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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老的两个半桶水

编辑按:此文是网友qiulin对茅于轼教授近期一次讲话中出现的错误的批判。作为经济学领域的长辈,茅于轼老师一直都是值得我们尊敬的。选中此文,并无损茅于轼老师的学术声誉,而是鼓励正常的学术批评


 

上面是茅老的一番言论。我忍不住说几句,尽管最近实在是抽不出整段时间写太长的贴子,但象这样影响大的言论,又错得这么离谱,却又用一堆经济学和法学术语来解释,看上去很有权威性,却实在是半桶经济学的水和半桶法律的水。经济学家学了一些理论之后,并不是真的象我们一些同学想象地那样就是一览众山小了。任何具体事务的具体分析还要做具体的了解和观察,否则自以为有了经济学的话语霸权,就能够对一切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做出正确评论,这是一种荒唐的想法。

“现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出口商品,进口方不需要提出自己的理由就可以提出反倾销控诉,。被诉一方要提出定价没有低于成本的证明。这相当于有罪推定。而对于民营企业的出口商品则相反,对方如果想要控诉倾销,必须首先提出证据,才能提出反倾销控诉。这相当于无罪推定。”对于这种茅老自己想象出来的规定,还被上升到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理论高度,实在是“有理论功底”的表现。可惜连倾销的基本概念都是错的。因此他整篇文章立论的根据完全是出自他自己对WTO规定的一知半解。

“只有在一般均衡而且没有外部性的条件下,价格才能够承担这样的功能。如果价格是扭曲的,自由贸易理论就不能成立。”这是一个肤浅而又似是而非的观点。亲竞争贸易利益的理论是自由贸易理论的一部分,却正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理论。至于一般均衡,是一种分析方法,根本不是什么条件不条件。

“为了减少对方的反倾销控诉,我们应当增加民营企业的出口。因为对方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反倾销控诉要化相当高的成本来准备控诉材料,而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出口则可以免去这种控诉成本。从1999年开始我国政府对私营企业发放出口许可证。私营企业申请出口经营权的数目在1999年底约为150家,到2000年底已经增加到约1000家。这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日益走上正轨的标志之一。”。我支持对民营企业放开外贸经营权,这其实是中国政府承诺的一部分,2004年底之前除了不到10种产品,其他都会放开。但放开之后,情况会与茅老想象的正好相反,经营权放开会导致国外对我们的反倾销进一步上升而不是减少,这正是现在政府在放开经营权的过程中重点需要研究的问题。


