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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足

  公司+加农户的方式,目的是想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公司获得一个稳定的货源,而农户则获得一个稳定的销路。这也是这种方式与公司直接到农户收购农产品的区别。这种意思,在我的分析框架里属于希望降低信息费用了。但是,意图降低这费用,却没想到带来了其他的费用的增加——违约的频繁发生。

  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出现了很多违约现象,一是公司违约,二是农户违约。前者的违约是自寻死路,市场自然把它淘汰掉的,没有什么研究价值。但后者不同,值得多说几句。

  农户违约,市场无法把它淘汰掉的,原因是它的最重要的资产——土地——不是农户所有,农户的其他资产很少,它掌握的最重要的资产是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说这使用权不可以拿去还债,它是集体所有的。这样,如果农户违约,公司方面要索赔,其实就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拿到实在的赔偿,这也可以表述为索赔成本高。

  这样,就对哪些没有信誉的农户的失信行为没有一个惩罚机制。对公司的失信是有惩罚机制的,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公司破产,轻一些的惩罚是信誉度下降之后再与别人合作时没有那样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亦即再与别人合作的成本提高了。但对农户,这两条惩罚机制都不存在,特别是最严厉的那条惩罚机制不存在,就不足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在需求定理的约束下,我们就可以推断农户的违约行为肯定是比较普遍的。

   对于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司,它可以采取对不守信的农户不再进行合作的办法来解决对违约农户的惩罚问题,比如广西的糖厂是一个与政府紧密联系的企业,往往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独此一家,加上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禁止农户把甘蔗卖给外地的糖厂,这样一来农户就别无选择,只能在“种甘蔗然后不违约”和“不种甘蔗”之间选择。在后者不如前者效益好的情况下,农户失信的问题就被解决了。

  当然,公司的垄断地位倒不一定是通过与政府的合谋来获得,比如一些生产具有高科技含量并且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的产品的公司,也可能在某个市场区域取得垄断地位。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推断的是,在目前不能解决农户的土地产权问题的前提下,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的稳定,可能要建立在公司的垄断地位这一边。

  农户的土地产权问题可能涉及到更大层面的问题,比如政治层面的问题,在哪一个层面上,目前尚没有办法用经济学的方法加以解释,或者说,当然,我也有针对这一层面的一些解释,但似乎尚不便在这里提出来。

  不过,我对土地产权问题仍然是比较乐观的,原因是现代社会,地球变小了,竞争可不是在一国内进行的,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我相信,在竞争下,各种顽固的思想和顾虑,最终总是敌不过生存压力的。在竞争下,总是交易费用比较小的制度得以存活下来,这是硬道理。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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