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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与经济增长的杂感

  来到哈佛大学不久,我便发回一篇评论性的文章给上海的《新民周刊》。我这样做是在履行合同。2000年的第一天,我与在上海的另外三位著名学者(文化评论家沙叶新、社会学家邓伟志和法学家周汉民)共同与上海文新集团著名的《新民周刊》签约,由我们四位每周轮流为《新民周刊》的“一周谈”撰稿评论文章,题材各有偏重,《新民周刊》则以千字千元的标准支付稿酬。这个为期一年的合同虽然快到期了,但我并不想在年末违约。这自然是一个有效的制度了。在我发回的文章中,我要谈的也是制度的问题。
 
   我的文章可以说是“借题发挥”。这个“题”就是中共15届5中全会的会议公报。“公报”强调了中国经济在未来保持高速增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不足为奇;为了实现经济在下一个十年的高速增长,会议在公报中有这样一段话:“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要大胆探索,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这句话显然把制度的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给予了充分地肯定,这也不足为奇。坦率地说,这几年,“创新”的重要性对于我们早已是深入人心。特别是这两年国人开始了解更多的关于“知识经济”或“新经济”的信息的时候,“创新”二字的含金量可以说每天都在上“涨”。但我在那篇文章中提出的话题是,如何将“创新”从口号变成实际的行动呢?

    3个月以前,我从伦敦大学东方非洲研究院从事研究工作回到上海。随后我应邀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的“名博士经济论坛”为学生做了首场学术报告,题为“企业家精神与金融制度创新”。在那场报告中,我从经济理论史的角度阐明了制度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含义。我特别指出了经济学理论对制度创新问题的忽视,我还评价了制度经济学在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问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缺失。例如我说,就制度而言,现有的理论都是同一个命题,简单地说就是,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注重对制度的建设。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甚至说,只有完善的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其他因素(如技术、人力资本投资、教育等)不过是增长而已。

    可是,我们看到的经济,无论是象美国这样的发达的市场经济,还是象中国这样新兴的市场经济,在面上我们都能看到一大块由现有的制度(或规则)管理着的经济内容。庞大的政府部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大财团、大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控制着经济的大部分活动。美国著名的社会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对于这种经济的现状有过精彩的描写和分析(顺便插一句,据说,80高龄的加尔布雷斯现在就住在哈佛燕京学社身后的那条树木成荫的佛朗西斯大街上)。在这一块经济里面,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致。交易的活动完?譹循着竪諺各样的游戏规则。在此之上,政府用法律和管制条例规制着市场制度和交易的活动。当我们新兴的市场经济追求制度规范化的时候,其实就是向发达的市场经济学习,引进他们的市场制度、法律和各种政府管制经济的条例。引进证券交易所就是最为典型的制度引进活动。有了这些制度,经济的活动得以有序开展,从而经济得以发展。

    但是,我们如果要细细打量一下的话,那么所有这些制度也不过在规制着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经济的活动,而不是全部的活动。正是这一点让我非常感兴趣。我的直觉是,剩下的经济活动肯定是在“体制外”进行的。长期以来,经济理论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而已,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我们已经越来越看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他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们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他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

    一些研究早已发现,在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时候,大企业和大银行也开始逐步失去了活力,因为他们变得越来越依赖于现有的制度而生存,不再开拓生存的空间,守成、短见、专家综合症开始成为他们共同的症状。例如,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越来越排斥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创业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银行制度的发展越来越歧视中小企业;创新越来越与大企业无缘。有的研究证明,我们近30年来的主要发明与产业化几乎都是民间的个人活动。当前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说明,恰恰是“体制外”的活动在制度和技术创新中担当关键的角色,民间力量始终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如果没有风险资本的出现,没有风险投资家和投资基金的出现,没有创业板证券市场的出现,没有期股期权制度的创新,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新经济”。毫无疑问,“新经济”就是这些制度和技术创新的结果,但这个创新过程不是政府组织和规划的结果,而是民间活动的产物。

    所以,依我只见,制度经济学似乎存在着一个潜在的问题。我的意思是说,对制度和制度执行的过分强调似乎全然忽视了逃避在制度规范之外的那些经济活动的创新意义。1991年出版的《现代产权经济学》一书中对诺斯的思想做过评介。今天看起来还是正确的。我在书中说:

    “诺斯坚持认为,除非现有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就不会简单地发生。换句话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因此可以把诺斯模型的基本命题简述成: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子。”1

