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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合约——山西煤炭企业国有化的经济学解释之四

    前一篇日志解释了,就算是皇帝的政府也是能够给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购买公买品)的一种制度,这制度通常规定了各政府机构的组成、各政府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相互制约机制,以及可控制的预算开支、政府雇员的报酬,等等。而这一切,无论表面上是谁制定的,本质上,或者说,以长远一些的目光来看,都是民众协商确定的。所以,其实,政府是一个合约——民众之间共同商议订立(或者由某能人制定但公众默认的)的合约,更贴切一些的词可能是公约。

    以合约的角度看政府,有什么好处呢?让我们试一试吧。

    首先,合约的目的是降低协商费用,也就是说,合约必然要赋予政府官员一些决策权。什么事情由官员决定,在合约里要规定。但大千世界,事情很多,模糊不清的事情不少,这就给政府官员无作非为埋下了祸根。比如,按理说,由政府产生的目的可知,只有那些“共买品”才由政府决策。但什么是共买品,却是模糊的。以教育为例,教育本来不是共买品,谁想购买教育,谁掏钱好了,用不着与别人协商吧?但如果大部分人认为不接受教育的人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花钱买警察的治安服务不如花钱强制他接受教育。当这样的观念占统治地位的时候,“社会治安”这种共买品就会附着在教育这种普通物品上,使得教育这种原本是普通物品变成了具有共买品性质的物品,其实它只是二者的一个组合。

    当然,社会治安这种共买品,附着到什么普通物品——具体而言是何种类型的教育——上为好,这也是有讲究的。从成本较低的角度出发——这是竞争的必然,人们自然会选择需求量比较大的哪些类型上。比如,职业技能教育与基础教育,显然后者的需求量比较大,因此,社会治安这种共买品就自然会与基础教育组合,形成一个具有共买品性质的物品,即这种物品中的一部分(社会治安)是共买品。

    当然,无论如何,教育本身仍然是普通物品——它具有个人无需与别人协商就可以购买,政府可以颁布强制教育法令,但如果家长确实无力购买,政府也总不能把那个家长枪毙了,因此,如果家长确实无力购买,政府可能还有另外的一个选择:强迫别的家长给那些无力购买的家长们购买,那就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把钱从有能力者哪里收上来再转移支付给哪些无能力购买的家长,或者,更直接的,由政府直接拨付给教育的提供者了,甚至更直接地,由政府直接担任提供者,即政府赤膊上阵,直接办学校。

    上述的许多“或者”,其背后隐藏着许多逻辑,我们可以慢看展开来看,下回再说吧(待续)。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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