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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puyjian老师一个问题

 

 

lk1983

这几我在看张元鹏老师的《微观经济学》,书中提到社会中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既:所有的商品都为互补品。他一xyz三个商品为例,交叉弹性是利用了hicks的净弹性(效用不变),最后证明的结果是,如果他们互为互补品的话,那么比如当px上升时所有的商品数量都会下降,这样就违反了效用不变的条件。
但我认为如过其中一个商品是厌恶品(比如y),那么这效用不变个条件是可以符合的,所以至少就全社会有3个商品的情况下来说,是可以全为互补品的,您说我这样做对吗?谢谢给予解答


sungmoo

互补品一般考虑的是“goods”而不是“bads”


张三李四

很容易证明,互补品中其中之一如果是goods,另一种就不会是bads.


lk1983

举一个例子 如果我喜欢吃一块巧克力 不喜欢吃面包,但我也喜欢两片面包中间加一块巧克力的组合并且只有这种组合,这样面包和巧克力就是互补的了,但单独来说面包对我是厌恶品.我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即凡是hicks的净交叉弹性是负的那么这两个物品就是互补品。


张三李四

以下是引用lk1983在2004-8-20 15:41:00的发言:
举一个例子 如果我喜欢吃一块巧克力 不喜欢吃面包,但我也喜欢两片面包中间加一块巧克力的组合并且只有这种组合,这样面包和巧克力就是互补的了,但单独来说面包对我是厌恶品.我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即凡是hicks的净交叉弹性是负的那么这两个物品就是互补品。
 


你不喜欢吃面包,这并不意味着面包是bads.所谓“bads"不是你爱吃不爱吃,喜欢不喜欢,而是就偏好的单调性公理而言的。越多越坏的是“bads"。

假如面包对你来说是“bads",那意味着面包在边际位置越多越坏。而巧克力是“goods",给你增加一块巧克力,你认为效用有改善,再给你增加两个面包,效用进一步改善了,但你却认为它有可能比初始状况差(面包是bads),这违反了传递性公理。

 

曾阿牛

以下是引用lk1983在2004-8-20 15:41:00的发言:
举一个例子 如果我喜欢吃一块巧克力 不喜欢吃面包,但我也喜欢两片面包中间加一块巧克力的组合并且只有这种组合,这样面包和巧克力就是互补的了,……

 

请问,互补品的定义是什么,是如果A之价格与B之消费量同向变动啊,你这里的互补的定义牵涉到了价格了吗?

 

puyjan

楼顶:
不好意思。我这几天在香港陪家属来香港旅游,没有怎么上网。今天晚上才看到你向我问的问题。我记得在10多年前为研究生上《高级宏微观经济学》(不过,我有10多年没有上微观了,有些东西已不太清楚了)时,我曾经给学生出了一个题目,好象就是你这个问题。当时我给出来的标准答案与你看到的书上的证明不同,是用一个与弹性有关的数学公式证明的,很简单。不过,我这里不打算用数学公式回答你这个问题,而是用简单的经济学直观来作答。
首先,我认为上面几层楼的说法也有道理,我同意。我现在说明,当我们考虑所有的商品时,价格必须是相对价格才有意义。如果我们把所谓的“互补品”按照通常的定义理解为其中的一种商品相对价格的上升导致另外一种商品的需求量的下降,那么,当所有商品之间都是互补品关系时,其中一种商品相对于其它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时,其它商品的需求量下降。但是,当这种商品相对于其它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时,反过来其它商品相对于这种商品的价格是下降的。如果所有商品自己都是互补品,那么,此时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就是上升的。这样,我们就推出这种商品的需求量是随着其相对价格的上升而上升,所以,这种商品是吉芬品。由于这种商品实际上是任意的,所以,这里就推出来所有商品都是吉芬品的结论。因为吉芬品是劣等品。如果所有商品都是劣等品,就意味着收入上升后所有商品的需求量都减少了。这就推出来当收入上升后效用会减少,于是收入的边际效用为负。由于在均衡时收入的边际效用与所有商品的边际效用成正比例,所以,所有商品的边际效用都为负。这当然是一个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定(非厌足性)相冲突的谬论啦。所以,不可能所有的商品之间都是互补品。


lk1983

请问puyjian老师 这句话“如果所有商品自己都是互补品” 是什么意思?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您下面所说的内容,就是如果1,2互为互补那么当1的价格上升时2对于1的相对价格就下降了,那么对于1的需求就会增加,由于1的价格也在上升,那么1就是吉芬物品。对吗?


lk1983

那么就是说当1对2 的相对价格上升时,如果我们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并不知道对1的需求量是上升还是下降,在知道了1,2之间的关系以后,如互补关系,这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关系来判断出对1的需求量是上升的,因此1就是吉芬了,对吗?(我是个初学者,不对的地方请见量)


puyjan


不好意思。“如果所有商品自己都是互补品” ——这句话打错了。应该是“如果所有商品之间都是互补品” 。
另外,你的理解是对的。

 

puyjan


还不完全是你说的那样。当然,在经济学的假定中,并不一定有价格上升需求量一定下降的结论。所谓需求法则(Demand Law)只是一个经验的归纳,在逻辑上没有必然性。所以才有吉芬品的概念,它是需求法则的例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预测当价格上升后需求量的变动方向,除非有其它的附加条件。不过,在这里你所问的问题上,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lk1983

非常感谢puyjian老师给我作出的接答 另外我想问一下老师有没有e mail? 如果有,能否告诉我? 谢谢

lk1983
当然仅仅凭借一个互补关系就来推断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是不妥的

lk1983

再问pu老师一个问题
例如 设 x 为goods, y 为bads 当px=p0时我有3个X和6个Y,效用为U0。当PX上升为P1时,我对X的需求量变为2,由于Y是BADS(厌恶品) 这是为了维持U0,我对Y的消费减少到4个。这样是不是符合互补品的定义?

sungmoo

“互补品”(complementary goods)是定义在“goods”上的,对于“bads”没有定义。

“所有商品不能同时为劣等品”这个结论中的“劣等品”(inferior goods)也是定义在“goods”上的。

经济学中如果随意引入“bads”,许多结论都要变化。

 

:puyjan


我认为这不是互补品,道理是楼上说的,即不应该把bads考虑进来。
另外,我的emails是:puyongjian@cqu.edu.cn,
puyjan@public.cta.cq.cn,


雨田55

puyjian老师所言极是,收益匪浅。 
参见(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07&rootid=&id=4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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