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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一个理论探讨的提纲

1政府干预合理范围的标准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现实的话题。在衡量政府干预的有理范围之前,首先要确立确定政府干预合理范围的标准。曹沛霖先生认为应为两个内在契合的标准,道德依据与效率标准。所谓道德标准就是要看国家---社会资源、结构、功能的安排是否使个人权利普遍得到尊重。一般说来,个人权利是国家活动的道德边界。与道德约束内在契合的另外一个标准是效率---资源配置最优化,它体现了社会运行的理性抉择。从道德标准出发,可衍生另一标准---历史的标准,社会与国家的职能在历史的不同阶段对于道德的意义是变化的,即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干预应有不同的范围。道德标准、效率标准、历史标准即本文禀持的衡量政府干预范围的三个标准。(曹沛霖《政府与市场》)
2作为交易制度的市场
市场是商品交易场所或接洽点,这当然是交易场所意义上的市场。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市场是一种交易制度,是基于产权基础上的交易结构和交换关系,企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市场的替代物。
3慎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确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判断市场失灵之前,必须看到市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必须从现实的市场发育情况出发,而不能简单地不负责任地把所有问题推到政府面前。
私人解决部分市场失灵问题的传统由来已久,而且随着技术壁垒、人为壁垒(主要是指行政垄断)的不断打破,市场发展日渐成熟,这种能力将不断强化。从配置效率上讲,公共产品与外部性矫正是政府干预的有理范围,正如缪勒在解释国家起源的理由时指出:
国家是以一种低交易成本制度出现的,该交易成本是指在出现公共物品和外部性时为实现帕累托最优性而达成合作协议所必须的成本。通过扩展,俱乐部、地方政府及整个国家联邦制度结构可能是为了最小化集体决策的交易成本而形成的。(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
然而这种不成为传统的传统却早被打破了。比如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证明政府供给的理由很简单,十个字“不能”、“不愿”、“低效率”、“搭便车”,这都是描述私人供给的弱点的。以下我们将以经济学的经典问题---灯塔问题来审视以上思路的合理性。从密尔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供给存在着一种正的外部性,即私人利益同社会利益存在差异,只有免费供应才有效率。然而科斯以英国灯塔史(至少从1513年始)颠覆了以上逻辑。科斯发现萨缪尔森式的政府通过征税免费提供灯塔的制度从未在英国实现过,自1513年始灯塔由私人和领港公会(私人组织)混合提供,自18世纪末则主要由领港公会提供。(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至于外部性问题,则有科斯的理论论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和张五常生动活泼的例子(张五常《如诗如画的例子》)。
4第三条道路:充分发挥公民社会中第三部门的作用
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理由,政府同样不是万能,政府失灵也是常见的现象。为了避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替代性论证的怪圈,即以市场失灵来论证政府干预,以政府失灵否弃政府干预,其最终都难以逃逸失灵的圈子,即社会问题仍未解决。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成为客观存在的同时,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上文提到的领港公会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村落、社区、NPO等在提供公共产品、协调社会资源配置、解决失业、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为我们做出的了榜样。
5市场增进:中国政府现实的必然选择
首先必须指出中国的市场是很不完善的。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市场层次上看,下层组织相对发达但上层组织相对落后;在制度层面上看正式约束初步确立但非正式约束不完善;在市场体系上看商品市场初步建立但要素市场处于发育联合体。(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卢现祥在武大的一次讲座上反复提到布罗代尔的关于上层组织与下层组织的区分。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始于1992年,除了发展时间不够的原因外,其它的原因恐怕都与政府相关,法治不健全、产权界定不清保护不够、权力与市场走得太近、行政垄断等。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由政府推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权力不断的退出市场,这确是一个悖论。中国的市场本身是不完善的,再加上“看不见的脚”踩着了“看不见的手”,更加剧了市场失灵的程度。权力与市场走得太近,引致的种种腐败行为既不利于市场本身的完善,也严重削弱了政府的问题解决能力。腐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诸如高关税、贸易壁垒、对某些产业的补贴和税收减免、物价管制、信贷分配、行业垄断等过度的政府干预,形成了寻租租金,从而产生腐败。
产权保护、健全法治、权力退出市场、公平公正有效的公共产品服务等等,这些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前提,这是对政府能力的要求,更是对政府干预范围的限制。首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缩小,即“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过度干预(越位)” 转向“适度干预(定位)”,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缺位)” 转向“加强干预(到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胡鞍钢《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其次,政府干预的范围缩小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的衰减,而且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政府能力也不能衰减。李强曾剖析过中国国家权力太大造成国家能力的衰弱的一种颇具悖论意义的现象:尽管国家机构作为一个无所不在的庞然大物依然存在,但这些机构已经不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国家”的职能。全能主义国家的层层职能机构正在演变为追求各自利益的行为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职责的统一的公共权威正在弱化,而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经济与社会生活愈来愈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李强《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
按照李强的这种逻辑,在当代中国,“改革实际上面临着双重任务,即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或者,换句话说,在解构全能主义国家(de-totalization)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
第三,政府干预不仅要有限、强力,构建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前提,其行为的取向还应着眼促进市场本身的发育与发展,增进私人部门、公民社会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此即曹沛霖指出的国家的驱动性功能之一。青木昌彦等人提出的市场增进论(market-enhancing view)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政府政策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coordination),而不是将政府与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我们首要的假定前提是,民间部门比政府拥有重要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它们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也能处理当地获得的信息。我们也认为民间部门的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的重大市场缺陷,尤其在发展水平较低的经济中更是如此。民间部门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里能力尤其有限。因此市场增进论所强调的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政府政策的目标被定位于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及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力。(青木昌彦 奥野正宽 凯文·穆尔多克《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作用的新诠释:市场增进论》)

作者联系方式: badbbf@163.com QQ:4024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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