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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的经济学效应

  网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重大修改,允许买房买车等大件耐用消费品的购买者有“后悔权”,大概是可以退货之类的权利吧。

  这样的法律对消费者有用吗?消费者会得到好处吗?

  我的经济学直觉说:没用,而且有害。

  经济学逻辑是这样的:买卖时双方自愿的行为,行为表现为交易合约,合约无论如何复杂,可以归结为“价”,理论上有一个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是一个理论上的东西,它代表各种代价(收益)的综合。如果法律干涉这种行为,就是干涉这个代价,使之偏离均衡价格,导致离开均衡点,从而使供求失衡。

  具体地,如果允许买者有后悔权,则法规规定的这个价格就低于均衡价格,导致供给不足,要恢复到均衡点,如果需求线不动,则供给曲线必然左移才行。反之,如果法律允许卖方有后悔权,则正好相反。

  通俗地讲是这样:看到法律对供给方不利,一些供给者必然做不下去,只好溜之大吉,结果供给下降——那是供给曲线左移的意思了。或者说,供给者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比如贿赂监管者或裁判者,这种行为必然增加供给者的成本,那是供给曲线上移——等于左移。

  总之,不可能通过干涉交易双方的自愿行为来增进双方的收益。再通俗一点讲:你去买房,卖者会问你是否要后悔权,如果你要,那对不起,价格高一些。如果你不要后悔,然后写进合同,则价格低一些。现在法律规定后者非法,则价格高一些是唯一的结果了。

  上述逻辑是建立在市场是竞争性市场的基础上的。如果市场是垄断的,则垄断租值可以降低而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现在的房地产、汽车等大件消费品市场是什么市场?说垄断市场显然不通吧?

  总之,不能太天真,以为法律表面上偏向谁,谁就得益。天底下没这样好的事情。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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