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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与公共财政的制度性缺陷


  摘要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太高,这些项目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滋生贿赂腐败。

  中国的财政收入增长连续5年在经济增长率一倍以上,去年税收收入突破了5.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20%,这还不包括预算外收入。财政收入这么快的增长,既是我们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又揭示了这一体制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是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所谓转移支付,是指地方把税收收入上缴给中央后中央给地方一定的返还。目前中央政府取得全国税收收入的60%,地方获得40%。而政府财政支出则反过来,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30%,地方财政支出占70%。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只拿了40%的财政收入,却要负担70%的财政支出,中间相差的30%就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出占整个财政开支的1/3左右,按照去年5万2千亿的财政收入规模,地方拿到中央转移支付就是1万7千亿左右。这么多钱通过转移支付的渠道拨下去会有什么问题呢?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由四部分组成: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这一块规模很小。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占大头,去年占总转移支付52%。这部分近一万亿支付通过80多个项目向地方拨款,比如教育、重点科研基金、水利、环境污染等项目。各部门向中央申请这些项目需要中央部门批准,需要财政部门审核。但是由于全国有37个部门在竞争这80多个项目,在这个项目申请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目前北京有5千家各地方办事机构,就与一万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关系。三是税收返还。四是其他机动性的转移支付。

  与国外相比,我们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太高,在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能否获得专项转移支付就取决于各地方政府的谈判能力,并且由于专项转移支付立项过程非常不透明,导致各部委的权利很大。日本对财政转移支付有很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被编成了很厚一本书,由财政省拨给下面的厅、县。各地区能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利用一个财政标准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地人口、公务员、中小学生人数等计算县、市、町的财政转移支付水平。虽然看起来很官僚,但也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公共财政阳光化、透明化。

  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公共支出负担过重。我们国家最大问题是“国”和“民”的问题,目前“民”占的比重和“国”占的比重严重不协调。根据我们统计,中国老百姓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农民工)占GDP的比重不到20%,而行政管理费用则占到GDP30%,再加上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与我国居民劳动报酬收入比值远大于1,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要讲收入分配问题的话,这个问题比穷人富人之间社会差距、地区之间社会差距更突出,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第三个问题是福利报酬问题。从去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都在强调,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大地。我觉得这里要考虑两点。一是劳动者工资收入与社保补贴收入之间的界限,如果一个人的社保补贴收入(比如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超过了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就会怠工,国家就会出问题。我们国家需要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要考虑工资收入与保障收入之间的“度”的问题,要考虑到我们所能承受的水平。二是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需要考虑其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为了增加一块钱的社会支出,政府就要多收一块钱的税,而多收一块钱的税,除了增加老百姓一块钱税收负担外还造成了额外的效率损失,根据我们的计算去年这部分额外损失大概占税负的70%。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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