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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何不尝试引入市场机制?

    据广西新闻网5月14日报道,百色市近日召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决定以铁腕推动节能减排。层层锁定节能目标任务。按照节能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把工业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县(区)再把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企业和部门,层层抓落实。重点抓好年综合耗能在1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考核和监督,每月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和通报,强化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在必要时要按顺序采取特别措施,制定关停能耗指标高的企业生产预案,下达强制执行的工业节能硬指标。对不完成节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完成综合能耗下降的责任目标。

    采用铁腕手段进行目标管理,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当然是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是有利的,也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采用的措施。但是,达到目标的途径并非唯一的,目标管理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而已。经济学是研究人们如何以最少的代价达到目标的一门科学,这里,我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与现实做法稍微有一些差异的途径,供各级政府参考。

    首先,经济学认为,自由交易能使得双方获得好处。当然,自由交易的前提应该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各级上一级政府的做法是,把节能降耗总指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或管辖下各类企业,这只是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手段,而非目的。上一级政府其实只要关注总目标实现就可以,无需规定各个下级政府或各企业的分目标一定实现。

    例如,为简便起见,假设有甲、乙、丙三个地区,上级政府的目标是每100万元GDP所耗能源都不能超过为2吨标准煤,然后假设也规定各个地区的每100万元GDP所耗能源也都不能超过为2吨标准煤。

    执行结果,假设甲的GDP为100万元,能耗1吨标准煤;乙GDP为100万元,能耗3吨标准煤;丙是GDP为100万元,能耗2吨标准煤,总和就是6吨标准煤,300万元的GDP,虽然乙的目标没有完成,但上级政府的总目标完成了,原因显然是甲超额完成了目标。

    为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对不完成的地区自然应该要惩罚,对超额完成的地区应该要奖励。但是,如何实施奖励和惩罚?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上一级政府具体执行。

    但是,经济学告诉我们,还有效率更高的做法:可以通过双方的自愿交易来实现奖励和惩罚。当然,要使得自愿交易得以实现,上级政府要规定一个最低的惩罚额。

    还是接着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吧。假设上级政府可以这样规定:对于不完成指标者要惩罚100元,但同时又规定,只要某两个地区合并计算的总目标达到上级政府的总目标,就算双方都完成指标了。这样,上例中的乙就有积极性与甲进行交易交易: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比如90元),换取甲同意与乙合并计算。

    交易的实现,相当于实现了奖励与惩罚。上例中,乙支付给甲的报酬90元,相当于用乙的钱90元去奖励了甲,既实现了对乙的惩罚,也实现了对甲的奖励。

    通过自愿交易来实现奖励与惩罚,与上一级政府直接进行奖励和惩罚的传统做法相比,有许多优点:

    第一,上一级政府不知道惩罚额度多大才合适,但只要采取上述设想的“节能降耗任务的转让机制”,只要把惩罚额度定得比较大就可以了——越大越能够促使乙和甲之间的交易,从而减少了制定惩罚额度的难度。

    第二,上级无需制定奖励金额。

    第三,鼓励各地超额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因为超额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也可以通过转让剩余指标来获取收益。

    第四,在完成自治区总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例如,甲可能发现了一个高能耗的项目有利可图,也有足够的资金,但由于有节能降耗指标的限制不能上这个项目,从而失去扩大经济的一个机会,而乙发现了一个低能耗的项目有利可图,但又苦于缺乏资金而不能上马,同样也失去了扩大经济的一个机会。如果有上述设想的“节能降耗任务的转让机制”,甲就可以与乙交易,实现双方共赢,同时由于合并计算的节能降耗指标不突破上级的总指标,因此,也不损害全局的利益,从而使得自治区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可以兼顾。

    当然,具体实施上述设想的“节能降耗任务的转让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些具体问题不可能在这片短文里详细展开了。
 
原文网址: 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3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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