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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济解释(七)

第七章 口味


一、口味能否作列入“其它因素”?

上一章《需求定律中的“其它因素不变”》中详细地比较了弗里德曼和张五常对需求定律中的“其它因素”的分类,并确定了哪些可变,哪些不可变。弗里德曼的第二类和张五常的第二类都是属于“不可变”的“其它因素”,看起来是完全一样的。但如果仔细地审视,会发现二者之间是有着微妙的不同的,而这微妙的不同实际上是非常重大的。

不妨再来比较一次弗里德曼的第二类和张五常的第二类“其它因素”的内容是什么。弗里德曼认为,第二类“其它因素”是指“能显著影响所要研究的变量,但它们并不受该变量的显著影响的那些‘事物’……归于第(2)类的变量包括嗜好,偏好,货币收入,所有(或所有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财富和收入分配,等等。”张五常则认为,第二类“其它因素”是指“直接影响需求量(价格)的其它因素”。

乍一看来,二者并无不同。弗里德曼举的例子全是会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其它因素。然而,张五常在紧接着的第四节《品味不变的假设》中明确地表明:“使在需求的分析中,品味或口味(taste)品味的转变会影响需求,老生常谈。品味的转变,会使整条需求曲线向右移(需求增加)或向左移(需求减少)。我可能是唯一持不同观点的人。我认为若要以需求定律解释行为,我们应该假设每个人的品味不变。”这显然就与上面引述的弗里德曼的观点有了冲突,因为弗里德曼认为嗜好、偏好(都是“口味”的另一种表达)是属于第二类因素,即其变化是会使整条需求曲线移动的。

要注意的是,所谓“不可变”,不是指无条件地不能变,而是指在同一条需求曲线上不能变。如果这类“不可变”的“其它因素”变了,就要另画一条需求曲线。因此,弗里德曼把口味列入第二类因素,并不是说它完全不可以变,只是说它在同一条需求曲线上不能变,变了就要画另一条需求曲线。

但张五常的意思,却是斩钉截铁地表明,必须假设口味绝对不变,即使是以需求曲线移动来反映其变化也不允许。也就是说,口味不在上述的三种“其它因素”之列,不论是沿需求曲线移动,还是在不同的需求曲线上跳来跳去,口味都假设为不变。

张五常说,在有关口味的问题上他可能是唯一持不同观点的人,这一点倒不一定。斯蒂格勒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就比较倾向于他而远离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的《价格理论》第三章《消费者行为》中有一节《爱好》就表达了类似于张五常的意见:“在考虑那些繁多的,包括我们将遇到的大多数问题时,习惯上把爱好看作是固定因素。爱好的稳定性可以说是先验的,因为爱好取决于诸如人口的特点和文化的这一类变化缓慢的因素。再者,爱好不会受经济学家们研究的大多数行动的明显影响。……这些对爱好不变的假设的辩护,并不是完全难以置信的,而且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全然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个问题。如果某人在假设爱好是不变的这一样一个经济分析的基础上作了一个预测,又如果他的预测被经验所肯定,那么,把爱好略而不计就是正确的了。因此对消费者行为的每一个成功的、不计爱好变化的经济分析都证明这种略而不计是正确的。……现在我们退一步讲。经济学家是不怕进入禁区的,他们作了许多有关爱好的研究。……只要对研究有帮助,随时随地都可引入消费者爱好的有关组成因素。只是这些因素种类过于繁多,所以很难形成一般性的理论。”

由上述的引文可见,斯蒂格勒也是主张假设口味(爱好)是不变的,但他的立场的确不如张五常那样斩钉截铁,毫无转弯的余地。一方面,他对于口味不变的假设的辩护是一种现实主义式的辩护(笔者按:事实上,如果通读了斯蒂格勒的这本《价格理论》,就会发现这本书中经常使用这种现实主义式的论证,来为一些重要但又常被非经济学界的人质疑的理论辩护);另一方面,他最后又不无妥协地表示,研究爱好变化并非绝对不可,但迄今为止,显然这类研究并未形成具有一般性的理论,从而这种反驳本身也是现实主义式的。


