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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五常《以本伤人的故事》引起的讨论


参见:http://bbs.efnchina.com/printpage.asp?BoardID=57&id=36119

lijunhui

我倒可以讲一件真实的事件。

有一次中学同学聚会,以前中学同学中有一男一女,女的在格兰仕做销售,男的在美的做会计。格兰仕和美的那段时间正在微波炉市场上争得你死我活。适逢广交会刚刚结束,那一男一女各为其主,都说对方的公司不是,在广交会上将价格压低到不像话,是以本伤人,气氛甚是紧张。我们其他人在一旁看得有趣。我当时悄悄的问在格兰仕工作的女同学,格兰仕将价格压到那么低,是不是亏本出售?那女同学不以为然地反问一句:“老细(老板)会做蚀本生意的吗?”这句话可算是一言惊醒梦中人,外人并不容易知道一家公司的成本是什么,看到低价就以为是以本伤人,大谬也。我有不少做会计的亲威,她们也常说公司的成本其实非常低,因此利润很高,纳税也高,为此老板都要求她们会做假帐,向政府虚报高成本,以便少纳税。事实上,那次同学聚会,二人唇枪舌战之际,就是在互相套对方公司的成本的底。能将价格战打到最后而不倒的,其实都是经营效率确实不错,成本很低的公司,因此可以将价格降到自己成本之上而其竞争对手成本之下去。

我印象中另一件所谓以本伤人的例子,大概是IP电话。当时中国电信推出IP电话,据说实际上不是IP,而是长途电话,却收IP的低价,是在亏本经营的,目的是想以本伤人,打倒当时以IP业务威胁其经营的其它电话营运商。问题是,对消费者来说,供应商的行为是否为了伤竞争对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者从竞争而得的低价中得益。当时有人反驳说,中国电信伤了其它竞争对手后,就可以垄断了,然后抬价把亏的本再向消费者讨回来。但时至今日,大家可以看到,不管当初中国电信是否有这种企图,事实的发展反正并不是向这个方向前进。中国电信可能确实因此而获得大量的IP用户(像我家的所有长途电话都没有了,全部转为中国电信的IP电话),但其它IP电话供应商依然存在固不待言,IP话费一直维持在低位,从没因中国电信大胜其它竞争对手而回升。不但如此,近来还有进一步向下调整,新的价格大战眼看又有一触即发之势。

其实问题是很清楚的,正如“经济解释”卷二中对受价与觅价的分析所示的那样,即使IP电话领域中只有一个中国电信,他敢把价格升上去,马上就在大量的潜在竞争者蜂涌而入,使需求曲线平下来。在这种情况下,IP电话业里中国电信的垄断是有名无实的,只要政府并不在行政上强行规定其它营运商不得进入。

eyiu
 
用价格的手法去将竞争对手杀下马来, 这个我明白, 是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 这正正反影到成本效率关系, 谁个竞争者成本越低, 效率越高, 谁就可以在市场立足, 对大众也有利. 自己的成本不能低於其竞争对手, 低死有如.

这个在下是清楚和明白的.

但将对手杀下马来可以是并不单纯的用价格的竞争方法. 我不明白的是封杀对方(例如以自己的市场地位给供应商压力, 阻止借应商卖货给其他竞争对手)和在对方的商店放火有何分别, 这些都不是以价格的方法去将人家杀下马来, 并不是效率不效率的问题(事实上我在人家的商店放火并不代表我的竞争力比其他对手高或低, 只是将对手的生意拿到自己手中!).

你可以认为市场机制没有健康不健康这回事,只要著重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的实行就已经足够. 但我们不要忘记贪污的国度底下也可以将产权的界定搞得清清楚楚, 也可以是一个市场的机制, 而政府对贪污的干预越少对贪污者而言当然是越有利. 但我知道这市场是不健康吧了....

何为正常的竞争行为? 一个更幼稚的问题, 竞争应是怎样的一回事? 竞争的本质是什麽?常说竞争无处不在, 那任何的竞争手段都是合理的吗?


lijunhui

楼上说:“我不明白的是封杀对方(例如以自己的市场地位给供应商压力, 阻止借应商卖货给其他竞争对手)和在对方的商店放火有何分别”,我看是大有区别。放火是刑事罪行,自有刑法处理,不管是否为了竞争,即使只是为了报私怨,都是不可接受的,与垄断还是竞争无关。刑法也不会问放火的动机是什么,除非是为了自卫。但向供应商施以压力,只要不是触犯人身侵犯等刑事罪行或其它民事罪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因为,首先它的动机是不是为了垄断?其次,如果是它事实上能否达到目的?张五常在本篇和“经济解释”的相关篇章中对此有详细的分析,结论就是动机往往不是为了垄断,而且即使是往往也不能达到目的。请客观地阅读有关的部分,针对里面的结论作出回应,不要凭空想象事实是什么。

就我自己有限的观察来看,那所谓低于成本价倾销的情况,往往是出现在一家企业打算进入某个领域的市场,但该市场上已经有了比较稳定的供应商,该企业为了使用户转用自己的产品而出此招数,宣传的成分大于谋求打倒既有的供应商。如张五常本篇中所说的“苹果日报”刚开张时与“东方日报”争读者,我上面的贴子中所说的美的进入微波炉市场与格兰仕竞争、中国电信进入IP电话市场与中国联通、网通、吉通等已经在IP电话市场中的供应商竞争,都明显地显示出这种pattern来。价格战往往是因为有新参与者进入而引发的,如最近家电的价格战爆发,就是百货公司加入与专门出售家电的商场竞争。

