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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对标准化的扭曲与政府干预标准化的界限

 

  厂商对标准化的战略性干预对标准化的市场机制造成扭曲,是标准化市场机制失灵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这个问题已经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得到诸多经济学者的关注。

  传统经济学研究在以数量和价格为核心的利润最大化厂商经济行为分析中,将制度安排看作厂商决策考察外生变量的做法,招致了广泛的批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符合戴维斯和诺斯关于“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 的制度概念。标准化应被看作厂商决策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变量,在强大网络效应产业内尤其如此。早期的标准化由于单独和少数厂商难以控制标准,标准化更多地体现了经济单位之间的合作。今天,跨国公司将公司标准上升为国家甚至国际标准,以谋取竞争优势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为厂商通过影响国家或国际标准化、实现技术进步利润内部化提供了激励。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开始派出管理人员而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化活动,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由于难以支付参与标准制订的费用,不能充分参与标准的制订。标准化需要的信息主要以标准化主导厂商的技术水平和主导厂商的目标消费者为依据。厂商利益对标准化的扭曲导致的标准化中的信息不全面,损害了标准的中立性,也无法保证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的胜出。

  由于参与标准化能够获得竞争优势,这为私人投资标准化提供了激励。从标准生产(制订)的角度说,标准具有俱乐部物品的特性。俱乐部物品消费在俱乐部内部根据会费的数量实行歧视性定价,对外部的定价则更具歧视性。标准的歧视性定价并非通过对采用标准的人收费,而是通过俱乐部会员可以通过对标准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获取竞争优势的方式实现的。作为俱乐部会员的厂商,可以在标准制订的过程中施加影响,将有利于自己的技术纳入标准,获得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有两个来源:一、“(差别)会费给予俱乐部内不同的厂商不同的影响标准最后指标的力量,以便使标准的指标和厂商现有技术和程序指标之间差异最小化。俱乐部外部的标准使用者则将面对更大的劣势。” 标准是竞争厂商分立知识的整合。标准将消除竞争厂商技术间的差异,而形成厂商共同遵守的指导方法。如果标准中体现的指导方法与厂商自身技术的差异较大,则厂商将支付更高的调整成本。为此,厂商希望标准与自身现行技术差异最小,以降低调整成本。二、如果厂商能够将含有专利的技术纳入标准,该厂商将在降低增加竞争对手调整成本的同时,通过向对方收取专利费的方式进一步削弱其竞争力。所以,竞争厂商通过标准获取竞争优势的大小将与厂商是否为俱乐部会员、在俱乐部中支付的会费按同方向变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消费(即采用标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使用者从标准中获得的市场战略意义是不同的,积极参与标准制订(标准的所有者),尽管以公共物品的形式让社会消费标准,但实际上将获得其他使用者无法获取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在强大网络效应产业中尤其突出。“赢家通吃”的网络竞争中决定性因素就是标准的胜出,为获得标准竞争优势,竞争厂商往往向兼容性厂商、销售商等免费出让标准,以便建立联盟,抢先建立网络。朗讯公司标准与知识产权部主任George Arnold曾算了这样一笔帐:1997年美国通讯设备出口价值210亿美元,为便利这些产品的出口,应该让进口国免费获得这些标准。为此,他反对赚取标准销售收入这点小钱而影响更大收益的做法,指出“对其他国家获得标准信息能力的任何障碍都是对产业不利的”
目前ITU的工作模式是标准制订,向所有的生产商开放。生产商自己支付相关经费、自主提出标准工作建议。ITU只是一个工作平台和投票场所。在ITU的会议室和大堂里,经常可以看到中国华为的工程师在参与标准化的讨论甚至起草工作。他们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经费。因为他们很清楚接下来的产品竞争就取决于他们目前正在制订的标准。生产商尽管愿意免费消费标准化机构提供的标准,但在标准化机构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他们的时效要求的时候,他们还是有足够的激励自行生产标准。这是目前厂商进行标准联盟,自行制订标准的原因。

  基于标准的产权界定而获得标准销售收入以及从标准化获得竞争收益,为私人参与标准化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激励,使标准很难成为纯粹的公共物品。为此,应该将标准界定为一种非纯粹公共物品(non-pure public goods)或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

  但标准销售收入及市场战略意义,只能为部分标准提供充分的私人投资激励,并非所有的标准都能为竞争厂商提供足够的战略激励,也并非所有的标准销售收入能够弥补制订标准的成本。如果标准内容狭窄,依据该标准生产的厂商(即消费这一标准的用户)数量较小,标准销售收入将可能小于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标准产权界定以保证标准生产商通过标准收入获得生产激励的机制将失去作用。有相当部分的标准制订仍然面临私人投资不足的情况,如作为工业生产基础的计量标准(metrology standards)等,还需要政府进行投资。

  标准制订的激励有时候来自生产商为获得预期市场份额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实现预期市场份额的成本太高,标准生产将失败。例如,电源插头标准尽管在技术上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位利益重大,厂商将为标准支付高昂的协调成本。即使协调成功,在位利益的较量也难以保证生产商实现自己的预期市场份额。而关于铁路标准化的例子则不同,铁路轨道标准化的协调成本涉及范围广、协调难度大,但由于标准协调的成功将对厂商带来广泛的长远利益,因此铁路标准化才有协调成功的可能。

  如果承认厂商在标准制订中的战略渗透的话,那么政府应该资助弱势群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以纠正标准化中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各种力量和利益均衡,使标准收敛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均衡点。

  根据科斯1960年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关于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运行成本的分析,在存在所谓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未必就是最佳解决方案。因为政府机制不仅有它自己的运行成本,而且也有缺陷。在标准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全导致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标准化的一个原因,然而,政府同样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在基础标准(如工业计量标准)的制订过程中,由于公司的战略利益不大,投资较小,主要的技术活动由政府资助,政府支持的技术专家占有大量的信息。因此,基础技术标准的制订中政府能够通过占有的大量信息进行积极的干预。在标准化的早期,技术内容相对简单,技术创新速度较慢,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难度相对较小。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也能有效地承担标准化工作。但是随着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标准化越来越与研发同步,标准化对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超出了政府标准化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标准化的有效性不能不被质疑。此外,大部分政府标准化机构内技术专家是标准制订的主导力量。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而不是单纯的技术发明。标准体现的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是技术发明,也应包含市场需求的内容。标准制订技术专家承担及标准机构缺乏来自市场的充分信息,割裂了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导致政府标准化失灵。 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如果政府行为存在激励的话,这种激励可能是来自“政治分肥”。利益集团对政府标准化的干预会导致标准化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减损。这也是标准化政府失灵的一个原因。

  总的来说,标准化的公共物品性,为政府干预标准化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但在标准产权界定清晰和厂商有进行战略渗透的机会,私人有对标准化进行投资的激励,此外,标准化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所以政府干预标准化存在一定的边界。在标准化实践中,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在政府干预标准化问题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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