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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一种鼓励出口的政策?

  许多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即在商品出口时退还已征的部分税。去欧洲或澳洲旅行的人都知道,在商店里买了贵重东西,不要忘了开发票,回国出海关时,可以拿着发票去要求退还购买商品时交纳的税款。各个国家的国际机场上都有免税商店,拿了出国机票可以到免税商店购买商品。条件是必须把免税商品带到国外消费。为了保证这一点,许多机场的免税商店会把旅客购买的商品直接送到机舱门口。这种不征不退的做法,与先征后退作用是一样的。

     出口退税的政策更多地被用于出口企业。当企业将产品销往国外时,可凭商品出海关的证明要求政府退还已征的间接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商品支付的关税等)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双重征税是由于进口国在产品的最终消费阶段还要征收间接税导致的。例如,中国的彩电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美国地方政府要像其他商品一样征收消费税。如果中国的彩电已经在出口前被征了一次消费税,到美国再被征一次,即为双重征税。这似乎对出口厂商不公平,所以,出口国通过退税来避免双重征税。当然,出口国政府之所以愿意退税,真正的原因还不是公不公平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双重征税使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所谓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也有这方面的因素。例如,韩国和中国都出口彩电,假如韩国对出口的彩电不征间接税,而中国政府征了,那么,中国彩电在国际上的价格竞争力就减弱了。所以,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

     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开始于1985年。当年的增值税征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分别为:煤炭和农产品-征5%到7%,退3%;工业品-征13%,退10%;其他-征17%,退14%。1996年,由于财政原因,中国政府将退税率分别降为3%,5%和9%。1997年开始的亚洲经济危机造成中国出口的大幅度下降。1998年中国的出口增长率几乎是零。为了刺激出口增长,政府从1998年开始逐渐将出口退税率调高。到1999年7月时,服装、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为17%(全额退税),其他产品也都分别调至15%和13%。经过调整,中国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为15%。

     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性质在国际上和在中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优惠和补贴,另有很多人认为这是国际通行的贸易惯例,不是出口优惠政策。但是,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出口退税对出口有刺激作用,而政府也正是为了鼓励出口才使用这一政策。

     且不管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在国际上通用或是否在WTO允许的范围内,我们仅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一下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区分出口退税退的是哪一部分的税,是生产领域的还是消费领域的。如果退的是由消费者支付的消费税,对出口将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对生产者来说,这部分税不是他们支付的,退和不退对他们的成本和生产者价格没有直接影响,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和出口到国外市场没有区别,因此,生产者并没有特殊的动力要将产品销售到国外。当然,对于外国消费者来说,出口退税降低价格有利于鼓励他们购买进口产品,从而增加本国出口。

     但是,如果退的是生产领域的税,或者由生产者交付的税(包括一些中间产品的进口关税),那么出口退税显然会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出口。举例来说,如果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上销售,原来的价格都为100元,在国内销售的话,企业要交17%的增值税,企业要么将税计入成本,把价格提高到117元,要么不改变价格,利润减少17元。如果企业能够出口的话,就不需要支付这17%的增值税,企业即使不提高价格仍卖100元,也会比在国内销售多收入17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行为是不言而喻的,一定是尽力将产品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起到了与出口补贴相同的作用。

     其次,我们要看出口退税的额度。如果退税额度超过已征的间接税额或者退了并没有实际征收的税赋,这就在实际上构成了出口补贴。这一点,在世贸组织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已经明确定义了。因此,出口退税是否是出口补贴,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涉及到了实际操作问题。

     总之,出口退税实际上有可能起到与出口补贴相似的作用,是一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当然,允许免征或退还出口产品的间接税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项政策,但是,这一点本身并不说明出口退税不是一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就像世贸组织允许有一些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能说明关税不是保护措施一样。事实上,各国实行出口退税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有利于提高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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