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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论文摘要

定义是学习的起点,是认识的结果。民法学理论是以概念及定义为基础构造而成的概念体系。然而在法学中,对于同一个概念有为数众多的定义是很常见的情形。我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困难:如何判断哪一个定义是正确揭示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是符合定义品质的定义,是符合一定概念体系要求的定义。事实上,法学上很多理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一般性的定义理论的欠缺,或者定义人对于定义过程的说明的不足。因此,对法学定义方法论进行深入的分析;详细的探讨法学上定义形成的过程和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并为澄清法学定义的应达到的一般品质的标准在基础理论上做出努力,是本文写作的最初意图。但这篇论文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方法论的论文,尽管在涉及到方法论时,着墨甚多。本文并非是一般性的讨论方法论,而是选择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作为切入点,针对这个问题,依次通过从现实问题到一般认识的形成,再到严格贯彻传统法学的体系化方法,最终形成一个确定、具有良好理论品质的法学定义。倘以演算数学题目作比喻,则本文并非是对某种数学方法的理论探讨,而不过是澄清了演算某个具体数学问题所必须完成的过程和环节,并对每个步骤如何考虑做了较详细的说明而已。而这样做的目的,也不过在于在对演算的结果进行验算时,如果结果有问题,能够清楚、迅速地发现问题所在。

而将农业合作社选择为定义对象,则是出于以下考虑:1、合作社曾经一度是在我国农业、工业和商业领域占相当地位的经济组织形态。它的式微除了缺乏其发生、发展所必须的法律、税收和经济环境外,还在于我们对于合作社的一些基本认识是错误的。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没有能够严格区分作为法律概念的合作社和作为政治经济学概念的集体经济组织。我的论文试图在一个更广泛的背景下,在与国外合作社制度的比较中,在合作社在我国经济的运行实践中,参考经济学学科所取得的新成就,形成对于合作社一个更全面深入的认识。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实际发挥原有职能,而学者们又认为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可行的方案;再者《农业合作社法》又是近期的立法规划之一,因此,如果能够如己所愿,对于澄清农业合作社的一些理论认识做出某些努力,我相信在实践中是有所助益的。3、就目前我所看到的资料而言,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诸多法学定义是存在缺陷的。一方面,某些定义不能够满足法学定义的纯粹性要求,欠缺法学定义的一般品质要求,比如,和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定义无法区别。另一方面某些定义对于合作社的制度特点,运行机制特点的认识是不充分的。还有一些定义不能够很好地纳入已有的法学概念体系。因此,对于合作社做出一个严密的法学定义,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工作。4、在对合作社的定义过程中,将会发现直接适用法学概念体系的研究成果是存在巨大障碍的。因为传统法学在这个领域的体系化构造是薄弱的。如果可能,我也试图在这里对于该部分概念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私见。

法学就其研究对象可以划分为分析实证法学和经验实证法学。前者以成文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方法是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后者以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目前法学对这类问题的研究还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按照这一划分,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是一个经验实证的问题。这是本文分析展开的起点。基于此,必须根据研究对象的性质和欲达到的认识目的,选择基本的分析方法。本文在序言部分,通过分析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现实问题的特性,确定将针对“人类活动系统”的“软”系统论方法作为基础的分析方法。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于这种方法作一简要介绍,以说明该方法的积极价值和本文将使用的分析思路和分析工具。需要说明的是,完整的“软”系统方法论是一个学习过程,是七个阶段不断辨正发展的过程。本文主要借助的是前三个阶段,目的是形成与对现实世界知觉相一致的根定义,即对于农业合作社形式完整、结构准确、要素完备的总体认识。而这一方法论的优势或者说价值实际上在第四至第六阶段,即提出对于现实问题的改进意见。由于这几个阶段与本文的研究目的不直接相关,所以被略去了。但是,如果欲实现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那么接下来几个阶段的工作则是关键所在。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系统方法论前三个阶段的使用。在第一阶段,是确定系统方法论的起点,即问题是什么。这个分析也可以理解为被定义项外延的确定。本文是通过对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来完成此项工作的。本文之所以未通过具体地分析各个农业合作社并抽象概括,以发现农业合作社的共性,原因在于本文试图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从更长程的历史维度,于变化中发现农业合作社不变的本质。在这个阶段,本文分别从欧洲、美国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在欧洲部分,主要从规则的演进角度着眼,特别关注按照传统合作社理念设立的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困境,目的在于传达这样一种观点:即从社会变革理念的角度制定出的农业合作社组织规则,已经难以适应今日的竞争性商业环境。美国部分的研究,则在于传达这样一种观念:以商业目的为出发点,在农业领域同样可以形成合作社的组织形态。同样,通过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也在于表明从商业角度,确立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规则,可能是一种更具生命力的选择。在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中,可以发现,从一开始,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出现就是一种制度模仿的产物。因此,选择正确的制度榜样,对于中国农业合作社的生成,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考虑到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发展方向,那么,对于美国农业合作社经验的借鉴,已经不存在基础性的障碍。

