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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替代的困扰”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根据什么来决定取舍呢?从孔子(或更早)到王建国(见本刊2月25日王文《替代的困扰》),许多有思想的人都曾思考过这问题,人人都有过“替代的困扰”。笔者大胆,竟以为能解答这困扰。

  “母亲和妻子同时掉入河里,你会先救谁?你去追溯过躲在这些决策后面曾困扰过你的那替代的测度吗?那就是你最深层的价值观。”我很同意王建国这深入的看法。我很清楚我最深层的价值观,因而认为能解答替代的困扰,愿与读者讨论。

  我肯定先救妻子,因为我母亲早就去世了!笑话少说,言归正题。先看最简单的情况。假定我选吃桃或苹果并不会影响他者(不说他人,因为他者可以包括动物)。我的选择肯定是根据我的快乐(也就是福祉)为依据。当然会考虑对健康的影响,但健康也是为了将来的快乐。终极而言,任何有理性有目标的行为,都是为了快乐。快乐不为任何其他东西,快乐是终极目标。

  必须加上“有理性有目标”,因为我们有些行为是受生物基因的控制,会做一些有利生存与传宗接代,而未必有利快乐的事。如果有一个非常漂亮的年轻女子与我共处一室,又主动献殷勤,即使我知道有艾滋病的危险,对长期快乐得不偿失,我承认做不成柳下惠。像我这样有很高理性的人尚且如此,何况是“市井之徒”呢?(哈!关于“市井之徒”,见本刊1月14日拙文。)

  另一类不理性的行为,是花太多精力,牺牲太多其他东西来争第一。在古代,争得第一的男子能和多个女子交配。现代对体育竞赛的重视,应有受这种天性的影响。能够少受基因的控制,而少做这些损己不利人的事,就是不或。不过,争强的天性,如果用在诸如探求知识等有利他人的事业,从社会的观点是有利的。但如果用在战争之类,则能为害无穷。

  我的大笑,并不平常(有人或会认为不正常)。但在追求快乐上,大家和我是一样的。这从日常观察、交谈、调查、进化论等都可得到证明。既然大家的终极目的是快乐,这也应该是大家的最深层的价值观。但有一个问题。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快乐,并不排除兼顾他者的快乐。这里所说的兼顾,并不包括下述原因。由于法律的制裁,家人、朋友、公众的赞赏、谴责与报答或报复等,不兼顾他人的快乐,多数对自己不利。这种兼顾他人,即使纯粹为了自己的快乐,也应顾及。真正的兼顾他人,是在考虑了一切对自己快乐的作用后,还是愿意选择使自己的快乐减少的行动,而这是为了增加他者的快乐。这种对自己与他者之间的终极快乐的替代率,一方面反映此人对他者真爱的水平,一方面反映此人的真正终极道德水平。如果你最多只愿意牺牲X单位的快乐来增加一个与你无关的他人一单位的快乐,X就是你真正终极的一般道德水平。X一般应该不小于零,也不大于一。小于零的情形(即愿意牺牲快乐来减少他人的快乐)可称为无理性的反道德;大于一的情形可称为无理性的超道德。一般的超道德大概不存在。由于生物的原因,母亲对孩子的超道德或超理性的爱,可能存在。

  既然人人的理性终极目的是快乐,则社会的终极目的应该是全社会人人快乐的总和(假定不影响此社会外他者的福祉)。这么说,难道亲情、伦理、人权、真理、法律、国家利益等等都可以不顾了吗?这些都很重要,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形,违反这些原则会大量地减少人们的快乐,尤其是长期而言,包括减低人们遵守原则的作用。因此,对于重要的原则,例如诚实、守信、守法、人权等,不应该轻易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遵守。然而,归根到底,任何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人们的快乐。难道没有不必具有功利作用,本身就好甚至神圣的原则?有!但不应该有!古人认为“一女不事二夫”就是这种神圣原则,丈夫死了也不可以改嫁,害惨无数人!现在也有人认为公有制就是好,私有制就不好,也为害很大。

  既然终极的价值是快乐,则当两项原则或价值(例如王建国所说的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出现取舍的矛盾时,应该以最终影响快乐总量来决定,包括间接与长远的影响。我对这最深层的价值观信仰很坚定很清楚,因而在原则上我没有替代的困扰。不论是在经济或非经济领域,最终的che度都是快乐。但在实际取舍时,那项选择对自己或社会的快乐增加较多,违反那项原则会有更大的副作用,未必容易估计,因而还是有替代的困扰。

  既然人人都要追求快乐,把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当成错误思想来批判,就多数会有更大的反效果。讲求功利,追求享乐,是正常的行为,人人都有。损人利己固然不好,但宁可损己来害人则更不道德。因此,错不在利己,而在损人。错不在享乐,而在害人、违法、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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