附文:竞争和贸易争端

2003-9-5 50人论坛 茅于轼

  做生意的人都怕竞争。不论是摆小摊的小商小贩,还是做大买卖的跨国公司,概莫例外。人家的东西价格比我低,质量比我好,当然会把我的生意抢走。所以商界种种纠纷中最经常发生的,就是对竞争者的抵制,或者对垄断的保护。国内贸易如此,国际贸易也如此。
  我们仔细想一想,社会之所以能够进步,经济之所以能够繁荣,其实都是竞争带来的结果。今天我们所享受的种种物质文明,从电子计算机、喷气飞机、到彩电、冰箱,都是通过竞争淘汰才有今天的价格和质量。乃至于生物的进化,我们人类自己,也是竞争出来的。自从有了市场经济以后,竞争表现得格外明显和毫不留情。竞争的步伐加快了,选择的条件明朗了,所以人类社会能够在短短的二三百年内创造出了比过去几千年内所创造的总和还要多的财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内,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竞争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财富创造的速度进一步加速,我们每个人都能感觉到这个过程。我们所消费的生活用品和投资品,有越来越多的进口货。中国人在这场竞赛中并不是失败者,从总体上看,每个人平均的收入大大地提高了。我们从更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了自己应有的一份。
  然而竞争对于失败者而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人类社会是由有感情,有道德的人所组成的。人们对于弱者具有同情心,所以道德是偏向于失败者的。而且失败者也由于得到同情而感到理直气壮。于是如何对待竞争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同情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否定竞争的基本规则。难道让强者被淘汰就公平了吗?社会上和自然界只要还有强弱之分,强者在前是天经地义的事。对此不应该有丝毫的动摇。
  在贸易上,优胜劣汰本来是极其自然的事,这用不着任何人为的强制性的规则来帮忙。买方总是选价格低质量好的商品;卖方总是选出价高的顾主。但是自从政府出现以后,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国内有地方保护主义,国际间有贸易保护主义。所以要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来限制这类事情。世贸组织的原则是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如果这两条原则能够得到认真贯彻,竞争就能够实施,资源配置就能得到改进,人民生活就能提高。世贸组织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和贸易保护作斗争。
  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用价格竞争来判别优劣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一般均衡而且没有外部性的条件下,价格才能够承担这样的功能。如果价格是扭曲的,自由贸易理论就不能成立。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反倾销行为。特别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扭曲是经常发生的。按照现在世贸组织的规定,自由贸易原则不适用于计划经济国家。我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价格扭曲已经从根本上得到纠正。但是遗留的问题还不少。特别是亏损的国有企业,成本混乱,并且影响到价格。现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出口商品,进口方不需要提出自己的理由就可以提出反倾销控诉,。被诉一方要提出定价没有低于成本的证明。这相当于有罪推定。而对于民营企业的出口商品则相反,对方如果想要控诉倾销,必须首先提出证据,才能提出反倾销控诉。这相当于无罪推定。其实在国内贸易中同样的问题也存在着。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竞争中,如果国有企业享受了国家的亏损补贴,民营企业必定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国家用对国企的补贴打败了自己的民营企业,所有的人都受损,没有任何人从中得益。消除这种不公平竞争对我们自己也是有利的。所以如果在国际贸易中有人对我们提出反倾销控诉,我们应该首先检查自己的成本有没有扭曲。纠正成本和价格的扭曲对人对己都是有好处的。
  事实上现在大部分对我国的反倾销控诉,并不是我们的价格扭曲造成的,而是进口国的生产厂商害怕竞争造成的。我估计日本对我国出口蔬菜的反倾销控诉即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我国的蔬菜价格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形成的,没有人会从事亏损的交易,用自己的钱去补贴别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出口商应该积极应诉,提出自己的理由。我们要相信,世界贸易组织能够做出公平的裁决。
  另一方面 ,我们也要学会利用反倾销条款,反对贸易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我国出口。这里应注意一点,即是否倾销不是看进口的价格比我们的价格低了多少,而是看他们出口的价格是否低于他们的国内生产成本。价格低,尽管对我国的生产者不利,但是对我国的消费者是有利的。只要对方的出口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我国就应该进口。此时我国的生产者应该放弃这种生产,转向其他有优势的生产。这就是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对人对己都是有利的。
  为了减少对方的反倾销控诉,我们应当增加民营企业的出口。因为对方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反倾销控诉要化相当高的成本来准备控诉材料,而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出口则可以免去这种控诉成本。从1999年开始我国政府对私营企业发放出口许可证。私营企业申请出口经营权的数目在1999年底约为150家,到2000年底已经增加到约1000家。这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日益走上正轨的标志之一。
  中国人不是劣等民族,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有能力挣得自己应得的份额。我们也不会弄虚作假,做损人利己的缺德之事,也不会做损人不利己的愚蠢之事。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政府,我们的人民是有优秀传统的文明的公民。我们要和全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公平而且自由的新世界。

 

 kissyou   
 

茅老师毕竟是七十多岁的人了,
你就不要太苛求他了。
如果你真得想纠正错误,
为何不给他发电子邮件?
maoysh@mail.ied.ac.cn
在这样的公开场合,
似乎不太合适。

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
我们又做得如何呢?

  
 
 qiulin   
 
 
Many thanks to Kissyou for providing the email contact of Prof. Mao. I just lost my internet access from home as I'm moving, so I didn't manage to respond to your post earlier. I don't agree with Prof. Mao's points on such issues as anti-dumping, export tax rebate and etc., which are just some issues I know something about. I respect him as a forerunn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 China, which doesn't mean we need to keep silence even if we don't agree with his auguments. But you are right in that we should respect him. As a matter of fact, I also feel that the style of my comment above is too caustic. Next time I will try to present my ideas more carefully.

 

讨论参见:http://www.efnchina.com/cn/ReadNews.asp?NewsID=1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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