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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胡作非为的约束条件之一:政府间的竞争

    前面讲了政府的胡作非为,但一直没有对什么是政府的胡作非为下一个定义,这里就补充一个定义吧。所谓政府胡作非为,是指它干了那些不属于共买品(或者共卖品)的事情。至于什么是共买品或共卖品,我前面的日志里已经说过了。

    在讲政府可以胡作非为的行业之前,由于正在做的一个课题需要谈到到政府间的竞争问题,而它也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之一,于是先放下行业不说,专谈政府间的竞争问题吧。

    张五常教授在其封刀之作——《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明确提出了中国三十年经济告诉增长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县、市)之间竞争制度。很多人不明白张老师的论述。在我看来,张教授文章的要义是:地方竞争下,各地方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必然竞相优化自己地区的各种制度——国内文献常常说是优化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等等),推动交易费用(即制度费用)的降低,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不优化自己的制度者虽然谈不上不能生存,甚至可能也不至于丢官,但至少不能如别人那样快地升职。

    也就是说,竞争越激烈,政府胡作非为就越少。

    这一理论有几个推论。

    推论一:在小国,我们观测到的政府的胡作非为现象会比较少。得到这一推论的逻辑很简单:胡作非为的最后惩罚手段是灭亡,越小的国家越容易灭亡,即小国容易受到这最后惩罚手段的威胁,所以,当政者即使想胡作非为,也被迫收敛一下,即使有一些当政者敢于违背经济规律、擅自胡作非为,做了政府不该做的事情,也很快灭亡或被人民哄下台,从而警示其他小国当政者不敢胡作非为。

    推论二:在很多小国集中的地区或者时期,政府胡作非为比较少。

    推论三:在一个大国内,权力越分散,政府的胡作非为现象越少。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1645.html#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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