二、“口味”是意图之物

由此可见,虽然斯蒂格勒也主张在进行经济学研究时应该假设口味不变,但他对为什么要采用这一假设的理解远不如张五常的深刻。要明白张五常为什么如此斩钉截铁地坚持口味不变的假设,要先好好理解张五常的“其它因素不变”中的第二类因素,除了它们都显著地影响了需求量之外,还有什么共同的特征,而这种共同的特征是口味所不具备的(但口味具备可以显著地影响需求量的特征),因而被张五常排除在第二类因素之外。

第二类因素中被多次提到的是“连天大雨”对雨伞的需求量的影响。显然,这一因素与口味变化最重大的不同,就在于“连天大雨”毫无疑问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口味却是一个意图之物!

在前面各章的分析中,已经一再地遇到这个问题:意图之物不是客观事实,不能直接地验证,即不能直接地用于解释现象。正如《品味不变的假设》一节中指出的那样:“所有行为都可以用口味的转变来解释,我们还有什么可以被事实验证的理论含意呢?……但从科学验证的角度看,单以品味的转变来解释行为是空空如也。”也就是说,如果允许口味成为第二类因素,一切看起来是推翻了需求定律的现象,我们都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它推到口味发生了变化之上,从而使需求定律“堕落”而成永远也不可能被推翻的套套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跟以第二类因素变化引起需求曲线移动,来解释一些看起来似乎推翻了需求定律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我们看到连天大雨时雨伞的需求量和价格齐升,我们用属于第二类因素的“连天大雨”来解释是可以的。因为连天大雨是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这个约束条件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大家往窗外的天上一看,就能取得共识,绝对是可以进行验证的。但口味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因为,“困难是我们不是上帝,不能判断一个人的品味是怎样的,也不能判断这个人的品味是否改变了。”

意图之物,永远是天知地知、我知你不知,不是客观之物。当然,这不等于意图之物就一定不能验证。准确来说,意图之物是不能直接地验证,必须通过从中引出一些与客观事实相联系的含义来进行间接的验证,正如《辅助读物》一章就曾经举过斯蒂格勒是如何间接地验证企业经理是不是意图追求利润最大化。

但这样做显然会增加理论的复杂性,必须多做一层功夫使这意图之物与客观事实联系起来。根据《作为公理的需求定律与作为定理的需求定律》一章中提到的“理论以简单为上”的方法论原则,这种麻烦是应该尽量可免则免的。像追求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就是“自私”的假设)这个假设,因为是经济学的基础假设,那是无可避免的,用张五常的话来说,我们只好“逆来顺受”。但像口味可变这类意图之物是可以免而不用的,就应该避免。

事实上,《品味不变的假设》一节中清楚地表明:“我不是说品味真的不会变,而是说以品味的转变来解释行为,不可能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含意。我们必须知道的,是品味转变成因。但如果知道成因,我们根本无需提及品味的转变。”也就是说,只要第二类“其它因素”中包含了那些看来是造成了口味转变的客观事实,我们就不再需要重复地把口味纳入其中,更何况这些成因是否真的造成了口味转变是无从稽考的。但这些成因有否造成口味转变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成因都是像“连天大雨”一样,是实实在在的事实,可以观察到,可以验证,其解释力又完全可以取代口味转变,那又何必再理会口味是变了还是没变呢?

明白了上述的分析,就可以进一步联想到,张五常在否定效用理念的时候,用的也是这种方法。正如《经济解释》第五章第一节《功用理念可有可无》中指出的那样,效用是一个意图之物,但不少与张五常志同道合的经济学家认为它还是有保留的价值,原因在于“他们的坚持,是因为有好些经济物品,如友情、名誉等,是不能以金钱或市场量度的,因为这些物品不可能在市场成交。非金钱物品(non-pecuniary goods)于是需要‘功用’数字来量度了。”

但张五常雄辩地指出:“我同意有非金钱物品这回事,也同意这类物品不能在市场成交。但依照替换定理,非金钱物品与金钱物品(pecuniary goods,例如苹果)是可以替换的。既然可以替换,而解释行为我们只须从边际上看,那么非金钱物品还可以用金钱物品来量度。这样,功用量度可以省去。……做了这一重功夫就不需要功用的理念了。”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考察到非金钱物品与金钱物品如何在边际上替代(这是客观事实,虽然不如上述“连天大雨”一类的事实那么明显而直接),其量度的作用完全可以取代效用,那我们又何必再理会效用这个意图之物呢?