在第二阶段,是对从哪种前见,或者说既有的世界观(即文中的“维特沙”)为基本认识角度,来形成对于农业合作社的总体认识的进行的说明。本文借助的亨利。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在这个理论框架中,农业合作社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这种认识角度,和传统的对于合作社的理解是不同的。文章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企业所有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和一些关键的分析工具和结论。这些内容也是本文继续分析的工具。对于“维特沙”的自觉意识,是这一方法论的重要价值所在。

在第三阶段,通过对CATOWE的六大元素的确定,即通过系统根定义必须具备的要素的分析,形成对于农业合作社形式完整、结构准确、要素完备的总体认识。这一结果即是农业合作社的系统根定义。同时,CATOWE的六大元素的观念,对于法学研究也是既有价值的,至少可以成为我们确定某一法律制度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思维方法。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将农业合作社的系统根定义与法学理论的指导性元素建立起联系,形成法学中对于农业合作社的一般认识。这一工作是通过确定农业合作社的根定义所包含的关键性元素,在法学理论中的对应的概念来完成的。这个工作的另一个结果是明确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学研究涉及到哪些法学领域,或者概念体系。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形成符合法学体系化要求的农业合作社法学定义。这一部分要完成的工作有二:一是确定法学是在哪个层面上(如果从概念体系的角度看,是指在哪个位阶上形成农业合作社概念的;在定义理论中,则涉及定义人是从何种认识角度或者认识需要出发,定义农业合作社的)研究农业合作社的。二是确定农业合作社法学定义的属和种差,即判断农业合作社在其定义的位阶上,与同位阶概念的区别性特征。这个工作是通过在三个层面上分析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法学概念体系,以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属和种差以及定义形成的位阶。在这一过程中,主要的困难有二:一是既有的概念体系的不完备性。例如定义过程中涉及到的“社员权”、“合作社”等,尚未形成完备的概念体系。因此无法直接借助其说明农业合作社的属和种差。本文对此的处理是通过附加位阶特征,在更高位阶上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属概念。二是在不同位阶上,与同位阶的概念相比较,农业合作社的区别行特征是不同的。由于本文分别在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三个位阶上探讨,因此在不同位阶上,与同位阶的概念相比较,农业合作社的区别行特征是不同的。本文是通过保证位阶划分的同一性,即在三个位阶上均从设立行为和按交易额度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出发,判断农业合作社在该位阶上的区别性特征。差别在于后两个位阶是从交易行为(设立行为)的种类或者交易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继续分析的。

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预先回答了对于本文定义的一些可能的质疑。由于本文的定义过程跨越了系统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学科;而法学部分的研究,又是以传统民法的体系化方法研究农业合作社这个习惯上归属于商法的问题。因此,学科间在理念、方法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可能会成为对于本文定义方法的合理性的最直接的质疑。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辨识,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目 录

序 论 1
第一部分 方法论的说明 4
一、“软”系统分析方法论的一般说明 4
二、对于农业合作社以及法学的系统论说明 5
(一)对农业合作社的系统论说明 6
(二)对法学的系统论说明 6
(三)两大系统相互转化和解释的可能性 8
第二部分 农业合作社的系统根定义 10
一、阶段1 (系统分析方法论的)问题情景,或者(应用科学
体系的)定义对象的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以及组
织规则的演变 10
(一)欧洲的农业合作社 11
(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 14
(三)中国的农业合作社 18
二、阶段2:(系统方法论的)理解“问题情景”的特定观点
(“维特沙”),或者(应用科学体系据以建立的)理论体
系-分析农业合作社的理论框架 20
(一)研究农业合作社的三条基本进路 21
(二)本文的基本进路-企业所有权理论 21
三、阶段3 (系统方法论的)农业合作社的根定义,或者基
于特定“理论体系”的对于农业合作社的总体认识-农
业合作社的“结构-过程、以及两者关系”分析 26
(一)根定义的一般元素 27
(二)农业合作社根定义的各个元素的判定 27
(三)农业合作社的根定义 29
第三部分 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系统根定义的转化 31
(一)转化的基本方法 31
(二)指导性元素的确定 31
(三)系统根定义的法学形式 35
第四部分 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6
一、农业合作社系统根定义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定义的比较 36
二、传统法学理论中,农业合作社的体系化特征 38
(一)在法人概念体系中的探讨 42
(二)在合作社概念体系中的探讨 48
(三)在生产者合作社概念体系下的探讨: 50
三、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50
第五部分 附论——对于本文定义的一些可能的质疑的回答 52
参考书目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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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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