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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万倍(开始那一年, 1980年, 只征收了18万元, 现在接近1500亿元), 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 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 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 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占约50%。 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 而在我国, 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 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 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 反过来讲, 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 或者说, 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 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 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 一般而言, 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 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 如全民的免费医疗, 义务教育, 失业补助, 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 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 低价的公共交通)。 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低。 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 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 个人所得税低一点, 个人并不占便宜, 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 反过来也一样, 提高个人所得税, 降低其他税, 个人也并不吃亏。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 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 缓解社会矛盾。 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 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 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以限制收入差距, 保持社会稳定。

  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 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 征税征不到他们。 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 主要适用于工资。 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 而是来自其他所得, 特别是资本所得。 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 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 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 他们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可说是荒谬的纳税规定, 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 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 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 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设定这样的规定, 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 但是没有想到, 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 如一些私企老板, 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 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款, 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 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 税务局根本搞不清该人的总收入有多少, 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 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 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改进的办法, 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 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 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 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 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 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 和累进制的税率, 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 如果发现瞒报, 个人要负全部责任。 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 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 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 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 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 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 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 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 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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