的——用更为清晰也更为复杂的产权结构来替代原来的产权结构。这样的过程不断的循环下去,如此观之,原本想要使产权更为清晰的人们岂不恰恰适得其反了吗?当然事情也不尽然就是上面所说的那样,我们不也看到也恰恰就是因为上一过程的周而复始,才使得我们的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貌似就是只要让更多的人有事做,我们经济的繁荣就指日可待了。


  还请各位多多指教,先谢谢了


  以下是一位高人的点评,我把它摘了过来,希望会有所帮助。

  有一些问题似乎值得商榷,比如,法律上的产权定义肯定也不少,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不可分割
的、单数的、绝对的吗?情况似乎不是这么简单。至少,法律对于合同的保护就是一种相对权利的保护。

  从后往前看,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亮点何在?他和其他产权经济学家的区别在哪里?这些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显然,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解产权现在已经是一种经济学“传统”。当然,集体决策或公共选择中的产权配置仍然值得分析。特别容易注意到,巴泽尔关于产权的很多观点与张五常是相似的,比如三种契约或组织的分类。我认为,巴泽尔真正有价值的地方是提出了产权的“公共域”(public domain)。我多次指出,它与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一回事。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文献在这方面进行拓展。巴泽尔对于人性的界定究竟是哪些?这些界定与权利的界定有何关系?实证中有何证据?如何在一个一般化的框架下处理产权的界定?


  虽然这种点评对我的帮助挺大,但我依旧觉得我的思路似乎被什么东西堵住了.......就当是交流i好了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2178&ID=90766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