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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分析基础阅读引导


  阅读的要诀是“问题阅读”,这话可以展开来理解:带着问题阅读,或者为了寻找问题而阅读,或者通过阅读塑造自己的问题意识。制度分析基础,我打算分三年讲完,2001年主要讲“制度方法”,今年主要讲“制度现象”,明年打算讲“制度分析”。
关于制度现象,最显明和带根本性的问题是什么呢?这就是由涂尔干根据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看法最早明确提出的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社会如何可能?”但在今天的科学看来,这一问题显得太模糊,例如,它没有清晰界定“社会”概念,也没有交代提问的背景,即从什么样的“问题意识”中发生了这样的问题。涂尔干的问题意识是这样的:假如霍布斯是正确的,那么一群自私的人应当长期停留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里。在这个所谓“霍布斯丛林”里,应当通行着“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难道人类真的因为“文明进步”而感受到了更多的幸福吗?
  不论我们怎样定义“社会”,都回避不了涂尔干的问题,即共处于同一社会里的追求不同目的的许多个体之间,是被什么力量长期维系在一起的呢?涂尔干给出一个粗浅的回答:有些社会,主要是原始社会,尽管不同个体追求不尽相同的目标,但原始社会严酷的生存环境,不同的个体都要面对同样的生存问题——解决他们每日的温饱。这样的社会,涂尔干称为“机械的社会(mechanical society)”,因为社会成员被同样的生存问题压迫到同一维度内,所思所为,基本上保持着一致性。对于机械的社会,涂尔干似乎不认为存在需要解释的现象,在那里,社会“天然”就是可能的。真正严重的问题是涂尔干称为“有机的社会(organic society)”的“如何可能”问题,即现代社会,随着劳动的分工和专业化,个人主义有了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这样的社会如何可能呢?这样的社会靠什么力量长期维系呢?事实上,西方思想界在涂尔干之前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一问题,那就是黑格尔提出的“现代性危机”问题。对黑格尔来说,现代精神正在瓦解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从而现代性的本质表现是“人类自杀”。
  于是,制度现象的现代问题就是现代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道德既然普遍地崩坏了,现代社会何以维系呢?难道我们正在走向毁灭?难道均衡不再是可能的?
  当代社会科学这样来建构现实社会:(1)追求不同目标的个体形成“道德共识(moral consensus)”;(2)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个体参与制订“宪法(constitution)”——社会的建构原则;(3)在宪法的规约下,个体参与建构和监督共同的“政府(government)”,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执行宪法及其细节条款(法律);(4)在道德共识、宪法及法律、和政府行为模式都足够确定的条件下,不同个体之间签订劳动分工与专业化的各类契约,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展开;(5)如果社会经济契约执行的结果让每一个体足够满意,那么每一个体都愿意继续参与下一轮的社会博弈,而且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施行上一轮社会博弈的各种规则。这类博弈规则的全体被称为“自我强化的(self-reinforcing)”制度,这类制度有能力繁衍下去,长期维系自身。但是,还有一类制度,在它们的规约下,上一轮社会博弈的结果不足够地令人满意,于是导致许多个体要么退出博弈,要么提出修改博弈规则。这样的制度,在下一轮社会博弈中得到施行的范围只会比上一轮更狭小,故称为“自我毁灭的(self-destructing)”制度,这类制度尽管不断发生,却难以长久生存,它们不是“演化均衡”的制度。
  于是,制度问题进一步展开成为现代社会在各个制度层面上的维系问题,这些制度层面的任何一个层次的瓦解都可以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一条多层次链条维系自身的整体性的概率是由各个层次维系各自整体性的概率的乘积决定的)。黑格尔看到的是制度在“道德共识”层面的瓦解,布坎南看到的是制度在“宪法”层面的瓦解,我们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所关注的,则主要是法律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制度问题,市场经济学家经常关注的反垄断问题则是经济契约层面的制度问题。
  可见,与现象界的一切现象一样,“制度”现象也是划分为层次的。当我们关注(分析)特定的制度时,我们把这一特定制度的层次纳入分析的范围,而把这一层次以上和以下的层次称为“制度环境”。也因此,制度分析永远是“中观”的,因为那个被分析的制度,它以上的制度层面是“宏观”的,它以下的制度层面是“微观”的。
  对任一特定制度的分析都可以从制度所规约的人群的“个体行为”开始分析,尽管社会学家更主张从“群体行为”开始分析。基于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群体行为虽然重要,但对分析而言,它们可以被纳入个体行为分析的“制度环境”中去。
  从个体行为开始制度分析,一个更主要的理由是:群体决策不能满足“理性”的最低要求,群体决策通常违背了理性的一致性假设。而“分析”的逻辑则要求所研究的“行为”满足最弱的理性假设。当最弱的理性假设不能满足时,我们就应当放弃“分析”,改而进行经验观察和归纳。后者正是社会学家的主要方法。
  但是一般而言,制度分析在三个方面不同于经济分析:(1)制度分析从不随意假设个体的“最大化行为”,相反,制度分析经常假设个体的“有限理性”;(2)制度分析明确列出对个体行为的制度约束,这些约束不同于技术约束。后者在理论上不依赖于个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前者则肯定依赖于个体之间的交互作用;(3)制度分析从不忽视制度环境的影响,这里,“环境”除了进入行为人的“制度约束”和“技术约束”外,还进入行为人的“目标函数”(参量)。
  虽然从个体行为出发,制度分析最终必须回答群体选择问题。因为,任何制度现象都不是个体选择的结果,而是相互作用着的不同个体行为的“群体现象”。狭义而言,现实的制度是社会博弈的无数可能格局之一,是实现了的格局(outcome)。
由于不能盲目假设个体的最大化行为,制度分析不得不关注对个体行为有重大影响的全部因素。就当代学科划分而言,这些因素包括: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认知的、意识形态的、宗教与文化的、法律与政治的、技术的与自然环境的、以及经济的。对每一特定制度的分析而言,研究者都需要判断这些因素对个体行为的不同影响,决定取舍和理性假设的强弱。
  一旦我们确定了那些对个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一旦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因素不仅对特定个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群体内有统计意义的多数个体行为都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就可以使用实证方法检验制度分析所得的结论。
  这样,制度分析基础的阅读就需要在三个方面同时进行:(1)理性选择模型及其实证检验,(2)关于已知的在不同制度层面对个体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全部因素的知识,(3)关于最重要的制度现象的现象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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