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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拿高薪,这不是一个问题

  在我记述的中国改革30年的进程当中,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当然是重要的一章,是不能一带而过的。30年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脱胎换骨的改革、改组、改制和现代化,无论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和消亡、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本土私人企业的进入与扩张,在我看来,都是造就了一个筛选的机制罢了,过滤出了这个转型时期的被称之为“企业家”的人群。当许许多多的人们期望在这个充满着极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转型时期选择不折腾时,他们才真正选择了每天要面对风险的生活。

  但是,中国经济的总量变得很大,由将近3000个充满活力的县组成。即使算上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也是要以百万为计量单位的。每天有大量的企业倒闭,也有更大量的企业诞生,只是从来没有人数个明白而已。在2008年,当媒体突然间报道珠三角地区出现的企业倒闭时,他们以为有了新的发现,殊不知他们不过给出新的解释罢了。

  可是,媒体每天盯着的却依然是那些大型企业或者特别巨大的公司。这些大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像明星一样备受社会关注。所谓“too big tofail”,公司太大了,所以不能让他们出事。这既是他们备受关注的理由,反过来也成为企业梦想做大的激励。

  即使这样,2008年夏天刮起金融海啸以来,我们每天听到的坏消息依然来自大的公司而不是小的企业。这些坏消息不仅坏在它们亏了钱,关了门,裁了员,还坏在他们的高管居然还“多拿”了钱。我看到的消息说,英国第二大银行皇家苏格兰银行的CEO因为前年决策失误而使该银行在购买荷兰银行之后面临破产之灾,正在想办法依靠英国政府的救济活下来,而他居然还可以以每年40万英镑的退休金而光荣退休。而就在同一个时间,中国平安保险的马明哲先生则做出了不拿应该获得的数千万薪酬的决定。

  在当下处于低潮的全球金融界和实业界,西方这样的案例不是个别而是多数。通用汽车的CEO坐着私人专机去美国国会山申请政府施舍救助。这些虽然被媒体集中曝光并成为与经济萧条极不相称的画面,甚至成为愤青的对象,但“拿还是不拿”决不应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情感和纯粹个人品行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拿的合法性,以及这个合法性的来源到底是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要对照一下发生在中国国有企业的很多掌门人身上的“59岁现象”。在网上,你仍然可以找到十多年前红塔集团的储时健现象留下的关于“该拿不该拿”的褒贬议论。《激荡30年》作者吴晓波曾提到,在1997年,“红塔山”的无形资产为353亿元,在中国所有品牌中位居榜首,在储时健任职的17年间,红塔集团总计纳税800亿元。一位中央领导在视察该企业时说:“这不是卷烟厂,这简直就是印钞厂。”但是在1997年6月,储时健因贪污罪名被拘捕。他对检察院预审人员坦白罪行时说:“1995年7月份,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替。我想,新总裁接任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辛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还对身边的人说,够了!这辈子都吃不完了。”1995年前后,储时健的年薪加上云南省对他的奖励据说为30万元,而红塔每创造14万元的利税,作为掌门人的储时健只拿到了1元钱的回报。

  不仅对储时健,对所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国家都有明确的薪酬上限的规定。比如,国企负责人不能获得比个人高出3倍的奖金。就在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高管层的薪水还是有严格的上限约束。那么,为什么国家要约束国有企业高管的薪水?

  经济学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个解释是,这些企业是垄断的,对于企业的绩效,高管的努力没有那么重要;另一个解释也许是,对于国有大企业而言,高管也是党政官员,理应与政府官员在薪资上一视同仁。更重要的解释兴许是,薪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国企高管的控制;国企的高管需要听命于政府,市场激励自然不应该走过了头;高管贪污受贿被揭发,虽然有损企业的表现,但加强的却是国家的控制力;既然有国家控制的必要性,国企高管拿取高薪的合法性就没有了;有了国家对国企高管的薪资控制,才时常会出现国企高管的贪污受贿等 “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违法越严重,控制越加强。而在西方的大公司,薪资由市场竞争合约决定,所以,金融领域和大公司的高管高薪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却并非“中饱私囊”的行为。

  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可以理解为国家利用法律治国的一个侧面。法治(rule by law)是更根本、更广泛的手段。而且在法治主导的国家比法制国家 (rule of law)的控制会更普遍。用法律治理的国家比法制国家会有更多的商业腐败。十多年前,一个被叫做“法与金融”的理论文献开始流行起来。这些理论文献的一个核心观念是,金融市场在世界上不同地区的表现可以部分由这些地区的法律传统来解释。在统计意义上,英美法系的法制国家比成文法的国家具有更有效率的金融制度和更创新的金融市场。

  毫无疑问,华尔街的创新水平与华尔街的薪资水平是正相关的。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国家,创新更密集,因为高管薪酬的决定更自由。这么说,法律传统可以看作高管高薪的合法性来源,因为在法制的国家,合理的事情才会变成可依照的法律,而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决定什么才是合理的。即使今天的金融危机让我们看到了华尔街的黯淡景象,但从长远来说,法制国家兴许还是比法治国家更容易发展金融和高科技产业,因为那些都是需要高薪来激励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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