    在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的文献中,我们不难发现,所谓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其实是一个其行为受到现有制度严格规范着的组织。在这里,产权的界定尤为重要。在经济学家看来,所谓“产权”就是规制着人们经济活动并使其活动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充分接近的制度和规范。比如,如果我个人花费了很大的代价来从事科研活动,但科研成果带来的好处却归属政府的某个部门,我个人只获得微不足道的一些奖金,那么我们不能说这是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因为在这个制度下,人们不再愿意从事这个重要的科研活动了。所以,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作用就是降低个人收益外在化的这个程度,让个人的利害与其活动直接挂钩。制度界定得越清晰、越完全,制度自然就越完善,漏洞就越少,所以制度的效率就越高,也就是对人们的激励作用就越大。从制度的执行来说更加如此了。对制度的执行越完全,制度的效率就越高。我们常说,执行无力的制度“形同虚设”,就是这个意思。

    我们现在来假想这样的情况。让我们以专利制度为例来说明诺斯的制度理论的缺陷。我的《现代产权经济学》在说明诺斯的制度理论时也谈到过专利制度。现在我还用专利制度来说明诺斯的制度理论,但这一次是想说明他的理论的一个“忽视”。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技术的发明人在专利的保护期内利益不受他人潜在的剽窃行为的损害。从诺斯的理论来看,专利制度是一个典型的产权制度,它的设立有助于缩小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差距,保障人们的发明积极性。正因为人们设想专利制度有这样的功能,所以有些人甚至说,如果没有专利的制度,我们这个世界上的发明将减少一半。当然,我们无须考量这个估计的准确性,但我们同样可以开玩笑地说,专利制度的存在毕竟也只解释了我们的全部发明的50%,剩下的一半用什么来解释呢?除了专利的制度以外,什么还可以解释发明的动机呢?

    在我看来,不仅这剩下的那一半,而且专利解释的那一半当中也有很多可以用专利无法完全有效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这个事实来解释。如果专利制度完全有效地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的话,那么发明人的发明积极性就可能趋于下降而不是上升,因为有了发明的成果和专利的保护,他就可以很容易地垄断技术,坐享其成,他还有什么要不断发明的呢?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的增长即使发生,也是一次性的,瞬间的。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我在这里想提出的“理论”是,因为专利制度无?完全而覲效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所以发明的成果会很快成为其他人获得利益的新的渠道。这必然对发明人的长期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可以说,这种“入侵”的威胁是经常的和持久的,是它对发明人提供了充分的激励来不断地发明新技术以保持自己的短暂的利益长期化。所以在我的解释中,专利制度是重要的,不能没有这个制度,但光有专利制度是不能解释我们这个世界上的全部发明和技术进步的速度的。

    讲到专利的这个问题,我们马上想到了最近的“微软公司”吃官司的事。美国地方法院起诉“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一案是一桩值得大家来讨论的案件。对“微软”公司是否构成垄断,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都有不同的说法,但最后法院还是裁定“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并要求公司一分为二。司法系统的说法是,“微软”的垄断行为不利于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可是,在法院最后裁定之前,已经有学者对法院的裁定结果做这样的两种猜测了,一是,判“微软”没有垄断行为,而二是拖延此案,其策略是,在技术进步已经十分快速的今天,可能很快就会有技术上的创新出现使得“微软”垄断的基础不复存在。我对后者表示欣赏,而对前者则表示支持。难道法官们真得会相信“微软”有可能垄断信息技术吗?至少我是不相信的。这里我不要奢谈什么理论了,只要谈谈关于软件的“盗版”就可以知道最后的答案了。

    软件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保护。但软件很容易被“盗版”,因为“盗版”的直接成本非常的低。当然,盗版发生的频度还与法律的执行程度有关系,后者构成了盗版的间接成本。所以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不健全,自然有很多“盗版”的软件被大量地生产出来,而且正版和盗版之间的时间差越来越短。当然,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也有盗版行为,可能产生的规模未必这么大。总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盗版越来越容易,成本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保护可以说相当有限。可是盗版的存在对信息技术的进步却又可能是有积极作用的。来自“盗版”的竞争有助于打破技术的垄断,使技术的发明和创新速度加快。这是完善的专利制度可能无法做到的事情。

