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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租(Rent-seeking)的探讨

  当布坎南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奖的时候,有些经济学家就觉得奇怪:为什么Gordon Tullock没有同时获奖,这不仅是因为Gordon Tullock与布坎南一起完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The Calculus of Consent》,还在于作为1959年以来与布坎南一起在Virginia大学工作长达20多年的同事,Tullock为公共选择理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乐观的学者认为Gordon Tullock将会因为他的寻租(Rent-seeking)理论单独获得一次诺贝尔经济学奖。可是,不管Gordon Tullock是否能获奖,如果他能50多年后能重游中国,看到寻租Rent-seeking现象在中国仍然如此普遍,不知会做何感想。对了,Gordon Tullock是懂中文的,如果他老人家这么多年还没忘的话,虽然远在美国,也可以随意登录一个中文网站,用寻租检索一下,一定会发现寻租理论在中国又有了更广泛的应用:权利寻租,管理者寻租,“商品寻租”、“要素寻租”乃至“乌纱寻租 ... 此时,Gordon Tullock除了认识寻租两个字之外,大概弄不懂这与他的Rent-seeking 有何关系。是不是因为Gordon Tullock在50多年前的中国的经历启发他发现寻租理论,50多年后的中国需要为寻租理论提供更多的证据呢。是不是因为中国为寻租理论提供了证据,中国的经济学者就可以肆意篡改滥用了呢?但愿我的这篇帖子能帮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寻租的概念。
1)谁最先提出的Rent-seeking概念?
虽然Gordon Tullock被称为寻租理论之父,在他发表于 1967的著名论文 'The Welfare Costs of Tariffs, Monopolies and Theft' 中, 并没有使用Rent-seeking一词,直到1974年Anne Kreuger 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一文 , Rent-seeking一词才风靡起来。按照Gordon Tullock的说法,Anne Kreuger当时并不了解他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
2)Rent-seeking寻租等于Privilege-seeking?
应该说Rent-seeking一词会引起歧义,因为租金Rent在经济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虽然也有人提出Privilege-seeking一词,追本溯源,Gordon Tullock是在研究垄断的社会成本时提出Rent-seeking概念的。虽然Rent-seeking行为会获得某种Privilege,但是Privilege的概念要广泛得多,Rent-seeking大概只是Privilege-seeking很小的一部分。国内学者写得文章中所说的Rent-seeking大都把概念扩展到后者,这也许是Rent-seeking在国内滥用的原因。
3)Rent-seeking寻租的定义:
了解一个概念,定义当然很重要,在定义Rent-seeking寻租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Rent的定义。
Stigliz:经济租金是对一种生产要素所支付的超过为引致其供给所需水平的报酬。
如果 Stigliz的定义过于抽象的话,下面的定义也许更通俗一点:
租金是为使用某一资本资产 支付的报酬,该资本资产可以是土地,建筑物,写字楼,汽车等使用者需要而不能拥有的或者不愿意拥有的东西。
如果我们眼光更远一些,我们甚至会在Adam Smith的《国富论》中找到租金的定义,当然斯密说的主要是地租。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把收入分为三种:利润,工资 和租金。其中,获取利润的风险最大,工资次之,最好的是租金,(这是否让你想起《富爸爸穷爸爸》清崎的E B S I 四个现金流象限。)既然租金是最好的一种收入,那么人们就有足够的动机去Seek Rent。这应该是广义上的寻租概念。
Rent-seeking中的Rent应该指的是垄断租金: 超出竞争市场所应该获得的那部分收益。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Rent-seeking定义有许多,下面的两个定义应该有普遍的意义:
在Stigliz《经济学》中:“那些通过某一行业获得垄断地位或维持垄断地位来获得或保持现存租金的行为成为寻租。”
Robert Tollison, "Rent seeking is the expenditure of scarce resources to capture an artificially created transfer."寻租是耗费稀缺资源攫取的一种人为创造的财产转移。
4)Rent-seeking与腐败的关系:
大家热衷于研究Rent-seeking的原因在于它与腐败的密切的关系,腐败是滥用公共职能获取私利的行为。有租金存在的地方就有腐败存在的可能。政府控制财产转移的能力越强,制约他的力量越弱,腐败的程度也就越深。令人深思的是,对寻租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三位经济学家都在专制的政府国度呆过,Gordon Tullock在中国工作过,亲历了1949年中国政权的更替,Anne Kreuger 和 Jagdish Bhagwati都在印度生活过,这些创造过灿烂文明的国度,人民却过着贫穷的生活。我想,Rent-seeking理论是不是应该随着中国根治腐败的进程由中国的经济学者进一步发展呢?
一直想找一个关于寻租的比较确切的定义,看到的资料中定义基本上与:
Stigliz和Robert Tollison差不多,但Stigliz的定义太窄,而Tollison的定义也不够严谨。
不妨看一些寻租的例子,帮助我们更好地得出完善的定义。
1)我们大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上学时有些同学很会讨老师欢心,从获得当班干,三好学生,甚至助学金,奖学金和毕业分配的好处。
2)Tullock举过一个极端的例子:49年前后的中国,有人不惜以自残的方式获取伤残不足和别人的施舍。
3)亚柯卡领导克莱斯勒时寻求的政府巨额资金支持。
4)国内的一些贫困县每年会得到国家一笔扶贫款,于是有些县为了得到这笔扶贫款,甘愿戴上贫困县的帽子,而戴上帽子的更舍不得脱贫。
分析以上事例,我们可以发现:
1)寻租者(Rent-seeker)可以是个人,企业和政府。
2)为了得到寻租的好处,寻租者需要花费成本。Tullock的例子里,寻租者的成本是他们的身体,他们本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当然更累更苦些)。
3)寻租是寻租者的主动行为。
4)必须有一个能够控制资源分配或影响资源分配的作为管治者的个人或组织。
我的寻租定义是这样的:
  寻租是个人或组织耗费稀缺资源,通过控制或影响资源分配的管治者,攫取一种额外的利益或好处的行为,这种额外的利益或好处是一种人为创造的财产的转移。
如果以上定义成立的话,寻租与滥用公共职能获取私利的腐败的区别就清楚得多。
腐败是掌权者主动获取的满足的自己的要求,而且甚至是不需要花费资源。(有的可能是机会成本)。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今天,腐败的危害要远大于寻租,混淆这两个概念只能起负面的作用。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20&ID=3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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