不但我们不能用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口味发生了变化来解释这个人的行为发生的变化,而且也不能用不同的人在同一时期的口味不同来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要再次强调的是,假设人的口味不变和不同的人有相同的口味,并不是否定在客观上存在着人的口味变化和不同人有不同口味的可能性,而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些解释难以验证,或如果将它们引到客观之物的变化或不同上加以验证,那么实际上我们并不需要再提口味,只需提这些客观之物的变化或不同就够了。

弗里德曼在分析“其它不变因素”时已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规定其他情况均相等的目的是方法论的,并非实质性的。需要探讨的问题并不是事实问题,即并非要探求哪一事物将不变或要变,而是应使用什么原则来选择那些事先假定其保持不变的事物。”也就是说,假设为不变的那些“其它因素”事实上变了还是不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方法论的角度上,当处于同一条需求曲线上的时候,必须假设那些“其它因素”不能变。

虽然通常来说,经济学家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实际上大都采取了口味不变或口味相同的假设,但这种以口味之变或口味不同来解释现象的错误还是有的。例如,国际贸易理论中对“里昂惕夫悖论”的一个解释,就明显地属于这种错误。

正如需求定律是整个经济学的基础,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是赫克谢尔、奥林这对师生所创立的要素禀赋理论(通常简称为H—O理论,即取了两人名字开头的字母)。H—O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资本要素禀赋丰富的国家会出口资本要素密集型的产品,而进口劳力要素密集型的产品;与之相对,劳力要素禀赋丰富的国家会出口劳力要素密集型的产品,而进口资本要素密集型的产品。例如,美国显然是一个资本要素禀赋丰富的国家,中国显然是一个劳力要素禀赋丰富的国家。而计算机产品是资本要素密集型产品,纺织品是劳力要素密集型产品。因此中美贸易的模式就是中国向美国出口纺织品,美国向中国出口计算机产品。

这个结论看来符合人们的大多数的经验。然而,哈佛大学的里昂惕夫曾试图以统计数据严格验证H—O理论时却得到的意外的结果。里昂惕夫收集美国1947年的贸易数据,发现美国出口的是劳力要素密集型产品,而非H—O理论所推断的资本要素密集型产品,这一统计结论就被称为“里昂惕夫悖论”。

如前所述,H—O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里昂惕夫悖论”就有如“吉芬悖论”威胁到需求定律一样严重地威胁了H—O理论的正确性。不过,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吉芬悖论”从未在统计上被证实过,只在逻辑中成立;而“里昂惕夫悖论”却恰恰是由统计结果而来,不过在逻辑上却没有威胁到H—O理论。

出现这种情况,经济学家首先会质疑的不是逻辑上找不到问题的理论,而是怀疑统计方法是否有误,因此其后就有很多经济学家不断地重做里昂惕夫的统计分析,以确认该结论不是由于统计方法有误而造成的,但都未能证明里昂惕夫的研究有问题,反而得到跟他一样的结论。因此接下来就有大量的经济学家开始质疑H—O理论本身的假设的问题(推导过程在数学的支持下不会犯逻辑错误,理论如果出现问题,最可能的就是在假设上)。

由此,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对H—O理论的假设的修正,其中一个正是质疑H—O理论中关于两国消费者偏好(口味)一样的假设。该解释认为,如果两国消费者对本国生产的、本应用于出口的产品具有强烈的偏好,就会导致H—O理论的推断失效。在假设两国消费者的偏好不同且相当极端的情况下,可以用两国不同的无差异曲线(反映消费者偏好)、生产可能性曲线和世界市场的价格线的组合来证明一国虽然在某种要素禀赋上具有比较劣势,但仍然出口密集使用该要素的产品。

