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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人文关怀

  经济学试图为世界提供“理性选择”的实证分析。人文学试图为世界提供“人”在其中生存的意义。
  

  “意义”是多层次的。首先,它是行为主体对世界的“理解”。其次,这种认知过程本身可以具有值得追求的意义。第三,意义是行为主体在其理解了的因果链条中意欲追求的任一环节。最后,意义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对“此岸”世界之为一整体的“超越”,即作为“信仰”的“意义”。
  

  显然,在“理解”/“阐释”之外,“意义”也意味着“行动”,并且在这一意义上成为“可观测的”和“实证的”。所谓“外化”,越是“非私人性”的行动,即“社会行动”,其“意义”的昭显就越具有“主体间客观性”(intersubjective),即要求假设“他人的自我”之存在性。
  

  但是,那些最高层次的意义往往是最私人性的,从而最缺少主体间客观性,故而最不能纳入实证分析的框架。另一方面,那些最高层次的意义往往最具有持久的和根本的影响力,它们往往决定了人的长期和核心的行为目标。
  

  经济学试图从“物”的维度“解释”人类行为;人文学试图从“心”的维度“解释”人类行为。注意:“解释”只是为了比较。“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世界,“经济学”在寻找解释时,是“经济科学”;“人文学”的目的在于为生活提供/寻找“意义”而不是或不仅仅是“解释”,“经济学”在理解并进而寻找意义时,是人文的。
  

  马歇尔(Marshall,《经济学原理》)说过:决定人类行为的最根本最持久的力量,一类是经济的,一类是宗教的。韦伯(Weber)特别区分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后者用于解释追求意义的人类行为(“意义”最大化)。

  从“物”的维度看人类行为,每一个人都是平均的,无差异的,和无个性的。非如此而难以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心”的维度看人类行为,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唯一的。非昭显其“个性”而难以成就其“人生”的“意义”。于是,前者符合黑格尔(Hegel,《逻辑学》、《哲学全书》)为“量”(quantity)所下的定义;后者符合康德(Kant,《逻辑学》)为“质”(quality)所下的定义。质的表达必须是“叙事”(discourse)的,而非“定量”(quantification)的。

  故而,有“非实证的”理性选择(“价值理性”之类),有“实证的”理性选择(“工具理性”之类),有“实证的”非理性选择(“图腾与禁忌”之类),有“非实证的”非理性选择(“信仰事件”之类)。
 

  何谓“理性”与“理性选择”?“理性”的拉丁文“ratio”,又源自希腊词根“logos”,意思是度量和言说。“选择”的意思包括了“alternative”,即转向其它的可能性,还有“比较”的意思。

  “理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最大化”,如阿玛蒂亚.森(Sen)所论。但最大化“什么”?这是个问题。经济学家试图把“信仰行为”也纳入主观效用的最大化框架(“此生”与“来生”效用的加权和),解释力颇有限且不令人信服。(参见汪丁丁的文章,“宗教行为的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家茶座》2001年第4期;及“被建构的宇宙和被解释的宗教”,《读书》2002年第8期)。

   “理性”的第二层含义是“自恰性”,亦如森指出过的。但世界的量子论解释恰恰基于玻尔的“互补性”原理,即“逻各斯”通过对话而昭显自身(尼尔斯.玻尔《哲学论文集》,“知识的统一性”),而非“因果性”原理。后者只对特定的观察者而言构成“自恰”世界,对全部观察者而言则构成“矛盾”世界。

  “选择”,首先要求有选择的“自由”(可以转向另外的可能性),其次要求选择者有认知各种可能性的“能力”,最后要求选择者有落实其选择的“意志力”。可惜,在这三方面,经济学假设都存在失效的“边界”(三个“bounded”):“bounded rationality”,“bounded will-power”,“bounded self-interest”。来自行为学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人的选择接近了上列的三类边界时,选择行为将系统地显著偏离经济学“完备理性”假设下的行为模式。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94,“choosing what to choose”)说过“道德成本”这件事。他提的问题是:“为什么不是人人都当小偷?”,他的回答是,因为对大多数人而言,存在着行为的道德成本。阿尔钦(A.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说过:人们“选择集”的边界是由社会划定的,即权利的界限。康芒斯(J.Commons,1931,“institutions”)说过,每一项“交易”都涉及三类社会关系:1、利益冲突,2、相互依存,3、社会秩序。以上所引,“秩序”、“权利”、“道德”,都无法独立于特定社会的成员之间交往、对行为的意义的分享和阐释、道德与文化传统。

  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 North)、巴泽尔(Y. Barzel)、康芒斯)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秩序/权利/道德”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意义的分享和阐释/道德及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人文学家(布伯(M. Buber)、哈贝玛斯(J. Habermas)、布鲁默(H. Blumer))试图从“对话的逻各斯”的角度理解上述“交往/意义/文化”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概括一下:制度经济学寻求人类社会如何在“利益的冲突”中建立秩序;对话的人文学寻求人类社会如何在“意义的冲突”中建立秩序。但任何人类社会的秩序都同时是“行为模式”以及“共享的意义”。没有“共享的意义”的行为,不能被人群“模式化”。反之,非模式化的行为,其意义(或核心理由)总是主观的,而非“主体间”共享的。


  任何一位经济学家,只要不仅仅关注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而且还关注配置经济资源的秩序何以确立的问题,那么他就在“秩序”问题上,不得不关注人文学以及人文问题,所谓“人文关怀”。正如同任何一位人文学家,只要关注意义的秩序并且关注“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意识”,就不得不学习经济学知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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