另外,做生意的人都知道,一个生意开头,要有思想准备至少亏本半年,视乎生意大小,时间可能会更长。原因是这段时间要打响牌子,打开销路,低价(可能低于成本)促销在所难免。经济学者如果多些到市场走走,与商家多聊天,这些事实和patern是很明显的。

至于竞争手段是否合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学不谈好不好,只谈为什么。黑社会内的竞争,杀人越货无所不为,你可以说那是犯法的,但那是法律的判断,经济学要做的只是解释为什么黑社会内的竞争就会出现杀人越货这类高风险、高交易费用的竞争手段。就我自己来说,我认为现有的刑法、民法已经一般性地禁止了道德上不合理的行为,不论其动机是竞争还是什么,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个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问题就在于它的性质含糊不清,这一点“经济解释”已经分析得很清楚,还是反复阅读里面的章节吧。


 
eyiu
 
以下是引二篇苹果日报的今天的新闻, 想说明自己的想法并不是无的放矢. 当中所指的两大超市是指香港人所共知的百佳和惠康. 不是为了新营业的宣传, 但我觉得竞争的行为是有问题的, 垄断的意图明显(封杀行为应是垄断行为吧), 而且成功. 事实上我就是看到这两篇新闻, 加上自己之前的想法, 再看回老伯对上几篇的文章, 想不通, 于是写上自己的问题. 我并不是说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对, 只是不明白怎样为之正常的竞争行为. 自知自己才疏学浅, 老伯的思维高深, 不大明白, 所以也想向各友好请教一下.

“放火”可能太夸张, 用走行门或贪污的行为何如? 但我的问题不在于字眼上, 而是是否所有的竞争行为包括非价格上的竞争行为都是合理的? 怎样为之正常? 是否对消费者有利? 是否有效率? 从以下的引文, 我看不到.

怎样说也好, 经济学要说证明, 有实证的支持. 没有实证之下基本上你说一句, 我说一句, 永没有结果. 怎能有说服力,相信要对每一种竞争行为对效率的影响作出科学的数据论证, 才会有结果吧. 但我未能接受单单以”以本伤人”行不通(这个之前我也知道, 事实上我有朋友是售宠物粮食的, 老伯所说的鸡蛋故事正正发生在朋友身上, 朋友曾经从竞争对手那里入货! 搞得人家血本无归.), 就接受其它竞争行为都是合理和有效率的.


lijunhui

贪污一类的罪行有廉署管,也不用劳烦什么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法。我的贴子已经说得很清楚,竞争中如果出现所谓于道德不合的行为,自有相关的刑法或民法管辖,不论其意图是垄断还是不垄断。

EYIU还是坚持问“合理不合理?”、“有没有效率?”你问的是福利经济学的问题,如果你同意张五常的“经济解释”中的大原则是经济学只作解释,福利经济学就全是垃圾,没什么可说的。“经济解释”中说得很清楚,只要考虑所有约束条件,永远是有“效率”的,即帕累托最优永远成立。所谓“无效率”之说,从根本上违反了“自私”的基本假设。你可以说“自私”导致交易费用增加,但不能说这是“无效率”。这个基本前提得不到共识,是不可能谈下去的。你坚持用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坚持有“无效率”的情况(因此认为有些竞争行为会导致无效率或低效率),那就是不承认“自私”的基本假设,经济学的框架溃不成军,什么也不能在这个框架中进行讨论了。

至于你说的案例,我仔细看了一下,基本上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超市都有自己的解释,它们的解释报道并没有调查是否属实。像月饼那单案子,供应商真的受了委屈,大可以合同法起诉,说超市违反合约条款,谁是谁非就很清楚了,其动机是否垄断根本不重要。这也是有民法(商法)看管着的。

至于超市声称价格最低而不是,那是做虚假广告,也另有法例管辖,即使不是为了垄断,而是虚假夸大宣传商品的效能,也是违法的,动机同样不重要。

而超市价格普遍比街市低,那是普遍现象,各处皆是,非香港独然。因为超市货品多,大型,适合时间繁忙的人一次性多方面购物。时间繁忙的人时间成本高,因此愿意付较高价格买东西。清闲的人大可货比三家,见街市便宜而买。超市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是时代趋势,到处皆然,因为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忙碌,不愿多费时间去不同的小店查询、比较价格,再加上日用品的价格那么低,也没必要为此而搜寻,这是斯蒂格勒的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了。上面贴的比较也明显地显示超市比街市的价格高得很有限。

当然,传媒多做这类报导,有利于人们低成本地获取超市与街市的价格比较的信息,有利于降低信息费用,是好事(传媒的作用不也正在于降低社会的信息费用吗?)。但政府搞什么反垄断法却是无谓之极。前贴已说过,反垄断法的问题在于其性质过于模糊,什么是垄断固然界定不清,效果如何更是无从稽考。相反,现有的民法、刑法,对于具体的侵犯行为已经有具体的监管,不问动机,只看行为结果,什么是犯法什么是合法界定清楚,效果也有目共睹,因为它们的施行并不限于所谓的垄断,而是一般性地适用,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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