    我以上的说法并没有什么价值的判断在里面,只是谈这样一个经验的观察和对这个观察的见解。我并不认为,制度是不重要的,更不认为美国和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不再需要制度的建设,我的主要见解是,制度的作用可能是两面的,它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是有限度的。这个见解不仅对美国这样的制度相当健全的经济是这样,对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经济也是这样。当然,我们强调发展中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更快这个事实也不意味着发展中的经济“不道德”,总是复制或跟随发达的经济的技术优势。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是不带有任何的价值因素,我倾向于把发达的经济和发展中的经济之间的技术传播模式(领先-跟随的模式)视为一种推动技术进步的机制和方式。比如,人们在谈论信息技术的“盗版”问题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价值的判断,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盗版”问题,观点就会有所不同。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对于信息领域的很多公司来说,如果没有来自盗版的竞争和压力,美国的技术进步还会更慢,消费者就可能失去更多的所谓的“消费者剩余”。这倒真有点象弗农在60年代提出的国际的产品周期理论(顺便指出,后来格罗斯曼和海普曼发展了这个思想并把它用到国际贸易中去了)。因此,我的观念是,盗版只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说是“违法”的,但对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则未必如此。

    我想,我以上所要说明的是,制度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重要的,这个问题已经在诺斯等人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里面得到充分说明了。但是,我想要补充的是,一旦有了制度,那么制度同时也会对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的不利的影响,因为制度是歧视性的,制度对经济活动的规制与约束会“遗漏”掉许多创新和新的获利的空间。同时,制度又是保护性的,制度的存在又会使已经在“制度内”的人们的利益受到制度的保护,趋于减轻外在竞争的压力,从而在制度所规制的经济底下,制度对人们的激励往往又可能趋于下降。

    记得两个多月前我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给同学演讲时,我曾风趣地说,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也许只说“对”了一半,它强调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但没有对制度的限度和制度给经济增长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当我们在阅读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的时候,我们一定会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高速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困惑不解。当然,钻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里面,会更让我们感兴趣的是,制度是重要的,但制度只规制了我们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尽管可能是很大的一部分。不仅存在着不受制度规制的那一部分经济,而且那一部分经济往往仍会有异常的表现,因为它背后隐藏着的常常是“体制外”的民间力量。

    又想到了我们自己。我们是一个落后的、还在发展中的经济。特别是过去20年,我们的经济又处在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的新的阶段中。坦率地说,我们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自然更谈不上进一步规范化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乃至强烈批评我们现在经济的制度缺陷和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在西方发达经济的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和执行系统的反差下,我们的制度不健全和不规范的问题似乎更加突出和更加成问题。不过,我们也要冷静地思考一下问题的不同的性质。对于发达的经济来说,他们的经济结构已是高度稳定了,所以,制度的完善也许有助于一个稳定的经济结构的维持。但对于一个落后的和正在发展中的经济来说,经济结构是十分?蜨定的??仅如此,经济结构的变迁本身甚至就是经济增长所要实现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需要的不是近善近美的制度,而是制度的开放性和制度的创新空间。

    所以,我认为,制度上的“落后”可能同时又是一种机会和优势,因为它恰恰有助于民间力量的成长和创新活动的增长。因此,“落后有优势”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可以少付代价来学习别人现成的制度,而且因为我们还可以不必承受制度的规范对高度变化的经济活动的制约和其他的负面影响,从而在经济结构高度变化的阶段能够保持经济的活力。因此,在我们当前的经济转轨和发展过程中,制度规范与不规范之间的差别不那么清楚不应该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这反而会使得我们的民间创新活动的空间更大、更宽广。

    对于我们这个新兴的市场经济来说,制度的创新对我们显然就有特殊的含义了。制度上要创新,就需要调动经济最基层的当事人的积极性,因为他们最了解自己也最了解周围的事物和环境。同时,当他们发现了现有体制的“漏洞”或者所谓“不完善”的地方的时候,应该允许甚至鼓励他们充分捕捉由这种体制“漏洞”所提供的获利机会。无论是技术还是制度上的突破与创新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的。这个过程是民间的而不是政府组织和计划出来的。所以,针对我们现有的经济体制,我们不是要责怪它的“漏洞”和“缺陷”,也许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承认那些发生在“体制外”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事实上,以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问题,经济活动的“合法”与“不合法”本身是虚无的,它的界限是“状态依从”的,就是说我们在讨论“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时候,我们必须针对一个稳定的和成熟的经济体制而言,在这个体制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规范)都可以从这体制的基本逻辑中得到解释和寻找出它们的合法性基础。而对我们这个经济的结构变化非常迅速的正在发展中的经济来说,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本身是在变动着的,所要合乎的那个“法”,正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市场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它的形成正是我们的经济当事人在自由的交易活动中通过不断的经济活动而交易出来的,所以它们应该是我这里所说的“制度创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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