这里再次说明,数学证明是对的不见得是对的。在修改假设后,确实得到了经济学家想要的结论,但这个假设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方法论原则,使理论在实际上变成无法验证的东西。以后不管出现什么看起来推翻了H—O理论的现象,只要简单地说无差异曲线的形状和位置变化了,就算是解释了现象或挽救了理论。但又如何能以事实来验证无差异曲线为什么非得是这个形状和位置的呢?


三、“国民性”的解释类同于“口味”的解释

另一个类同于“口味”的概念是“国民性”。如果说“口味”是一个微观概念,描述的是单一个人的偏好的话;那么“国民性”就是一个宏观概念,描述的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偏好”。这里姑且不论整个国家或民族作为一个集体,是否有可能像单一个人那样有“偏好”,假设真的存在着“国民性”这种东西,拿它来解释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行为或表现,所犯的错误跟用“口味”来解释单一个人的行为或表现是如出一辙的。

关于这一点,奥威尔的《国家兴衰探源》的第四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发达国家》中讨论到为什么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经济增长速度的问题时,就精辟地批判了这种用“国民性”的差异来解释不同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差异的做法:“其他一些人通常把德国和日本的快速发展归因于它们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勤奋性格。就字面上说,这类解释也无疑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还应当问为什么在经济增长更快的国家中人们反而更努力工作,而在增长缓慢的国家中人们却愿意懒惰?……如果勤奋程度可以作为一种解释的话,为什么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曾经那么勤奋而后来就变懒了?同理,德国人在19世纪上半叶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时,他们必定是懒惰的,而当佩里海军上将初到日本时,那些赤贫的日本人也是懒洋洋的吗?”

但这种以“国民性”来作为解释的做法,可谓屡见不鲜,大概在经济学以外的其它社会科学中更为普遍。如历史学要研究为什么日本的明治维新成功,而中国的百日维新却失败了,人们通常轻松地将原因归咎于日本人开放而中国人保守,而不是仔细地去考察两国各自在维新时所面临的具体的约束条件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人们应该更容易看到,用“国民性”作为解释,比之用“口味”作为解释更为荒谬。因为像“国民性”这种即使客观上有可能发生变化,但变化也肯定是极其缓慢的东西,怎么可能在日本的明治天皇颁布维新令的一夜之间就完全改变:之前的日本人保守懒惰,之后的日本人开放勤奋。

同样的问题可以在中国的改革中提出。正如《经济解释》第三卷第四章第六节《件工合约浅而重要》结尾处提到的真实事例:“八十年代初期,香港的厂商到广东一带投资设厂。雇用的工人是政府分派的国家职工,工作时间与工资皆由政府规定,工厂老板不能解雇。工人散漫不在话下,长睡午觉也免不了。……那大概是一九八四年。厂商差不多一致地转用件工合约,奇迹立刻出现。工人早上七时排队等工厂八时开门,不再睡午觉,下班时间要继续工作下去。”张五常因而感慨:“改了产权制度(劳力改作私产),换了合约安排,产量一夜之间暴升一倍以上!”

在这种明显的例子里面,就能清楚地感受到,用“国民性”来解释人的行为是何等无稽。是中国人的国民性在改革开放的一夜之间从极其懒惰变成极其勤奋?还是产权制度、合约安排这些客观而实在的约束条件的变化导致了人的行为的变化?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用不同国家或民族的人的“国民性”不同,来解释不同国家或民族的行为或表现,实际上只不过是逃避去调查复杂的约束条件的不同的一个藉口而已。

因此,结论是明显的:在微观层面上,我们不能用同一个人的口味变化或不同人的口味不同,来解释同一个人的行为转变或不同人有不同行为;在宏观层面上,我们不能用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国民性”变化或不同国家或民族的“国民性”的不同,来解释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行为及表现的转变或不同国家或民族的行为及表现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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